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發布權之爭 治淮實際成效不理想更應被關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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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3日 08:11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孫榮飛 發自北京 近日,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長劉鴻志就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第一個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出,淮河水利委員會擅自發布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擾亂視聽,干擾了國家排污總量控制工作的正常進行。
對此,10日,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程曉冰表態:“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賦予的職責從事工作。而且在淮委的‘意見’出來以后,我們已經按照‘三定’的要求,正式出文送交了環?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而是否該公開發布顯然成為雙方問題的焦點。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資源所沈大軍博士昨天(12日)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提出’與‘發布’這兩概念并不是明確可以區分的。”沈大軍說,“對水利部和環?偩种g的職能分工在1998年國務院‘三定’和2002年頒布的《水法》中應該說是比較清楚的。在水污染和水環境保護中,水體的主管單位是水利部,陸地由環?偩重撠! 正在參與起草《水污染防治法》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從法律的角度對記者解釋道,《水法》明確了水利部門的建議權,問題在于水利部門是否可以在向環保部門提出建議時,將建議發布,這一點在《水法》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通常如無禁止,也就意味著可以將意見公布,只是他所公布出來的意見沒有強制力,最終關于水環境的具體情況還是以環保局的發布為準。 “其實,我們應該關注的不是由誰發布意見本身。”在沈大軍看來,更應關注的事實是這幾年淮河治理成效并不理想。而這又涉及了國家水流域管理的體制性問題。 我國是開展流域管理比較早的國家。現在全國有七個流域管理機構。但在2002年《水法》出臺以前,我國流域管理機構沒有水資源的行政管理權和執法權,只是一個具備一定技術力量的規劃、協調機構。這樣的流域管理體制在淮河流域顯現了不良后果。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淮河水利委員會組織流域四省水利部門開展了2004年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及入河排污量監測。結果顯示,根據流域四省與國家環保總局簽訂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書(2005~2010年)》中確定的2010年控制的目標(化學需氧量46.6萬噸/年、氨氮9.0萬噸/年),2004年全流域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超標1.31倍和0.19倍。與水利部批準的淮河流域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化學需氧量38.206萬噸/年、氨氮9.0萬噸/年)比較,2004年全流域上述兩項指標分別超標1.82倍和3.02倍。 其實,對于淮河的治理,早在1994年,國務院就專門召開淮河水污染治理會議,1995年頒發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是迄今為止我國為單一河流水污染治理制定的唯一法規。 而在機構設置上,早在1988年1月經原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就已成立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小組。目前,領導小組組長單位為國家環?偩趾退,副組長單位為流域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 “在10年治淮污染過程中,中央政府已投入200億元左右的巨額資金。但事實上淮河污染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北本┦形哐芯渴乙晃谎芯咳藛T表示。 對于淮河流域治污不力,清華大學環境系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對記者解釋,關鍵在于淮河流域治理的責任主體嚴重缺位。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規定,四省人民政府各對本省淮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而四省又把這一責任分解到了地方城市政府。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和監督,地方只顧及自己的行政區域,在經濟發展壓力下對下游造成的污染被高高掛起。 傅濤建議,流域間協調機制是確保治污成效的必要條件。要實現治淮目標,就應當由國務院直接設置流域行政管理機構或臨時流域行政管理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協調機制。該流域機構將成為淮河流域水資源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第一責任主體,具有在水資源和水環境領域監督、協調和檢查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本報記者 葉靜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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