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號販子要優先考慮立法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4日 10:01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本報記者 張敏 丁國元 “面對‘號販子’,法律是塊空白!”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佟強明確地說。 “醫院與‘號販子’斗爭了多年,公安機關也為此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人力。但是,他們經常變換倒號手法,還是有空子可鉆。”11月23日上午,北京醫院保衛處的負責人拿著
在北京醫院門口,一位“號販子”捂著對襟棉襖得意地對記者說:“公安局也就是抓人、教育、放人,只不過是給我們換個地方吃飯而已。” 如何從根源上鏟除“號販子”?記者采訪各界人士得出的結論是:針對“號販子”,國家應盡快立法!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立法才能根除“號販子”! 為此,有關專家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是認識上的突破。 佟強說:“現在對‘號販子’在認識上要有突破,要認清其危害,‘號販子’侵犯他人就醫的權利。過去,法律界對‘號販子’研究不夠,對其社會危害性認識不深。” 他強調,“號販子”和“票販子”在本質上沒有區別。目前,在相關法規沒有出臺之前,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里就有擾亂公共秩序罪。佟強還認為,不能說沒有明文規定,就無法制裁號販子。依照“號販子”違法程度的不同,拘留、勞教、罰款等處罰條款都可以適用,法律上沒有禁區。 其次,需要相關的參照條款。 法律上可以有“號販子”罪。法律部門可參照《刑法》列出相應的條款,如《刑法》中規定了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等。追究“號販子”的法律責任可以此為參照。 最后,群眾要及時舉報。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新華建議,被迫買了高價“專家號”的群眾應盡義務向工商或公安部門舉報、舉證,千萬不要花了冤枉錢,還不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樣才能真正將“號販子”繩之以法。他還建議,除了司法機關嚴懲“號販子”,工商部門也可以根據“違法倒賣有價票證”的法規,對他們進行處罰,與公安機關協同作戰。 據悉,10月8日衛生部下發了《關于開展嚴厲打擊“號販子”、“醫托”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嚴厲打擊“號販子”的集中執法行動。《通知》要求各級工商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號販子”、“醫托”,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將查處情況上報主管部門。 除了立法之外,解決醫患供需矛盾,改變醫療服務模式等也可以整治“號販子”。為此,北京醫院門診部的負責人建議:“改變一下專家出診的方式就足以解決問題了。比如取消專家號,當專家出診的時候,普通門診的大夫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和要求,確定是否應該把患者轉到專家那里去看病。這樣一來,‘號販子’還如何鉆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