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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稅小幅提高不解渴 專家建議有償轉讓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4日 15:41 經濟參考報

    林玉

  專家建議,應以礦產資源稅改革為契機,在全國推行有償轉讓制

  近日,國家上調了八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的稅率;據來自權威部門的消息,國家還將調高石油資源稅的稅率。接連上調礦產資源稅率,表明了國家對保護礦產資源的重視。

  然而,業內人士指出,由于資源稅上調幅度偏小,且征稅的具體辦法沒有相應改革,這項旨在保護資源的政策存在“失效”危險。專家建議,國家應該盡快繼續完善礦產資源稅改革。

  煤炭資源稅上調對煤礦影響有限

  據了解,日前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公告稱,從2005年5月起,對河南、安徽、山東等八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進行調整,上調幅度在每噸2元到4元不等。此后,上述地區煤炭資源稅率應聲上調。根據記者掌握的情況,重慶市、貴州省、福建省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統一提高至每噸2.5元;云南省除曲靖市富源縣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至每噸3元外,省內其他地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至每噸2.5元;安徽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山東省的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統一提高至每噸2元、2.3元和3.6元;河南省焦作礦務局、鶴壁礦務局、義馬礦務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分別提高至每噸3元、3元、2.5元,其他煤礦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統一提高至每噸4元。

  由于每噸煤炭3元左右的調整,只占當前其價格不到1%,所以對煤炭企業利潤總額影響有限。據測算,資源稅額上調使兗州礦業、鄭州煤電、恒源煤電、神火股份等煤炭上市公司的利潤下調1000萬元到3000萬元不等,占這些企業利潤不到10%。不過,由于礦產資源稅屬地方財政稅種,上調煤炭資源稅顯著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初步測算,上述八省區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可望增收超10億元。

  資源稅對三大集團是“毛毛雨”

  據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我國政府可能將在最近的某個時期出臺調高石油資源稅的政策。具體稅額將從目前的每噸原油最多征收30元,上調到每噸征收60元,幅度達到100%。

  據了解,我國石油的開采權壟斷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全球上市的國有控股企業手中。據測算,此次上調石油資源稅率,將使這三大石油集團直接減利40億元(以平均每噸增稅30元計算)。雖然直接利潤可能減少40億元,然而由于2004年我國三大石油集團利潤總額超過1200億元,所以減少的利潤對這些企業來說不過是“毛毛雨”,不會影響他們盈利的基本面。

  提高資源稅率后仍難遏止浪費

  調整煤炭資源稅,被認為是保護煤炭資源的又一重要措施。然而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卻對此次僅僅小幅調整稅率的做法提出了置疑。中煤能源集團公司是我國除神華外的唯一一家煤炭中央企業,該公司一位官員對記者說:“當前,我國煤炭資源保護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占全國煤炭產量多數的地方中小煤礦工藝簡單,回采率極低,煤炭資源破壞嚴重。從保護資源的角度說,誰使用的資源多,誰多繳稅;誰浪費的資源多,誰多繳稅才是合理的政策。而目前的征稅辦法是‘誰生產的多,誰多繳稅’,根本不考慮單位產出所消耗煤炭資源的巨大差別。應該將煤炭資源稅的征收辦法從目前的按照產量征稅,改為根據資源動用量和回采率水平來征稅!彼J為,由于調整幅度偏小,而且征收辦法陳舊,國家此次上調煤炭資源稅在資源保護方面,“不會有什么成效”。

  石油問題專家、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周鳳起認為,在石油的資源稅問題上,也應該逐步將目前以產量和價格征稅的辦法,改革為依據企業占有和使用的石油資源的多少以及采收率來征稅。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呂國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我國礦產資源稅在礦山企業的稅費體系中比例很低,礦產資源的收益往往被礦業企業以極低的代價使用,這是十分不合理的。

  業界專家指出,在國內國際石油價格接軌以后,國內石油企業利潤猛增,我國三大石油集團利潤總額從1998年的近100億元,上升到了目前的1000多億元,石油企業獲得這筆利潤后,卻只向國家繳納了稅率極低的資源占用費用,F在三大石油公司都已全球上市,其外資股份占到了10%左右。如果不調整資源稅率,那么國外資本實際上也加入了低價享用我國石油資源的行列,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據我國各地油田的實際情況,將石油資源稅率提高到“一個正常水平”,讓三大石油集團保持一個“正常的利潤水平”,應該成為此次石油資源稅調整的重點。從這個角度看,最高每噸60元的征收幅度,顯然難以完成該任務。

  推行礦產資源的有償轉讓制度

  2002年11月18日,經過34輪競拍,新疆廣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4900萬元拍得新疆托克遜縣黑山煤礦20年的采礦權,這是全國首次以拍賣方式出讓煤礦采礦權。

  然而,上述有償、并通過規范的拍賣行為來取得礦業采礦權的做法,到目前為止在我國并不普遍。在全國多數地方,礦山企業取得各類資源采礦權仍然沿用的是計劃經濟時期“審批制”辦法。企業提出審評,政府根據企業資質以及其他條件,許可企業在特定范圍內開采特定的礦產資源。企業在取得了經營權以后,除了繳納少量的礦產資源稅以外,基本上可以無償使用礦產資源。

  隨著此次國家上調礦產資源稅,企業無償取得礦產采礦權的辦法受到了專家的強烈置疑。國務院國資委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白津夫教授認為,審批制出讓采礦權的弊端是明顯的。國家資源以不公開的辦法給了特定企業,對其他參與者是不公平的;國家收入損失;無償取得采礦權的企業,不能體現資源的級差效益;資源取得成本低,助長資源浪費;政府的這種權力,導致尋租行為產生。

  白津夫說,隨著我國經濟規模的進一步擴大,我們面臨的國際國內資源環境并不樂觀,無論是從長遠利益考慮,還是從當前我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我國都應該建立最嚴格的資源保護制度。他建議,應該以礦產資源稅改革為契機,在全國推行煤炭、石油、鐵礦等礦產資源的有償轉讓制度,要求企業只能通過公開的招投標程序,才能取得礦產資源的開采權。把采礦權招標與提高礦產資源稅、改革礦產資源稅征收辦法結合起來,才能有效遏制住不少地方出現的私挖亂采猖獗、資源浪費嚴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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