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受高房價之苦 干部合作建房小圈子搞大腐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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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6日 17:07 新華網 | ||||||||
老百姓飽受高房價之苦,浙江玉環一些人卻“悄悄地”利用法律法規中某些漏洞打“擦邊球” 新華網杭州6月15日專電 (方益波 陳紹青) 因為房價太高、由民間自發進行“合作建房”前段時間成為社會輿論的熱點,不少參與者為這條道路之難而愁白了頭。但是很多人卻不知道,在一些干部中間,也存在著“合作建房”的小圈子,不過他們的方式要容易得多,
“十佳公仆”土管局長晚節不保 近日,浙江省就判決了一起因為“合作建房”搞腐敗而涉嫌濫用職權罪的案子,一位在當地口碑頗好的“十佳公仆”、擔任了近十年土管局長的領導干部因為一次“用權不當”,晚節不保,淪為階下之囚,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玉環縣土管局原局長陳勝坤濫用職權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玉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陳勝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一審判決。 干部“合作建房”的內幕 據法院介紹,2001年上半年,玉環縣政府為加強土地市場的管理,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出臺了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實施意見及補充意見,玉環縣土地管理局依此對位于珠港鎮城關康育北路東側的原玉環縣水暖設備廠一塊閑置的工業用地進行了收購。 該地塊周圍環境較好,適宜建房居住,被玉環縣縣府辦、土管局等一些干部看中。按照規定,個人不能受讓地塊,為了能在此地塊上買到地基建私房,這些干部找到玉環縣坎門漁港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漁港公司)顧問張某,讓張某以漁港公司的名義出面要求協議受讓該塊國有土地,讓漁港公司向縣人民政府打報告要求優先協議受讓。這些干部則從中提供幫助,進行運作。 張某向土管局局長陳勝坤承諾,事成后可將地基轉讓給陳及其局里干部用于私人建房。 在國土局長職位上坐了近十年的陳勝坤深諳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商品房建設用地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特殊地塊,經縣政府批準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即使漁港公司將此地塊作為商品房開發,采用協議的方式也是不妥的,更何況其明知該地塊系私人“借殼”購買的事實。陳勝坤為此也猶豫過,并將此事擱置了好幾個月。 2001年11月,陳勝坤主持召開局務會議,決定將該宗土地協議出讓給漁港公司。后在商定土地出讓價格時,故意評低土地價格,確定出讓價為3200元/平方米。 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省廳的有關文件規定,協議出讓價可在基準地價的標準下浮20%乃至30%,當時該地塊的基準地價為3710元/平方米,該3200元/平方米的出讓價只是下降了13.9%,但協議出讓的價格在文件規定允許的下調幅度內,但當時該地塊的市場公允價格實際應為3948元/平方米。 報經玉環縣人民政府批準,漁港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協議受讓到該地塊中的1141.9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同月10日,陳勝坤從局長崗位上退下來。在受讓到土地使用權后,漁港公司并未對該地塊進行任何投資開發,便于2002年1月將該宗土地劃分轉讓給縣府辦、縣土管局等單位一些干部,陳勝坤也以其妻子的名義購買了其中的一間地基。 一切的操作似乎很“完美” 2003年11月,經群眾舉報,這些干部“合作建房”的內幕東窗事發。經評估,玉環縣土管局在出讓該地塊時給國家造成了85.59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從表面上看,經過集體會議討論報縣政府批準對國有土地進行協議出讓是合法的,且協議出讓價格也是在規定允許的范圍內,一切的操作似乎很“完美”,更談不上職權的濫用。但是法院認為,本案是由于陳勝坤及有關部門人員出于私心,為達到個人建房的目的,而由漁港公司協議受讓國有土地,完全不符合協議出讓的特殊條款規定,其協議受讓的前提是違法的。 法院認為,陳勝坤身為土管局局長,不正確履行職責,故意違反有關規定處理公務,并謀取私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近些年來我國的土地市場秩序存在著一些違法批地用地、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和土地交易混亂等問題,從該案所反映的情況看,在老百姓經受高房價之苦、“合作建房”之難的同時,一些耍特權、搞腐敗的人,卻正“悄悄地”利用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的某些漏洞大打“擦邊球”,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過程中謀取私利,損公肥私。要建設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場秩序,尚需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努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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