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劣質食品不能依賴企業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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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7日 11:19 法制日報 | ||||||||
魏文彪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正式發布實施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指南》,其首要原則是以消費者食用安全為關注焦點,要求食品企業對其出廠食品的食用安全狀況進行監視與評價,針對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預先建立并在必要時實施相應的預警防范機制和產品召回計劃。但據介紹,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目前還屬于推
其實,在食品召回上發揮主動性,對食品企業來說只會有益。因為如果在發現食品存在缺陷后及時召回,能夠避免消費者與政府部門搶先知曉,因而這樣的“神不知鬼不覺”的及時召回行為,只會有利于企業維護自身的聲譽。退一步說,即便是消費者與政府先于企業知道,但只有盡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召回劣質食品,才能挽回企業形象,避免企業市場與利潤受到更大損失。 如果食品企業因貪圖眼前利益而拒絕召回劣質食品,不但將使其因為信譽破產而遭受重創,而且將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劣質食品被召回的速度越快,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的威脅就越小,反之則危害面愈廣、危害程度愈深。所以,食品企業召回劣質食品甚至應該分秒必爭。 盡管消費者可以通過有關途徑維護消費權,在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后也可提出索賠,而且行政執法部門會對企業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司法機關也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責,但是相比于食品企業能及時召回劣質食品而言,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畢竟非常巨大。也即是說,如果食品企業能及時召回劣質食品,許多社會成本就可以避免付出。 更重要的是,事后維權與懲處均是以公眾生命健康受到傷害為前提,所以,即便消費者事后獲得賠償,有關企業與責任人受到懲處,但公眾的生命健康受到傷害已成事實,一些人所付出的生命代價更是不可挽回。而人的生命所構成的社會成本是金錢難以計量的。 食品對公眾生命健康所具有的直接關涉性,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的嚴重性,決定了對劣質食品的召回不能依賴于食品企業自身的自律,而應強制性推行食品召回制度,對不及時召回劣質食品的企業與個人從重處罰。對于任何可能危害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行為,均不應滿足于事后追懲,而須立足于事先防范與源頭治理、強制性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