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抑樓市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意外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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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16:16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牛曉波 北京報道 “在當前這種收縮房產信貸的大環境下,這個《規定》實施細則的遲遲難以出臺,當然會對銀行房屋信貸規模的縮小起到更顯著的影響。”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秘書長朱德林的
從今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以來,銀行業界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條文議論紛紛。近來,雖然多方面的消息頻繁“證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這個規定進行“糾偏”,但記者日前從最高院得到的消息卻很可能使銀行業內人士頗感失望。 司法解釋的“解釋” “現在還很難說什么時候能出來。”最高院一位法官4月18日對記者說。 據該法官透露,針對《規定》的實施細則起草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但后續的討論和意見征求尚未展開。 他同時表示,即使出臺新的細則,也“幾乎不可能對《規定》的原有條文進行修改”。“因為從法理和文字上來看,引起爭議的條款其實并沒有實質性的問題。” 遭到銀行業最多質疑的是《規定》的第六條和第七條。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今年2月中旬,《規定》正式實施一個多月后,北京、上海、深圳三地銀行同業公會幾乎同時“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對《規定》的意見,要求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也提出了一份報告,稱“由于《規定》的部分條款設計不盡合理,可能會影響我國的金融安全與經濟發展”。報告呼吁進行調整并出臺補充性條款。 深圳市銀行同業公會提出的《關于對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有關問題的報告》稱,高院在制定《規定》的相關配套政策時,必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對“最低生活標準”與“生活所必需”的標準進一步具體化;二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如何界定也要明晰。 而1月底,在三地銀行同業公會“上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主任俞靈雨就曾對媒體表示,《規定》的第六條規定“有充分法律依據,體現以人為本,且符合國際通行原則”。而《規定》第七條作為一條“變通規定”,可以防止銀行所擔心的“邊住豪宅邊欠錢”現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這個法條被認為是《規定》第六條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法律基礎。 “其實‘最低生活標準’和‘生活所必需’的標準問題,在《規定》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界定。而‘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基本也可以參照《民法通則》及有關配套法律法規進行確定。”前述最高院法官認為,“從法律上來說,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其實是如何防止和懲罰‘惡意逃貸’行為。” 正是這個原因,此次《規定》實施細則的制定并非如銀行方面所期待的那樣迅速。 “‘惡意逃貸’的認定從具體操作上來說還比較困難。關鍵是我國社會征信制度的滯后,導致對個人財產流動的監督缺乏有效的監控渠道。”這位法官表示,如何在執行工作中強化和相關部門的協作,確保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保護“不偏不廢”,是正在制定的細則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 生存權“落地”,債權“懸空” 有專家認為,此次法院和銀行之間的“爭端”,反映了雙方關注重點的差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規定》出臺的說明會上曾表示,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 “在民事執行中,執行適度的原則有著特殊的意義。”黃松有強調,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不能因為強制執行而造成被執行人的極度貧困”。 “如果將被執行人執行到一無所有的程度,則國家必須對其提供救濟,以保證其生存的基本權利,相當于最終由國家承擔執行的后果,由國家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他表示,“被執行人經營虧損的風險也不能由國家和社會承擔。” 對此,朱德林則恰恰表達了截然相反的意見。“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當然是政府的任務,例如他們的住房困難問題應該由國家財政想辦法解決。”他對記者說,“將這個問題轉嫁到作為企業的商業銀行頭上顯然是不合適的。” 而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3月底的一次高層論壇上則表示,最高法院這項司法解釋從法律角度未能嚴格保護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權利,有可能使債務人在還款積極性上打折扣。 