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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房屋抵押處置司法解釋或會變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03日 18:16 中國經營報

  楊筱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稱“高法”正在完善抵押房產司法解釋的一些章節,特別是爭議最大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條款(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這是央行高層首次就前述司法解釋所引起的爭議而做的明確表態。

  消息人士透露,高法正在起草抵押房產司法解釋的實施細則,以解決按揭購房過程中出現不良房貸的房屋處理辦法,這預示著司法解釋很可能在一些具體操作細節中做一些調整。

  抵押房不能變現銀行業群起攻之

  國家信息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高輝清表示:“這個司法解釋對銀行業影響很大,高法著眼的不是經濟問題而是社會問題。在目前中國經濟轉型背景下,通過市場解決所有負面問題有一定難度!

  這條司法解釋為貸款人解除了被“掃地出門”的后顧之憂,但是,對有兩萬多億元房地產貸款存量的銀行業來說,潛在壓力和風險顯而易見。條款頒布之后,銀行業一片嘩然。某商業銀行人士透露:去年年底之前,該行總行已經通知各分行,要求對已經具備執行條件的房屋盡快實施拍賣,對已提起訴訟的盡快結案進入執行程序,以減少損失。

  某商業銀行信貸人士介紹,此前銀行對于抵押房屋處理的執行力度并不很大,將欠債人“掃地出門”的現象很少,畢竟大多數老百姓不會惡意逃廢債務,遇到類似問題一般都先“掛”著,然后轉為不良資產剝離處理。但高法出臺這個《規定》后意義就不同了:考慮到中國信用體系嚴重缺失的現實,此規定甚至可能成為銀行的不良房貸增加的誘因。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認為,《規定》是假定社會中個人信貸主體都是講信用的、理性的,個人信貸違約的發生確由外在客觀因素導致。但國內不僅信用體系缺失,不少人甚至利用這種信用缺失去掠奪國家及個人之財富。如果一個人不講信用,或要騙銀行的錢,他就可能以必須住房為借口而不還房貸。特別是如果這些人與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機構合謀時,如目前不少律師出具的關于購房時個人的收入水平證明,購房者購買多少價格房,律師就能夠出具多少收入水平的證明,那么這種人向銀行貸款購買多處住房而不還貸的事情就可能發生。

  數月前就曾明確表示“高法應該對這一司法解釋進行修改”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認為:《規定》與我國有關抵押的法律是沖突的,而且會造成風險無法防范,一萬多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會產生呆壞賬的可能性。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和司法部門作出了溝通,應該很快會有一個說法。否則,銀行破產,對儲戶影響更大,而且不保護整個債權人的利益,銀行不愿意搞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對老百姓的生活很有影響。至于住房拍賣之后的問題,應該健全社會保障和救助系統,由社會收容。但經濟社會中,經濟合同的履約是雙方必須執行的,這是信用社會的前提。

  司法解釋何去商業銀行何從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認為:在以往的司法事件中,我國多年以來形成一個規則,就是要保證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以免制造社會問題。比如租賃合同到期了,或原有的公房分配給了別人,都要給當事人留出合理的時間做準備;所以,保障當事人生活的政策,是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司法原則精神,主要原因是防止產生社會問題。

  但是,這與債券人權益的保障有抵觸之處,存在被債權人利益保護存在問題。商品房購買完全是市場行為,買賣方之間有正式的法律關系,如何來協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方面要考慮到社會安定,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債權人代理。比如基本的生活條件如何來界定,但如果當事人的住房條件標準非常高,房價、裝修費都遠遠高于當地基本生活標準,達到一二百萬,是應保證其居住在現在的房子里還是置換到最低生活水平的房屋里?保證的時間應該有多長?應該對界定的標準、時間等進行細化規定。這些做起來比較麻煩,但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有辦法。

  易憲容也表示:保證居民的居住權是我們的終極目標,高法出臺這個《規定》有其考慮。現在銀行對整個住房信貸的審核并不嚴格,有許多虛假信息蒙混過關,因此,銀行首先要做的,是在這個法律執行的前提下,將更多精力放在如何嚴密、細化的防范利用司法解釋逃廢債務的現象。

  盡管其他一些地方的銀行紛紛調高了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但北京某商業銀行信貸人士表示:北京房貸市場競爭一直非常激烈,而且權衡市場份額,各行不敢輕舉妄動。而且,真正以住房為目的的老百姓發生惡意逃廢債務的現象很少,真正逃廢債務的都是開發商和住戶共謀的案例,因此,對大多數貸款人提高貸款首付比例并不能解決核心問題。我們現在做的就是對個人貸款的真實性審核更嚴格,對貸款申請資料的調查更詳細。

  對于人民銀行正在與高法溝通修改《規定》一事,人民銀行新聞處人士表示:關于政策方面的問題我們也咨詢了相關部門,但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口徑。高法在前期的工作我們并不是很掌握,在有相對完整的結論之后,才能向媒體通報相關消息。

  高法究竟會如何面對銀行業的上書,《規定》是否會重新解釋?司法系統有關人士告訴記者,高法出臺規定非常慎重,修改規定的先例也很少。但有人士認為,表示銀行對于貸款門檻的提高,無形中增大的《規定》的社會影響,對于居民住房貸款的影響很大,高法的壓力可以想象,重新修訂的可能性不是沒有,而且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高法完全可以再出一個司法解釋,或在操作細節中做一些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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