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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頻繁上演 知識產權法力不從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3日 15:40 中國經濟周刊

  ★文/何喜生

  在乳業界享有盛名的蒙牛乳業此次終于遇到其它企業與它頂牛了。

  2000年5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蒙牛乳業的“蒙牛”商標。此后,該公司發展迅猛。2000年8月6日,“蒙牛”商標被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認定為自治區第一批著名
商標;2002年2月,“蒙牛”商標又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并先后在內地及港澳臺地區的1至45類產品與服務上全部注冊,同時在世界上60多個國家與地區進行了注冊。

  在此期間,糾紛正慢慢走近。內蒙古的另一家企業——蒙牛酒業也悄然面市。據稱,該家創建于2001年7月的民營企業,集開發、科研、生產、營銷為一體,2003年二期工程投產后,年產奶酒6萬噸,是中國乃至亞洲目前最大的奶酒生產基地。

  在所用名稱相同的情況下,從2005年初開始,北京的多家經銷商與蒙牛酒業北京銷售分公司的糾紛也不斷升級,并引發訴訟。蒙牛乳業方面稱這家蒙牛酒業是在內蒙古

呼和浩特一個經濟開發區工商分局注冊的,蒙牛乳業公司事先并不知情,2002年才知道了有這么一個公司。隨后,他們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要求撤銷蒙牛酒業公司的“蒙牛”商號,但沒有結果。

  據了解,雙方現在正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在這個案子中,蒙牛乳業的“蒙牛”商標與蒙牛酒業的商號發生了沖突,這正是近幾年來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諸多案例的一個表現。

  利益沖突,糾紛將會增多

  事實上,正是因為知識產權法在這些問題上缺乏明確規定和協調機制而使得這些案件引發了諸多實務和理論的爭議。某法學家評論說,“在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案件的出現是一個必然的結果。”

  近年來,雖然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的制定過程中,一般會或多或少的注意與相關知識產權單行法的協調,但其程度是有限的。不同的法律從不同的側面、角度和切入點,對同一客體規定出不同的權利,極易形成各立其法,各護其權,以各行其是的局面。

  在這種立法體系下,知識產權的沖突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為相同權項沖突,如著作權之間的沖突,商標權之間的沖突,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沖突;二為同權項異權利的沖突,指的是相同知識產權權項下屬權利之間的沖突。最常見的就是實用新型專利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之間的沖突。例如流線型的跑鞋外觀新穎,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但流線型可以減少空氣阻力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當兩權利屬于不同主體時,兩者均合法卻沖突。

  同時,分散立法的模式又為不同部門分頭執法奠定了基礎。各執法機關往往從本部門的角度及其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出發,缺乏協調機制。如工業產權多數源于行政部門的審核授權,然而有些行政部門由于信息不靈、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授予“在后權”會引發與“在先權”的利害沖突,這種盲目的權利授予既制造了權利沖突,客觀上又誘發了新的權利沖突的產生。

  在蒙牛這一案子中,由于“我國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管理登記實行條塊分割,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和保護,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系統檢索,現實中出現企業名稱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情況是不難理解的。”業界人士如是評論。

  除了立法體制以外,現在在市場經濟之下,諸多知識產權權利已經被賦予了巨大的經濟價值,這就使得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的企業在利益的驅動下,采用“搭便車”的方式,不惜引人誤認或誤解而將同一或類似知識產權客體依照法定程序申請獲得了與原權利人不同的知識產權,故意制造“權利沖突”,這也會誘發更多的沖突。

  同時,科技的發展客觀上也加劇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它一方面促使知識產權領域不斷產生新的客體。如近幾年來,闖入人們視野的域名便是最明顯的事例。另一方面,科學技術同時會推動某一知識產權客體從各個不同側面衍生新的權利。如網絡成為第四大媒體之后,同一作品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數字化權等新權利對原有的復制權、傳播權構成強有力的沖擊。

