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應主動開發票 不給發票符合哪家的消費習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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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8日 07:05 人民網-市場報 | |||||||||
孫秀嶺 以“較真”著稱的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郝勁松,狀告北京鐵路局索要100元發票的訴訟請求,4月5日被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終審駁回。 郝勁松索要發票的官司,這不是第一起。去年10月,郝勁松因乘坐火車在餐車消費索
這樣的結果耐人尋味。方寸大小的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不僅與每個人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稅收息息相關。正因如此,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從事其它經營行為,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收款的時候必須開具發票。就是說,商家主動開具發票,是法律賦予商家的法律責任,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使消費者不索取,商家也必須主動開具發票。 從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商家不主動開具發票,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索要依然不給,更是罪上加罪。對此,鐵道部最近也有一個《關于重申在鐵路站車向旅客供餐、銷售商品必須開具發票的通知》,要求鐵路車站和旅客列車開展餐飲或出售商品等經營活動時必須為旅客提供發票,要求各鐵路局、站段給車站和列車的餐飲及售貨人員配備足量發票以供使用。既然是重申,言下之意鐵道部早就有過類似通知。既然國家有明確規定,鐵路部門也有明確要求與重申,那么,對本案來說,不管郝勁松是否索要了發票,對方都必須開具發票,否則即違法。 郝勁松沒有找對方換發票,則是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先給白條、再換發票”,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遭遇的做法。對此,國家稅務部門、中消協曾多次向媒體表示,“以白條收據換發票”做法沒有法律依據,這也是許多商家逃稅的手段,消費者發現后可以起訴或舉報。一個違法在先、并沒有法律依據的做法,一個明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并有偷稅嫌疑的做法,在這里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了一種大眾消費習慣? 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確有部分消費者不索取發票的習慣,個別商家也有“以收據代發票”或“先給收據再換發票”的習慣,但這些并不能說明所有的消費者都有這個習慣,更不能輕易稱之為大眾消費習慣。況且,任何消費習慣,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消費者要不要發票,是消費者的法定自由,怎么做都在法律許可范圍內,而商家則不同,法律明確規定商家必須開具發票,商家沒有不開的自由與選擇,更沒有要求消費者“拿收據換發票”的權利。退一步說,即使真的存在這樣的大眾消費習慣,這個習慣也不能成為商家不開發票的違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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