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長
我們通常所說的國際商事仲裁主要包含至少一方當事人為境外當事人的涉外仲裁和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外當事人的國際仲裁。兩個中國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如果其爭議標的物位于國外
或爭議法律關系發生于國外,也可以是涉外仲裁,但是畢竟此類仲裁為數甚少。我國的國際仲裁有了五十年的歷史,特別是仲裁法實施以來的十年,我國國際仲裁事業發展迅速,F在,全國185家仲裁委員會都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受理國際仲裁案件。比起國內仲裁案件受理數量的迅猛增長,國際仲裁案件的確增長緩慢。全國各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了多少國際仲裁案件,尚未公布統計數字,但是估計每年國際仲裁案件的受理總量也就2000件左右,不到每年受理案件總數的5%。發展我國國際仲裁的任務還很重,空間很大。
一、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韓國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范圍內積極地拓展其仲裁業務,爭取案源。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一個國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僅關涉到優化本國的投資貿易法律環境,而且也是本國在國際層面綜合競爭能力的展現。
要想開創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新局面,營造中國作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積極促進我國仲裁活動的產業化發展,應當加快推進國際化和本土化兼備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實踐的進程,其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環境是關鍵。
內國仲裁的國際化并不意味著仲裁的全球同一化。仲裁的國際化并沒有也不可能取消仲裁的本土化。仲裁的國際化要求內國要實行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以迎合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需要,而仲裁的本土化則要求內國根據其本國法律文化傳統,弘揚其仲裁制度中獨具內國特色的方面,發揮其自身長處,從而找到仲裁國際化和本土化的結合點,實行國際化和本土化相結合的仲裁法律制度。
我國的國際仲裁堅持為當事人服務、注重營造和諧氛圍、公平公正裁判的理念,較低的收費水平減輕當事人費用負擔的做法,詢問式程序管理節約當事人時間的制度,以及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傳統經驗,都是對當事人很有吸引力的中國特色。我們應該積極總結和宣傳這些特色,把它們化作營銷我國國際仲裁的有利武器。
2、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并存
國際商事仲裁的第二個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并存。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歷史看,是先有臨時仲裁,后有機構仲裁。雖然近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日益呈現出機構化的發展趨勢,但機構仲裁不會也不可能取代臨時仲裁。當前,國際商事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得以解決的多于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的,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
我國仲裁法目前只考慮了機構仲裁,而沒有賦予境內臨時仲裁以合法的地位。仲裁程序主要適用仲裁程序進行地國家的法律,仲裁法不認可境內臨時仲裁排除了當事人約定將其國際商事糾紛在中國進行臨時仲裁的可能性。由此,必將大量的此類案件阻擋在國門之外。這是我們要發展國際商事仲裁不能不考慮的問題。我們似乎有一種認識誤區,就是將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對立起來。其實這兩種制度是可以互為補充的。仲裁機構也可以在臨時仲裁中發揮作用,例如《香港仲裁條例》就指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在臨時仲裁中指定仲裁員。其他國際仲裁機構,也都制定規則愿意承擔臨時仲裁的協助之責。臨時仲裁的存在,對機構仲裁帶來壓力和沖擊,但是也可以促進仲裁機構注重質量,提高競爭能力。限于我國目前的現狀,考慮臨時仲裁暫時還有困難,但是作為擴展我國國際仲裁領域的愿景,應該有預案。
二、政策的價值取向
國際層面的仲裁案源,具有跨國流動性。當事人在考慮約定仲裁地點時,會對仲裁地和仲裁機構作評估,甚至會考慮仲裁地的仲裁環境和仲裁政策。外在環境友善于仲裁的,當事人愿意前來仲裁。外在環境制約仲裁的,當事人前來仲裁會心存疑慮。我國的仲裁環境在變化,仲裁政策在轉型發展中。總的來說,國家對仲裁是支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現有的一些政策規定還不完全適應國際仲裁的發展需要,還在制約著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在這些問題中,比較突出的一個是涉外仲裁代理問題,一個是“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問題。
1、仲裁代理資格
允許外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我國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是我國涉外仲裁的一貫做法,也是我國涉外仲裁現代化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具體表現。
2002年7月4日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的限制曾引起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界的廣泛關注,并引起了一些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能否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的疑問。司法部辦公廳已經明確,司法部的上述規定的原義充分考慮并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可自由選擇仲裁代理人的國際仲裁基本原則和仲裁不同于訴訟的特點,未禁止和否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及其代表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也并不禁止其代理涉及適用中國法律的仲裁案件,而僅就其以代理人身份在仲裁活動中對中國法律的適用以及涉及到中國法律的事實發表代理意見或評論的行為作出了限制。但是將訴訟領域常見的對外國律師代理資格的限制延伸到國際仲裁領域,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采取的做法不一致。國際仲裁的前提是有仲裁協議,一些外國律師在代表其客戶與中國當事人談判仲裁地點時,出于對將來可能發生爭議后他們仲裁代理資格的考慮,堅持不在中國仲裁,而是去外國仲裁。在外國仲裁,同樣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外國律師在仲裁活動中可以就中國法律的適用發表意見,外國裁決在我國法院申請執行時適用法律問題是實體問題,不受法院審查。這有可能會把原來可以爭取在我國國內進行的國際仲裁推到了國外。要發展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開創國際商事仲裁新局面,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2、“收支兩條線”
目前,全國185家仲裁機構,除少數幾個仲裁委員會外,絕大多數仲裁委員會均納入了“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我國的仲裁委員會發展狀況很不平衡,有的仲裁機構可以采取“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而有的仲裁機構則不宜于采取這種體制。對于國際仲裁而言,采取“收支兩條線”的財務體制管理和處理仲裁費用,會引起外國當事人對我國仲裁機構性質的疑慮,引起外國當事人對我國仲裁機構能否不受行政干預、能否獨立公正仲裁的疑慮,不利于吸引外國當事人選擇在我國仲裁。
在國際商事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外籍仲裁員是正,F象。由于受“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的影響,我們不可能參照國際上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標準給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員發放仲裁報酬,一些外國仲裁員表示過低的報酬使得他們無法接受指定擔任仲裁員。這也會導致高素質仲裁員的缺失,影響仲裁質量,使我們在與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從政策層面解決“收支兩條線”是否適用于國際仲裁問題,十分必要。
三、加強仲裁委員會在國際仲裁工作中的相互協作
現在,185家仲裁機構均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涉外或國際仲裁案件。為了共同發展我國的國際仲裁,有必要加強彼此間的合作與交流?梢钥紤]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協作:其一,共同研究我國國際仲裁政策走向,創建有利于開展國際仲裁的外部環境。共同宣傳我國的國際仲裁,提升我國國際仲裁在國際仲裁界的整體形象,促進共同繁榮。其二,大力推廣在涉外和國際交易合同(包括格式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其三,有條件的仲裁委員會選擇某一或某些領域的國際仲裁作為工作重點,培育品牌,增強吸引力。其四,考慮開展區域性合作、仲裁機構聯建國際仲裁中心。其五,就中國國際仲裁召開研討會,研討國際仲裁的理論和實踐,努力實現中國國際仲裁良性運轉。其六,修改仲裁法,制定有利于仲裁的政策,正確定位仲裁機構的專業化、社會化、非行政化性質,使得仲裁機構能夠在更加寬松的環境中迎接挑戰,面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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