  在此種種原因的作用下,在這幾年里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還會不斷加劇,業界人士如此預測,因此,急需法律制度能夠前瞻性的防范這些沖突。

  “權利在先”引發爭議

  現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方面,司法界一般都是以保護在先的合法權利作為審理此類案件的基本標準。然而,對“保護在先權利”這種做法,學者也多有批評,認為這種安排有違個體正義,有違公平,是不經濟的,也是不正義的。

  鑒于此,不少人就主張當在先權利與在后權利沖突、適用中止侵權顯失公平時,以價值較大的吸附價值較小的,強行劃分所有權。由受益者向受損者支付費用。這樣能夠兼顧雙方的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有其經濟合理性;兼顧了效率和公平,使物盡其用,實現了實質正義。

  例如,在劉繼鹵先生遺孀裴女士訴山東景陽岡酒廠的商標圖案侵犯《武松打虎圖》的著作權案中,山東景陽崗酒廠的注冊商標權為在后權利,該權利是在侵犯著作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有瑕疵的權利,最后于1997年被商標評審委員會撤消,而此前該注冊商標已使用近8年,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該廠的損失實際上是非常慘重的。如果該商標被培植為馳名商標以后再發生這樣的事件,受到損失的將不僅僅是廠家,因為馳名商標意味著能給國家、社會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由此看來,一概撤消有瑕疵的在后權利并不是最佳選擇。對于該案而言,如果由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后,再由被告與原告達成許可協議,維持被告獲得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權,綜合效果要好得多。”某學者如是舉例說。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1988年,美國最著名的案例就是Abend與MCA電影公司的版權糾紛案。原告要求頒發禁令禁止電影《后窗》的發行。法院在確認侵權的基礎上,拒絕了原告提出的禁令救濟請求,認為影片的巨大成功不是由于著作權人的功勞。且頒發禁令會使公眾今后無法再次觀看這部影片,這對公眾來說無疑是一大損失。因此,判決要求被告給原告合理的補償,而并沒否認MCA對電影《后窗》的版權,而是允許兩者并立存在。

  日本《商標法》第29條規定“如果權利人所有的商標權與他人在其商標申請日前遞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構成沖突,或者與他人在申請日前生效的著作權構成沖突的,該權利人或其許可人不得在相沖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行使其商標權。”這表明日本在處理權利沖突時,并未排斥在后權利,只是排斥在后權利與在先權利在相同的領域內競爭,而在雙方并不彼此競爭的情況下是允許其并存的。這種制度“充分考慮了雙方利益及公平因素,使上帝的東西歸上帝,撒旦的東西歸撒旦,各得其所,可以兼顧效率與公平、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失為理性的制度安排。”某學者建議。

  期待立法完善

  無論是學界或者司法界對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案件采用何種評判標準,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在立法上加以確認無疑是最為重要的。

  面對蒙牛一案,社科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李明德教授就指出,商標和企業名稱沖突之所以一再發生,恐怕應對制度進行考慮,并從推動立法上去加以解決,如果說在現有制度上修修補補,類似案件可以解決,但是實際很多案子解決起來很困難。

  的確,立法上的欠缺,管理制度的缺失,商標和商號等的各種知識產權沖突不可避免將長期存在。雖然就個案而言,受侵害企業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但這是事后救濟。而就市場整體而言,能有效減少糾紛,緩解這種現狀的根本出路還在于從制度上作合理的安排,某業界人士也如是指出。

  在保護方式上,無疑首先要統一知識產權執法和立法體系以外,從根源上消除沖突產生的原因。

  除此以外,立法在尋求解決權利沖突上無疑要尋找各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尋求各權利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因為法律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器,應兼顧眾多的社會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所以,“解決權利沖突除了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以外,還要充分考慮到效益最大原則、正面效應原則和綜合評價原則等,要充分考慮到合法、公平原則,使各權利人之間及各權利人與社會之間達到利益平衡,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某學者的意見在未來為解決沖突立法提供了頗為有意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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