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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何時對商業受賄案啟動司法程序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7日 16:12 法制早報

  5月20日,美國司法部依據《海外反腐敗法》,對因天津德普行賄事件違反該法案的DPC公司處以480萬美元的罰款。美國方面已對行賄企業進行了處罰。那么,對國內受賄單位將怎樣啟動司法程序進行查處?

  專家認為:此案反映出我國的相關司法機關“反應遲鈍”。這對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有一定的損害,但事實上,我國對商業受賄的查處力度也非常大。

  對與天津德普公司行賄案類似的案件,我們呼吁國內的司法和執法機關能及時跟進,順藤摸瓜,嚴厲懲處。

  □本報記者 崔世海

  母公司DPC率先發難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有關天津德普公司行賄的舉報

  “對這件事我們還不是很清楚,現在沒有可以向外界發布的消息。”6月2日,記者電話詢問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德普)行賄被罰事件是否在國內立案時,該院一位工作人員如此回答記者。

  之后,她告訴記者可以問一下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記者致電開發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一位工作人員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有關天津德普行賄的舉報。

  率先曝光天津德普行賄事件的不是別人,而是它的母公司——美國加州的醫療診斷設備企業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DPC公司)。

  5月20日, DPC公司和美國司法部同時宣布,由于該公司在中國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在過去曾經通過賄賂取得中國醫院的訂單,因而被罰款480萬美元。美國司法部認為,DPC公司違反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有關“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有關人員行賄”的規定。

  從美國聯邦法院透露的信息看,天津德普在11年的時間里向三家國有醫院的工作人員行賄,金額達到了160萬美元。根據美國司法部透露的信息,這其中大部分的錢都通過現金的方式由該公司的人員親手交給了醫院有權做出采購決定的人員。天津德普的總經理授權進行了這一系列賄賂活動,并且將支出記錄在案,作為銷售支出的一部分。目前,DPC公司已經同意接受進一步的民事和刑事調查,更詳細的細節也將逐漸被公布出來。

  據悉,當初行賄事件發生時的中方老總名為童興馴是從洛杉磯派到天津來建分公司的。而在童興馴在任期間,其夫人孟芳正是財會部主管,且其妹妹童興駒是公司的總督導。1995年后,德普又新上任了一位姓謝的老總。目前,童興馴已經被公司解聘,與童興駒一并回到了美國,但其被解聘是不是因為行賄事件,不得而知。

  這是繼去年的美國朗訊公司涉嫌在華賄賂中國官員和今年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恩照收取美國公司賄賂后,跨國公司在華行賄的又一案例。

  “德普行為”如何處罰

  “外企在華子公司是依中國法律在中國設立的,所以在中國的行為當然適用中國法律。”

  由于天津德普公司是DPC公司的子公司,兩者有獨立的人格,各自承擔各自的責任。所以在美國受到處罰的只是DPC公司。既然國外已經對此事作出處罰,那么,在國內,對作為“肇事者”的天津德普和相關醫院將如何啟動司法程序進行查處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387條中對單位受賄案的規定是這樣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390條中對行賄案的規定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該事件中受賄對象是國有醫院,這無疑符合單位受賄案和行賄案的立案標準。

  “行賄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里都有相關規定。外企在華子公司是依中國法律在中國設立的,所以在中國的行為當然適用中國法律。” 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告訴記者。

  他說,我國法律對商業賄賂都有著相當嚴厲的處罰規定,如《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另外,行賄罪、受賄罪一般都會處以沒收財產、處以罰金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

  對于目前國內司法機關仍沒有對天津得普公司立案偵查,劉俊海顯得有些無奈:“有些時候,我們的司法機關顯得非常滯后,國外已經報出來了,而國內卻仍‘巋然不動’。這種客觀上的反應滯后對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有一定的損害,好像我們的司法機關在保護商業賄賂似的,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因為我國對商業受賄的查處也是深惡痛絕的,查處力度也非常大。所以我們只能呼吁,國內的司法機和執法機關要及時掌握國外對發生在中國的案件的處罰情況,及時跟進,順藤摸瓜,及時懲處。”

  那么,就天津德普行賄事件而言,美國司法機關確認行賄罪成立的證據能否作為我國司法機關查處該事件時的證據呢?

  “可以,但這些證據的司法證明力有多大,最終必須由我國司法機關作出認定。”劉俊海說。

  回扣成“灰色規則”

  “如果我們承諾給1萬元的回扣,我為了合理避稅和好做賬,我們一般是找好1萬元的票據來抵沖。”

  天津德普行賄事件凸顯出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在我國醫療器械和產品銷售領域,以紅包、回扣、提成等形式出現的行賄行為已經非常普遍,甚至成為一種“通行規則”。

  “不單是國外醫療器械設備廠商,包括國內的醫療器械設備廠商現在都這樣做。”在一家國內醫療器械公司做市場銷售工作的鄭小姐告訴記者,“這已經是行業內一個公開的秘密,回扣、提成等現在已經成為一種灰色的通行規則。”

  現在國內醫療行業的銷售人員普遍都面臨這樣的困境,即明明知道自己的產品質量沒問題,打心眼里也不愿意給當權者送好處,但卻擔心,你不給回扣,別人給了,你的產品肯定就賣不出去。現在的情況是,90%以上的醫生不會直接向你索要財物,但肯定是“不給錢不訂貨”的。于是大家都紛紛爭先恐后地給“好處”,是銷售代表的行為“慣”壞了當權者,現在院方根本不用提示,銷售人員就會提供其所需要的,大家是心照不宣。

  鄭小姐對記者說:“如果我們承諾給1萬元的回扣,我為了合理避稅和好做賬,我們一般是找好1萬元的票據來抵沖。”

  南開大學法學院一份調查顯示,商業賄賂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許多行業都存在,商業賄賂形式越來越隱蔽,多數以技術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外出考察、贊助業內研討會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現。賄賂的東西由最初的人民幣、美元發展為美色、古玩、書畫、房產等。被調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為開拓市場,曾有過商業賄賂行為,“給回扣”已成為許多公司競爭的法寶。

  對此,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程寶庫教授表示,對于商業賄賂,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稅務局、紀委、審計等部門,都有調查取證的權力,但令人遺憾的是,德普公司長達11年的非法行為,竟然沒有被發現,只能說明我國司法及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不力。

  程寶庫說,法律規定之嚴,為世界所罕見,如果不折不扣地執行,足以讓一些想依靠商業賄賂發財者破產。但現實的情況卻是,法律規定不敵潛規則,執法不力,實質就是對商業賄賂的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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