她認為,不同的法律應該規范不同的行為,法律應該嚴格保護債權,而“生存權”則應通過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工會法等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來配套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易憲容表示,高法出臺這個《規定》的目標是保證居民的居住權。而銀行首先要做的,是在這個法律執行的前提下,將更多精力放在如何嚴密、細化的防范利用司法解釋逃廢債務的現象。 而朱德林表示,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商業銀行關注的當然是自身債權的安全。而《規定》的出臺恰恰使本來就很脆弱的金融債權變得更加岌岌可危。“一些法律明確保護的債權還存在很多危險呢,何況現在這種法律公開聲明不再保護的。”他說。 意外的“隔山打牛”? 按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提交的報告,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存量已經超過了1.71萬億元,即使僅有10%的住房抵押貸款客戶因《規定》出臺而不能實現正常還貸,整個銀行體系也會增加2000億元左右的壞賬,同時還將由于銀行抵押貸款的減少而造成對房地產業的投資波動。 因此,有論者認為,《規定》的出臺,比加息及其它宏觀調控手段對房地產業影響更為巨大。對于資金密集型的中國房地產業來說,缺少了金融機構資金的支持,將是一個非常沉重的打擊。 據記者了解,目前我國房產信貸中的一個通行的做法是,銀行向購房者發放住房貸款,均要求開發商從中作保,保證金額占到個人購房總貸款額的10%~20%。如果購房人逾期不還貸款,銀行則從開發商押下的保證金中扣除。 而有地產商認為,在將購房者的“逃貸”風險轉嫁給開發商之后,銀行的房貸風險并非如他們自己所說的那么可怕,而開發商的成本卻將大幅攀升。有消息指《規定》出臺之后,一些銀行已經將開發商保證金額提升到30%。 3月中旬,在上一次加息之后僅僅過了3個多月,央行決定調整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將不再實行現行優惠利率,而回復到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實行下限管理,下限幅度不低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與此同時,央行的另一項新政策是對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的城市或地區,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 此前,央行副行長吳曉靈稱,央行出臺此項政策是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進而抑制房價,但依然有意見認為,央行的此次動作與《規定》的影響不無關聯。 溝通不暢的成本 銀行業內,在《規定》正式公布之前,幾乎沒有人注意到這份早在去年5月底就已經公開征求意見的司法解釋。 去年5月25日,最高院同時在中國法院報中國法院網刊登了《規定》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的截止日期是6月20日。 對比征求意見稿和后來出臺的正式文本,前后的差異清晰可見。 在征求意見稿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被列舉在第五條“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下。 據稱,在征求意見稿公布后,有意見認為,對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的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能夠查封,對申請執行人是不公平的。 意見認為,只要是“活封”,無論被執行人是何人,處于何種生活水平之中,其所居住的房屋都不存在不可查封的情形。因為,“法院查封房屋,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會給被執行人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 據介紹,實踐中,我國法院查封房屋,一般都是“活封”,即只是限制進行法律上處分的權利,如買賣、贈予、過戶等。極少有“死封”的。“死封”,也就是在房屋門上貼上封條,不準房屋所有人使用、居住。 事實證明,這一意見最終被最高院所采納。在《規定》正式文本中,“房屋”二字已經從第五條中消失,而是在第六條單獨規定了“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在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禁止執行財產的變通)條款中規定,執行“被執行人明顯超過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房屋和明顯超過普通生活用品價值的生活用品”之前,提供替代用品的責任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而后來發布的正式文本排除了申請執行人的這一責任。“如果被執行人住著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過了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執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決居住問題;或由銀行等申請執行人為其提供。”俞靈雨解釋說。 這樣的修改在對比中并不鮮見。但遺憾的是,銀行的激烈反應卻都發生在《規定》正式公布之后。 最早采取行動的也許是深圳市銀行同業公會。去年12月6日,該會組織深圳各商業銀行對《規定》提出了上文提到的報告。此時距11月4日《規定》的正式公布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了。 而距《規定》實施僅僅還只剩兩天時間的時候,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才召集會員銀行法律部負責人開會討論對《規定》的意見。 “假如最高院在制定司法解釋之前主動與銀行方面交換意見,或者銀行方面在征求意見期間即時做出反應,也許可以避免現在這種雙方都比較尷尬的局面。”一位法學專家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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