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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律:解開貸款難死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2日 17:19 經濟觀察報

  劉萍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法律處處長

  不動產是中國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單一的不動產擔保與企業對資金融通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強烈的對比;大量閑置的動產資金與企業融資困難的狀況形成強烈對比。中國擔保交易法律的滯后,已影響到金融的生態環境,乃至經濟的發展。

  這也與國際擔保實踐形成鮮明的對比。在美國等發達國家,70%的擔保物來自于動產擔保。動產是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其中應收賬款和存貨是多數企業都擁有的資產,也是十分重要的擔保物,通常有著比機器設備和知識產權更高的擔保價值。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課題組所做的調查表明,2000-2004年以來,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呈現七大特點:一是對中小企業融資總額雖有較多增加,但中小企業新增貸款和新增票據融資所占比重均有所下降;二是抵押擔保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中型企業主要采取擔保、抵押方式,票據質押貸款比重呈上升趨勢。小型企業主要以質押方式為主。金融機構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三是中小企業難以從金融機構獲得一年期以上的中長期貸款;四是中小企業的總融資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貸款利率的40%以上;五是中小企業效益對其融資可得性起決定作用;六是1年內初創階段的中小企業一般不能從銀行貸款;七是中小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情況仍然比較突出。

  根據《國民收入賬戶和統計年鑒》資料,中國目前所有企業擁有的不動產達8856.7億元人民幣,所有企業擁有的存貨達5139.4億元,所有企業應收賬款5551.9億元。由于現行法律的限制,存貨、應收賬款和農業資產等動產不能用于擔保,有15.9萬億元人民幣的資金閑置,如果按照50%的貸款折扣率計算,這些動產原本可以擔保生成約6萬億元的貸款,相當于中國金融機構兩年半的新增貸款額。

  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顯示,占比15%的企業信貸來自于動產擔保。同時,與以城鎮不動產擔保的貸款相比,動產擔保貸款與動產擔保物價值的比率僅為58%,而不動產的相應比率是64%,而在中國,大約一半的中小企業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在國有企業的這類資產只占全部資產的30%。但同時,擔保物對于小企業的信貸獲取更為重要:只有5.6%的小企業貸款是無擔保的,而無擔保的大企業貸款占26.9%。

  由于金融機構是目前中小企業貸款融資的主渠道,因此中小企業融資難集中體現在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難。銀行可提供的信貸資金總量與企業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信用總量存在巨大的差額。截至2005年一季度末,全國金融機構累計發放本外幣貸款185461.32億元,而民營中小型企業的貸款卻只有2168.99億元,占比僅為1.17%。

  中國90%以上的中小企業都建在縣域內或鄉鎮,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地。房地產抵押是當前銀行發放貸款通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也是擔保公司防范貸款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很難確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權代替土地資產經營權,帶來集體土地流轉過程中各主體的土地產權“邊界糾紛”,導致的后果就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難抵押問題。《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當前中小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擔保過分依賴于不動產,不僅導致擔保資源更加稀缺,信貸環境更趨緊張,也使企業更加依賴不動產獲得融資,刺激房地產價格不斷升高,金融更加依賴房地產,加大銀行風險;同時,缺少不動產的中小企業貸款更難;城鄉發展差距加大,農民貸款難問題更加突出。央行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一季度末,全國累積的農業貸款總計為11218.37億元,僅占全部貸款余額的6.05%。

  究其原因,一是現有法律制度對金融機構信貸權利保護不夠,金融機構通過逆向選擇的方式進行自我保護。加上《商業銀行法》中提出一般貸款要求擔保,這種做法過分強調擔保物和抵押物及第三方擔保,忽略了借款人的現金流即第一償還能力的審視,把商業銀行引到了一個偏離的方向;二是金融機構普遍缺乏評價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評價機制。從整體來看,近年來金融機構傾向于以債券、票據等形式運營資產,貸款在資產中的比重相對下降。在新增貸款中個人貸款、大中城市和大企業份額上升,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比重呈現相對下降趨勢。在中小企業籌資渠道和方式沒有拓展的今天,金融機構發生此類轉變,無疑使企業的發展陷入更大的困境。

  世界銀行《2005年全球企業經營環境報告》對世界145個國家企業法規的比較分析表明,中國的政策法規在整體上是好的,但在支持信貸市場的法律和機制方面,卻列在最差的20%國家之內。在衡量擔保交易法律對信貸獲取的有利程度的8個指標中,中國得了0分。而擔保指數的8項指標在多數富裕國家的法律中都基本得到確定。美國在8項指標中占7項,愛爾蘭、新加坡、斯洛伐克和英國具備所有8項特征。報告認為,在擔保指數得分高的國家,獲得信貸更容易,金融體系更穩定,不良貸款比例更小,貸款成本也更低。世行報告對擔保指數和私營部門信貸占GDP比重進行的分析,剔除了國家收入、通貨膨脹、GDP增長以及執行效率的因素,結果顯示,增加擔保指數的一項特征對應著私營部門信貸有6個百分點的擴張(以占國民收入百分比計)。這意味著從0分到5分可使國民收入增長提高0.9個百分點,生產力增長提高0.7個百分點。

  由此,我們的結論是,更好的擔保法律意味著更多的信貸和更少的違約,更高的生產力和更多企業的成長。總體而言,簡單、高效、低成本是國際發達國家擔保交易法律制度成功的精粹,而這也應該是我們設計中國擔保交易法律制度的根本。因此,正在起草的《物權法》需要思路和創新,將簡單、高效、低成本的原則貫穿立法始終,重構中國的擔保物權法律制度。

  (本文系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中國信貸人權利的法律保護》總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課題主持人:張濤、劉萍,執筆人:劉萍。本文觀點僅代表課題組觀點,不代表課題組所在機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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