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起行政訴訟有講究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2日 17:02 中國經營報 | ||||||||
鄔靜娜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106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92192件”。肖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這樣的一組數據是他在最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公布的,而這個數據還不包括法律已經受理而沒有審結的案件數。對比1992年,全國的行政案件僅為27125件。
2003年北京二商集團把商務部告上法庭,2004年奧克斯找上了信產部,而2005年財政部又因為北京沃爾而走上了被告席。 “在北京市行政案件中一個特點就是以國家部委為被告的案件多起來了。”北京法準律師事務所的蘇國清律師說。 管窺足以見豹:未來的行政訴訟中,企業恐怕是當仁不讓的主體。但正如很多法律界人士說的那樣,全國都找不到幾個真正熟知行政訴訟的人,何況是企業?他們中又有幾個知道什么是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又該怎么打? 分清“實體”還是“程序” “為什么行政訴訟案件越來越多?行政機關敗訴的刺激功不可沒。”凱文律師事務所的胡律師告訴記者。胡曾經供職于某法院行政庭。 為什么行政機關敗訴反而多呢?大多數人都會納悶。其中主要原因恐怕還是行政機關犯錯誤的比較多。“行政過程中只指出事實,不出具正式法律文書;也不告訴被執行的人通過哪些方法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行為,讓行政機關吃了不少苦頭。所謂吃一塹長一智,據說現在的行政過程也有嚴格化的趨勢,不少部委都在制訂細則。 而另一個原因則是行政訴訟的范圍擴大了。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這里,“具體行政行為”變成了“行政行為”,少了兩個字,多了不少內容。以前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現在也包括進去了。 胡律師告訴記者,他在法院的4年,大家對行政訴訟的觀念由原來的側重訴訟主體轉變到了兼重過程。一個訴訟案件的發生,可能是行政過程中實體或程序存在問題。實體和程序按照筆者的理解,就是事情和做事情的過程的區別。” 以招投標為例。兩家公司同時參加投標,如果甲公司認為自己的標書更符合要求,但最后落標了。因此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涉及實體的行政訴訟范疇。注意甲公司不滿意的是招投標這件事情。 但如果是商務部門沒有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或者其中有串通行為,這則屬于程序有問題。 如何做個原告? 怎樣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做原告呢?胡律師主張如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滿時,可以直接向行政機關提起復議。另一個手段就是提起行政訴訟。企業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最好多找一些專業人士咨詢。如果連該告誰、為什么要告都搞不清楚,那就免了。準備好行政行為對企業利益侵害的事實根據、了解清楚哪些情況法院可能受理也是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 但行政訴訟畢竟不同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原告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對方有錯。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就要負起證明自己沒錯的責任。理論上對于原告來說,只要證明行政處罰或行政不作為真實存在就夠了。 蘇國清律師根據自己的具體訴訟實踐,提醒企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要分清行政行為的種類。我國的《行政訴訟法》中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也就是說抽象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簡單地說,“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在于前者指向所有的行政相對人,而后者則具有針對性。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擴大了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但在實際操作中恐怕還要等一段時間才可能實現。 其次,要分清行政行為的性質,即分清行政行為是違法的還是不適當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是不審查的。但也有例外,“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再次,客觀評估受行政行為損害的權益的性質及損害程度。對于企業來說,行政行為導致的是實際的損害還是輕微的影響;受到損害的是權利還是一般利益;受損害的是物質方面的還是聲譽方面的;受損害的權益是現實的還是可能的、預期的。這些情況受損害一方應該充分考慮之后,再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