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不給民企公務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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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14:51 法制日報 | |||||||||
護照法草案規定,國企和國有控股企業人員可以持用公務護照,把民營企業排除在外。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不同意見——— 本報記者 吳坤 張靜
是浙江省寧波市一家民營制衣企業的老板。他有一個習慣即每天堅持上網看新聞。最近網上的一條消息讓他有些心煩: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中的護照法草案,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人員可以使用公務護照,卻把民營企業排除在外。 張靜感覺不平衡:“不是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嗎,怎么辦護照時就不一樣了?”同時,他也擔心草案的這一規定審議通過后會給自己出國帶來不便:“前些年我參加市政府組織的一個經貿代表團出國,一個團里有國企老總,也有民營企業老板,大家拿的都是一樣的護照。以后再參加類似的團,是不是一個團的成員要區別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拿不同的護照?” 歷史演變 1980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由外交部、公安部內部執行的護照簽證條例將護照分為三類四種: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其中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普通護照。在管理體制上,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因私普通護照由公安部簽發。其中對公務護照簽發只作了原則規定,發護照機關認為需要發給公務護照的人員即可持用公務護照。因此,一些民營企業人員隨政府代表團出訪可持用公務護照。 在起草護照法草案過程中,為解決普通護照由兩個部門分別管理的問題,草案在保持三類護照不變的前提下,將因公普通護照從普通護照中調整到公務護照的范圍,并將其名稱改為公務普通護照。同時,對公務護照持用人作出具體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持用公務護照:(一)局級正職以下公務員;(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人民團體、實行編制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中因執行公務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人員;(四)外交部認為需要使用公務護照的其他人員。 鄉科級正職以下公務員和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持用的公務護照,稱為公務普通護照。” 常委意見 在前不久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護照法草案時,許多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也像張靜一樣,對草案的上述規定提出不同意見。 “把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人員分開辦護照,這樣不平等,會引起社會問題,”路明委員態度明確。 列席會議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堅也認為,護照法草案把民營企業排除出公務護照的范圍,將公務護照只適用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這不合適。在常委會分組審議時,他舉了廣東的例子:到去年為止,廣東發的因公普通護照12800本,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主要是企業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人員。這是因為,第一,現在民營企業到境外進行商務活動也帶有公務的性質。每一屆黨委、政府的領導出國訪問一般都帶著經貿代表團一同出去,這些經貿團不僅僅包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也包括民營企業、合資企業的負責人。去年廣東省政府負責同志出訪美國、加拿大,開展經貿活動,同行的有五百多名企業家,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家。現在民營企業出國進行經貿活動,符合國家實施“走出去”的戰略,也符合“政府搭臺、企業唱戲”的經濟工作方針。去年廣東省民營企業共有43萬戶,一般貿易增長41%,對經濟發展貢獻很大。所以不能把民營企業人員排除在公務護照范圍之外。第二,持因公普通護照的民營企業人員在辦理出國手續時渠道比較暢通。如果把他們的護照排除在公務護照之外,會影響外源經濟的發展。第三,如果公務護照只適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不適用民營企業,不公平,不符合“平等待遇”的原則。民營企業家持用因公普通護照已經是現實,也是歷史了。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一直是這樣辦理的,如果取消就是后退。各省、市大量經濟主體都是民營企業,如果把民營企業人員排除在公務護照之外,對開展外向型經濟影響極大,尤其是在外向型經濟發達的省份。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日新來自湖南醴陵。“現在我們那兒的企業已經沒有什么國有股份制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了。480家搞陶瓷的,450家搞煙花的,都是民營企業,80%的產品出國,”王日新代表發言時有些激動:“企業負責人目前都有護照,有因私護照,也有公務護照。我們醴陵每年出口那么多的產品,民營企業與一百多個國家都有貿易往來,每年多次往國外跑。如果把他們劃出公務護照的范圍,不合理。應該把他們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 趙地委員兼任中國女企業家協會會長。她舉了協會的例子說:“我們要組織一個團出去開會或交流,這里既有國有大型企業,也有民營企業,還有合資企業,這個團的成員應該拿什么護照?如果按現在草案中的分法,不好辦。本來就是一個團,出去辦同樣一件事。可拿因私護照的和拿公務護照的不能組一個團。我覺得不要對級別分得這么明顯。民營企業出去進行商務活動,是私事還是公事?對企業來講都一樣,其實都是公事。” 如何解決 烏日圖委員提出,現在股份制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越來越多,商務活動很難分清楚某次出國是為大股東做事情還是為其他股東做事情,草案作這樣的區分沒有必要。只要依法出境,從事正當的商務活動,要么就是公務普通護照,要么就是因私普通護照。 祝銘山委員也提出,按什么標準來劃分護照種類,是按持用人的身份來分,還是按照他所從事活動的性質來分?如果是按持用人身份劃分的話,把企業當中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人員從其他企業中分離出來,前者持公務護照,后者持普通護照,是不合適的。從法律上來講,凡是企業,不論什么所有制形式,其身份都屬于企業人員,都代表企業法人從事商務活動,不應在簽發護照上加以區分,否則,道理上說不通,又容易發生誤解。 林兆樞委員建議,護照應該有三類,除外交護照外,就是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兩種。公務護照就是公務員和享有公務員身份的,以及執行公務活動的人。隨政府代表團出國的民營企業家肯定會越來越多,這是趨勢,他從事公務就應持有公務護照,而回國以后其持有的公務護照則應被收回。企業個人出去談生意,就持普通護照。只有這樣區分,因公、因私就是按照出國目的區分,不要再按主體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