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漏丹 北京報道
3月8日下午兩點,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中國分會召開了一次小型的新聞發布會,對人大農委正在擬定修改的《畜牧法》表示關注。
根據《畜牧法》草案“特種經濟物種”條款,梅花鹿、馬鹿、非洲鴕鳥、大美洲鴕
鳥、綠頭鴨等14種珍稀野生動物將作為家畜進行飼養管理。如果這一條款得以通過,這些野生動物將轉變角色和歸屬,變成與牛、羊、豬、雞一樣的家畜家禽。由此,之前有關這些動物的貿易法規和認證程序有可能會減少或者取消。它們的管理單位也將由原來的林業部門,變為農業部門。
WWF認為,這一法案的出臺將有可能給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帶來負面影響。《畜牧法》草案中所列的“特種經濟動物”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這也是它們被走私、盜獵、濫捕的原因,減少或者取消關于這些物種的必要的貿易法規和認證程序,這樣的法律改變可能給梅花鹿、馬鹿等珍稀野生動物的管理帶來困難,非法和不可持續的野生動物貿易將可能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新西蘭養了大量梅花鹿,德國是這些梅花鹿的最大消費者。為什么其他國家飼養野生動物WWF不提意見,偏偏中國要飼養,他們就反對呢?”農業部畜牧處副處長陳金強反問道。
類似這樣的爭議,從今年年初開始逐漸在媒體上出現,而這一次是自2003年6月開始起草以來,《畜牧法》草案首次引起國際相關機構的關注。這些爭議,大多指向兩個問題,即中國的野生動物究竟該如何保護、如何可持續利用?由誰來保護和利用?
而這些問題,正是我們應該反思的。
生態影響
中國野生動物養殖已經形成一個200多億的龐大產業。據統計,全國現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場1.6萬多家。
此次,將14種特種經濟物種納入《畜牧法》草案范疇的初衷,主要出于經濟利益方面的考慮。“荷蘭養殖的水貂,芬蘭養殖的狐貍,都爭著搶占中國市場。如果中國不大力發展野生動物養殖行業的話,就野生動物管理來說,是很大的損失。”陳金強說。
目前,中國的畜牧業已占到整個農業產值的三分之一。“畜牧業的比重提高,標志著一個國家農業的發達程度提高。”陳金強說。
WWF并不反對野生動物的可持續利用。WWF中國分會項目總監鄒欣慶說:“我們不反對對森林、海洋、淡水等物種資源的利用,關鍵要做到經濟利用和社會效益最優化。”他同時提到:“從背景來看,我們欣賞《畜牧法》草案這一條款。這有助于解決三農問題,畜牧業是大農業中的一塊。”
但是,對于《畜牧法》草案提出的具體措施,鄒欣慶提出了疑問:制訂這樣的條款能否承受生態之重?
鄒欣慶舉了中國某地發展羊農產業的例子。當時,這個地區成功吸引了日本投資,開始大規模飼養山羊。本來只能承載20萬頭山羊的草原,竟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承載了160萬頭山羊,而且,這種山羊喜歡吃草根。到最后,甚至造成了羊吃羊的局面,生態遭到災難性的破壞,而投資者卻獲利而去。
有了這樣的前車之鑒,中國的生態保護不得不讓人擔憂。一旦14種珍稀野生動物變成像山羊一樣的家畜,大規模投資和飼養將可能造成生態上的嚴重后果。
非法貿易現狀
陳金強參與起草了《畜牧法》。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將梅花鹿等特種經濟動物歸為家畜,符合國家倡導的對農民“多予少補”的政策。
陳金強收集了一些案例,說明現行的野生動物養殖與貿易管理制度對農戶造成的傷害。
2001年3月,河北省饒陽縣五公鎮北馬村一農民把家養的美國七彩山雞146只運往北京銷售,途中這些山雞被豐臺林業公安處扣留,理由是沒有野生動物運輸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后來他因為沒有辦到所需證件,山雞被沒收。
手續繁瑣是目前野生動物貿易管理中的一大問題。“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其實只需要在兩個地方進行監控就可以了,一個是種源,一個是最后的市場交易環節,也就是給出一個認證。”陳金強說。
不過,問題似乎還不止這樣簡單。一方面,野生動物貿易手續繁瑣;另一方面,野生動物的非法貿易仍然是困擾中國的重要問題之一。
中國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已經有20多年。CITES公約建立了大宗貿易審查制度,對物種的貿易進行控制,使其不致因貿易而導致物種瀕臨滅絕。
我國過去受審查的物種包括滑鼠蛇、小熊貓等,這兩個物種現在都已被禁止商業性貿易。現在仍有物種或產品接受審查,主要是麝、穿山甲、眼鏡蛇、魚子醬等。
造成我國物種不斷被審查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出口沒有嚴格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實行貿易資源影響評價制度;二是沒有嚴格按照公約的規定對人工繁殖進行認定;三是國內有些部門認為經濟利益高于物種的保護。
自1990年代以來,我國大量向日本出口蟒蛇皮制二胡,每年估計出口數量有3000把以上,這相當于獵殺300條蟒,而蟒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現在,周邊國家的蟒蛇正通過非法貿易渠道大量進口到中國。
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我國此類非法貿易主要表現在犀牛角和虎骨貿易上。1990年代,我國由單純的出口國逐步向出口國和進口國角色轉變,大量非法進口引起了周邊國家的不滿。
管理不足
瀕危動植物科學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蔣志剛曾經在《我國野生動植物貿易中存在五大問題》一文中指出,我國野生動植物管理保護存在三方面不足。
首先,有關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至今仍未能按CITES公約的要求制定一部相應的國內法,導致至今公約秘書處仍將我國列為野生動植物貿易國內立法不完善的II類國家。
其次,野生動植物的資源和貿易量不明。目前我國尚不能對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及時有效的監測,影響了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決策和管理決策。
第三,對野生動植物的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監督和檢疫不夠。對于一些為了貿易盈利而人工養殖的野生動物,確定哪些種類可以人工飼養繁殖,以及在飼養繁殖這些動物過程中的飼養設施標準、營養標準、衛生標準、檢疫標準等,尚無法可依。對于野生動植物的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監督和檢疫,特別是,野生動物進入市場后的衛生檢疫,也無法可依。
“在管理沒有跟上的情況下,貿然把瀕危野生動物納入家養,會給管理施加很大壓力。”鄒欣慶警告道,“此外,對野生動物保護應該有一體化管理的思路。不能多頭管理,否則會加劇經濟利益和生態保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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