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當罰應該讓合同說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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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0:51 中國青年報 | |||||||||
牛艷玉 廣東省各大銀行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如果市民未按照合同規定逾期還款,各大銀行罰息水平將從今年每日萬分之二點一提高到按簽訂合同利率基礎上上浮30%至50%。其中建行表示加收50%,中行、農行、民生等銀行視情況而定,幅度在30%至50%之間,廣發執行最低幅度為30%(《信息時報》4月8日)。緊隨廣東之后,央行近日規定,將各商業銀行執行的逾
按理說,違反合同規定加收違約金無可厚非,但與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牽扯在一起,事情就變味了許多。提前還款要罰,滯后還款也要罰,那么市民還貸的對等自由在哪里呢?其實該不該罰,該罰多少自然是事先合同規定的內容,既然有合同約束,市民與銀行就應該有針對合同簽訂公平談判的權利,而現在聲音幾乎都出自銀行一方之口,不免讓人聽出欺行霸市的味道。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可以明確預期的情況下是作為正式合同條款寫入合同的,對于事前不能明確知悉的情況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免責條款和解釋權。對于購房合同,可能發生的提前還款或是逾期還款都是可以明確預期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還款或是逾期還款需要加收違約金,那么銀行收取違約金就違反了《合同法》。退一步講,如果當時約定需要加收違約金和加收金額的條款,現在銀行單方面提高違約處罰幅度也同樣違反了《合同法》。 在目前的銀行貸款操作中,逾期罰款一般作為明確的條款寫入合同,這也是合同雙方的共識。但借貸能夠提前還款往往銀行是持歡迎態度的,比如學生助學貸款,銀行就很樂意學生提前把錢還上,所以提前還款要收違約金這一條在銀行借貸合同中幾乎不存在,即使有也是少數。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那么市民提前還貸究竟違的是哪一條約呢?再說逾期還款加罰,如果合同事先明確了處罰力度,按照合同效力,銀行也沒有權利單方面提高違約處罰幅度。 令人不解的是,前段時間銀行在市民提前還款加收違約金時對合同問責一直“三緘其口”,推脫為“按照國際慣例”;而在逾期還款問題上,卻義正詞嚴地要求“按照合同規定”,試問:合同效力是對合同雙方的約束,還是單方面由銀行來約束顧客? 責問之余,我們也疑惑:為什么明明該按照合同辦事卻敢無視合同的約定,明明違反了《合同法》卻仍然不受問責?答案或許就在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對銀行違約的縱容和默許上。由于地方政府對銀行違約的“不作為”,銀行違約不需要負擔違約成本,想讓其自我忠實履約可以說是“癡人說夢”。 長此下去,合同還有沒有效力?《合同法》還是不是法律?社會運行還有沒有大家可以認同的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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