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制造能源環境法制懸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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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5日 16:40 《法人》 | |||||||||
本刊記者 代曉光 北京報道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直接影響著各締約國的工業廢氣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但對于中國而言,這議定書所帶來的最根本影響,則是中國環境能源法律制度的重大變革,繼而對中國企業的投資和經營產生深刻影響
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自此,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的利用將在法律層面得到肯定和支持。 就在12天之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簽訂的《京都議定書》經過國際社會多年的共同努力,終于正式生效,它旨在限制各國排放工業廢氣、以控制全球氣候變暖,成為聯合國認可的國際法。 盡管一部法律從擬議到起草再到審議通過要經歷較長時間,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該法早就開始起草,但業內人士更愿意把《可再生能源法》的通過和《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結合起來考慮。一位環境保護人士說:“京都議定書在生效之前已經存在很久,這對中國的能源和環保法制當然有影響。”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在接受《法人》采訪時指出,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京都議定書》在第一階段為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規定了具體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要求這些國家在2008年—2012年間總體上要比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減少5.2%。而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第一階段不承擔二氧化碳減排任務。 但李俊峰同時道出了一個嚴峻的事實:中國的實際排量其實已經居于世界前列,盡管《京都議定書》作為國際公約對中國尚沒有法律約束,中國仍有義務承擔起這一任務。到了第二階段,中國必然要面臨壓力,從長遠看,《京都議定書》給中國提供了一個信號,那就是如何通過可持續發展的平衡策略提高應對有限的全球環境容量的技巧,在全球利益博弈中獲得經濟資源。 要實現這一目標,中國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完善環境與能源法律制度。“京都議定書給中國帶來的制度性影響正在于此,”一位資深評論人士指出,“在該議定書的背景下,中國一系列有關能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必然修改,并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投資、生產和經營方式。” 即便如此,但到目前為止,官方尚沒有就相關制度問題的變革作任何表態。如何修改有關法律,很多還是懸念。或許,企業和企業利益集團,應該早作準備,圍繞這個懸念考慮和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 現有環境法制體系受到沖擊 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統計顯示,中國的經濟快速發展是建立在消耗了世界30%的鋼材、30%的煤炭、40%的水泥和大量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 綠色和平項目主任喻捷對記者表示,中國的經濟發展是通過大量能耗支撐著,其本質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國的環境與能源法制體系不夠系統和完備,比如現行《電力法》于1996年4月正式實施,10年來未作過修改。一個更嚴峻的事實是中國煤炭立法嚴重滯后,我國雖然已頒布《煤炭法》、《民用煤市場管理辦法》、《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但其中很多重要環節尚沒有系統的、可操作的行為規范。比如長期以來,中國煤炭交易竟一直沿用1965年制定的《煤炭送貨辦法》和同年制定的《煤炭送貨辦法實施細則》。 另一方面現有的能源與環境法律執行不好,很多地方仍然執行著二十年前的法律,有些地方執行的法律與中央的法規背道而馳,甚至將優法執行成為劣法。比如中國盡管有《節能法》,但在建筑、交通、能源效率等方面并沒有按照節能標準去做。《京都議定書》在一定程度上給我國現有能源與環境法制體系帶來的沖擊,更多地表現在這一體系的實施和具體操作方面。 中國礦業大學法學系教授周勇指出,我國目前以《節能法》為核心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立法宗旨錯位,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理念和體系,未能認識到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戰略地位;缺乏行業性的專項立法、立法分散,立法層次不高;內容規定過于簡單,缺乏操作性,總體上曾政策化傾向;缺乏其他法律部門的配套措施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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