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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產工廠申請500萬國家賠償的背后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07:20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李潤文 《都市消費晨報》記者 趙梅

  合同沒到期,卻被鄉政府強行趕出工廠;連續6年上訪,一名身家數百萬元的企業家變成了被幫扶救助的特困人員。去年11月,新疆吐魯番市花炮廠法人代表王忠終于得到了有關方面的一個肯定答復:鄉政府行政違法,可以據此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根據這個答復,王忠向鄉政府提出了547萬元的賠償。

  但他不知道這場糾紛何時才有結果。

  王忠:一筆生意引發禍端

  吐魯番市花炮廠,吐魯番市恰特喀勒鄉的一個鄉鎮企業,創建于1982年。1989年,吐魯番市的個體戶王忠等5人投資23萬元和恰特喀勒鄉政府簽訂承包該廠10年的合同(從1989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兩年后,雙方又將合同順延至2001年12月31日。

  1999年7月29日,這場合作發生了意想不到的變化。當日,廠里的89名職工被恰特喀勒鄉政府以武力趕出廠外。

  據花炮廠部分職工事后所寫的聯名材料中講述,當日,恰特喀勒鄉副鄉長郭銳突然帶領幾十人來到花炮廠,用黑色橡膠棍推打著將他們趕出廠區,其中有兩名職工被打傷,廠區食堂的灶臺也被扒掉。

  王忠說,當時,鄉政府沒有向他作任何解釋,只管往外趕人。此后,鄉政府派人把守廠區,禁止他們入內。花炮廠再也沒有生產過。

  王忠說,他后來才知道,恰特喀勒鄉政府截留了他們一筆煙花爆竹生意訂單,正是這筆生意埋下了禍根。

  1999年2月,得知自治區成立50周年大慶準備舉辦盛大焰火晚會的消息,王忠通過吐魯番行署向自治區政府打報告,申請承攬焰火晚會所需煙花生產任務。自治區一名領導對此批示:“如質量確有保障,應安排本廠生產。”

  王忠說,他后來才看到了這份批示,卻沒有接到生產訂單。鄉政府不僅截留了這筆價值數百萬的生意,還截留了當年他們承攬的吐魯番葡萄節的煙花生意訂單。

  鄉政府截留這樁生意后,背著王忠的花炮廠與江西一家花炮廠達成交易。因沒有準購證和準運證,江西生產的這批煙花被自治區公安廳查扣。

  7月中旬,王忠接到自治區公安廳的通知,說花炮廠有批貨物被扣,要求他去領取。到現場后,他看到這批貨發自江西,收貨人是吐魯番市花炮廠,發貨人是一個叫程祖清的人。因為沒有訂貨,王忠否認這是他們的貨。

  后來,被查扣的煙花被存放到吐魯番市花炮廠廠區。程祖清成了該廠的法人代表。

  王忠說,他后來才知道,這是恰特喀勒鄉黨委書記王利平截留了他的生意訂單后親自到江西訂的貨。

  鄉政府:花炮廠經營不善

  時任恰特喀勒鄉黨委書記的王利平說,收回承包權是因為王忠存在經營不善、違約、不向鄉里繳納管理費等行為。

  王利平說,解除合同是鄉人大代表們提出的,此前也和王忠溝通過,但王忠拒絕解除合同。

  王利平又說,按照10年合同約定,1998年12月31日就已經到期,不存在私自解除合同的問題。對于王忠所說的“合同2000年12月31日到期”的說法,王利平和副鄉長郭銳都表示,他們沒有見到過原始合同,合同到期是聽人大代表們說的。

  王利平否認鄉政府截留花炮廠生意的說法,說因為王忠經營不善,鄉政府打算把花炮廠承包給程祖清經營。

  資料顯示,趕人事件發生后第5天,也就是8月3日,恰特喀勒鄉政府出具證明,證明花炮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丟失,重新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王忠不知情的情況下,花炮廠企業法人由王忠變成了程祖清。王利平說,程祖清需要在花炮廠存放煙花,也有意承包花炮廠,鄉里就把花炮廠承包給他。

  郭銳說,事后在吐魯番行署拿到了證明,證明該批貨物是行署舉辦葡萄節所訂,他帶著程祖清才拿回了部分貨物。

  關于為什么由鄉政府出面索要煙花,郭銳承認,葡萄節的煙花訂單是鄉政府以花炮廠的名義承攬的。

  市政府答復:鄉政府行政違法

  隨著王忠的不斷上訪,政府有關部門開始調查此事。

  王忠出示了當年的花炮廠承包順延3年的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寫明,甲方(鄉政府)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使乙方(王忠)不能正常生產和經營,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為此,免去甲方前3年的還款義務,同時承包期順延至2000年12月31日作為經濟補償。在延期內,甲方必須履行合同,如果再次干擾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甲方負全部責任,承包期將繼續順延。

  政府部門經過多次調查后,初步明確了花炮廠資產權,王忠擁有花炮廠廠區的所有附著物,鄉政府擁有花炮廠土地使用權。

  2005年11月1日,吐魯番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出示了一份答復函。

  答復函主要有4條結論:第一條明確指出,1999年7月恰特喀勒鄉政府擅自解除合同,于法無據。鄉政府的強制手段也不符合法律程序。由此導致的損失,鄉政府應按《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條指出,恰特喀勒鄉領導關于沒有參與武裝趕人的證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該“證明”為事后證明,且屬于“自己證明自己”,有失證據的公正性。而且,鄉政府提供的“吐魯番花炮廠承包合同”有偽造之嫌,原因是沒有王忠的簽字和手印。第三條指出,變更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的自主行為。王忠是吐魯番花炮廠的法定代表人,恰特喀勒鄉不應該向市工商局提供相關證明。因此,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恰特喀勒鄉負責。第四條指出,花炮廠的資金運轉情況,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作出認定。

  至此,這起延續6年之久的糾紛終于有了初步結果。

  王忠申請賠償547萬元

  2005年年底,根據這封答復函,王忠提出了賠償要求,賠償金額為547萬元。

  吐魯番市信訪局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起案件最終還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該市一名領導在接受采訪時說,因為該案涉及人太多、事太多、太復雜,事情又過了那么長時間,當事領導都已經換了幾屆,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可能需要一段時間。

  新疆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戴勇分析認為,恰特喀勒鄉政府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行政違法,由此產生的后果,應該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國家

財政部門有這項專項賠償金額,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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