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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嘉玲成追加被告 為不實廣告負責于法卻無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08:11 中國青年報

  形象代言人為不實廣告負責于法無據

  本報北京3月16日電 (記者 王亦君)日前,江西消費者呂女士狀告寶潔公司發布SK-Ⅱ虛假廣告的消息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尚未開庭之際,呂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請求將SK-Ⅱ產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劉嘉玲追加為被告。“我們的目的是希望社會公眾人物,在代理某一個品牌的時候,應該對消費者負責任。”呂女士的代理人唐偉說。那么,名
人作為某種商品的形象代言人,是否應為商家的不實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呢?

  今天下午,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告訴記者,他支持呂女士將劉嘉玲追加為被告,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名人在廣告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缺少明確規定,即使受理此案的法院將劉嘉玲追加為共同被告,也很難判決她承擔相關責任。

  邱律師認為,名人自身的影響力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消費傾向,如果公眾喜歡喬丹,往往就會喜歡阿迪達斯的產品,因為喬丹是阿迪達斯的形象代言人。名人拿著不菲的廣告片酬,他們的權利義務應該對等,他們在廣告中的角色絕對不是藝術表演,應該如實說話,不能僅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設計的臺詞來念,不能利用名人的特殊地位作虛假表述,作為廣告的重要參與人,明星們也應該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我國《廣告法》雖然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對于名人做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卻沒有提及,比如此案中劉嘉玲是否使用過SK-Ⅱ,是否如她所說的“使用28天后細紋全部消失”,這些是否應該進行審查,由誰來審查,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

  據了解,國外法律對明星做廣告的限制很嚴格,美國搖滾巨星杰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現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遭到普遍討厭的人物,而法國電視節目主持人吉爾貝付出的代價更大,他因為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邱律師說,名人靠公眾形象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應對名人做廣告進行更嚴格的限制,如提高虛假廣告的罰款———《廣告法》規定的“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這些錢連名人出場費的零頭都不夠。邱律師表示,只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對名人做廣告的監督,加大處罰力度,才能杜絕名人做假廣告。

  邱律師建議,應將擔當形象代言人的名人作為廣告的“重要參與人”,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一并納入廣告法規、消費法規的管理條款中。名人明知廣告的用語或內容虛假,仍然宣傳該產品,給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在民法上構成欺詐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一種,應當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廣告協會法規咨詢部主任李方午認為,法律應從盡可能多的渠道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除了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在這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外,還應增加作為代言人的名人應盡保證自己所宣傳商品真實性的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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