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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合同滋生貨款欺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3日 11:34 解放日報

  本報訊 (記者 吳衛群) 一供應商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希望盡快終結商業零售領域存在的“霸王合同”條款,盡快出臺類似于房產買賣、特許加盟領域的標準格式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以杜絕貨款欺詐行為。

  國家商務部日前發布消息,將商業零售業企業惡意騙取供應商貨款定為商業欺詐行為,對此將進行嚴懲。一位供應商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商業零售企業超出合同期限、
占壓供應商貨款的行為表現主要為三個方面。一是商家單方面確立一個所謂的“付款日”,比如合同規定賬期為60天,4月1日簽訂的合同,6月1日必須付款,但是商家的“付款日”卻統一為雷打不動的6月15日,這樣付款日事實上延長到了75天;二是在付款時,商家以尚未銷清庫存為名,扣押供應商的應付貨款;三是采購部門和財務部門互相推諉,拖延付款時間。

  這位供應商認為,目前商業零售企業任意超出合同期限,占壓、甚至騙取供貨商貨款,根本癥結還是在于零售企業與供貨商之間訂立的單方面“霸王合同”所致。事后的法律嚴懲固然重要,但從供應商角度來說,更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呼吁這一領域盡快出臺類似于房產買賣、特許加盟領域的格式合同,由工商部門備案。

  零售業專家指出,目前商業零售企業超出合同期限占壓、甚至惡意騙取供應商貨款,主要是目前國內零售業的經營模式所致,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商業欺詐,將促使企業對這一“傳統”的商業模式進行徹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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