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6日電 (記者 宋振遠) 建筑領域的“兩個拖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資,是一條債務鏈的上下兩個結,只有兩個結都解開,才能走出工程承攬和建設過程中的壓價、墊資、拖欠周而復始的“怪圈”。
在北京海淀區一處工地,一位施工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現在建筑行業的問題是邊欠邊清,清了又欠。如果沒有有效的措施遏制新開項目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業就走不出
拖欠民工工資的行業困境。”
中國海員建設工會建筑工作部部長李長春說,調查表明,多數施工企業并不希望拖欠民工工資,因為這影響企業在勞務市場上的信譽,不符合企業根本利益。但由于目前建筑行業的一些特點,企業在實施相關法規中,其行為往往處于合理與非法之間,主管部門很難監管。
一些建筑企業反映,在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有兩點困惑:一是建筑施工具有階段性及穿插作業的特點,使得勞務層人員頻繁大出大進。這不但給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帶來困難,也使一些與民工權益相關的合同條款難兌現。二是現行法規與行業特點之間存在不適應的區域,難以調和。如參加社會保險和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等,如果合同依法約定,企業將因無力履行導致行為違法;如果依據行業特點,合同將很難簽訂。
據有關專家測算,建筑企業如為其使用的民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金,則人工成本將提高30%至35%,這對目前僅能獲得微利的建筑企業來說,壓力很大。
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建筑企業大都沒有做到勞動法規定的“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其原因除上游拖欠工程款外,還由于建筑施工和質量驗收的階段性特點,資金結算不能按月進行,這使有關部門在監管中陷于兩難境地。
有關專家認為,鑒于建筑行業的一些“陋規”積重難返,改革必須立足行業實際,有序推進。當務之急,對于大量將工程分包給包工隊或使用零散工的行為,建設行政部門應明確視為發包企業直接用工,發包企業必須依法與每個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以減少行業監管和民工維權環節。同時,勞動保障、建設、產業工會等部門應建立聯席制度,從政策出臺到監督檢查、責任追究,形成清晰的監管流程,對破壞行業競爭秩序和損害民工合法權益的發包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責令給予經濟賠償,或取消承攬工程的資格,或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一追到底,不可姑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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