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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應時出臺 水火電市場拼搶升溫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3日 11:12 中國經營報

  作者:孫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出臺的實質,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水電項目的一個有力支持。水電與火電市場的風云大戰就快開始了。”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專家向記者坦言。在當前“環保風暴”正勁,多起水電項目頻頻引發激烈爭論的時刻,這部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在今年2月28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并將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意義非同一般。

  火速出臺意義不尋常

  “早在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列入了2003年立法計劃,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科研院所及社會團體的參與下,我們人大環資委在2004年12月完成了本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然后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人大常委會第十三和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終于通過了,并將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助理巡視員王鳳春向記者介紹該法的立法過程。

  王鳳春特別強調,一般的法案都是要經過三審通過的,惟獨這個《可再生能源法》只經歷了兩審就通過了,從起草到通過不到兩年的時間,出臺之迅速令人吃驚。究其原因,王分析認為,審議中,各方對此法都沒有提出重大的可顛覆性意見,雖然不同部門對此法律的具體操作有不同主張,但總體上都達成共識,所以兩審就順利通過了。

  據介紹,該法中界定的“可再生能源”是指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非化石能源,這個法出臺的意義就是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克服目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所面臨的發電上網難、上網電價高等法律、政策和市場層面的障礙。

  但一位長期研究能源問題的北京專家告訴記者,雖然“可再生能源”包括多種能源,而現階段真正能夠大規模利用的只有水能,其他能源的利用比重微乎其微,利用水能的主要方式就是發電。所以,這個法實質上就是為推廣水力發電鋪路。至于為何如此迅速地通過法案,這位專家表示:“大概是跟大量水電項目亟待上馬和電力市場有迫切需要相關。”

  據了解,目前幾乎國內所有水力項目都匯聚在西南諸省,以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等三大水電基地為主的西南水電開發正如火如荼。而有消息指,在國內大型水電站規劃圖上,未來20年在建、擬建大型水電站已把中國西南部占得滿滿的。

  另外,王鳳春表示,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特別規定對電網企業、經營燃氣管網和熱力管網企業以及石油銷售企業違反本法將被處以發電、生產企業經濟損失一倍以下的罰款,“我們原來起草的處罰內容比這個還要多,后來因為種種原因刪掉了。事實上,法律確定了電網企業等損害發電企業利益后,不僅要被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王鳳春解釋說。

  劍鋒直指電力市場

  記者注意到,該項法規一方面對電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卻對其市場競爭給予支持。

  據王鳳春介紹,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是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商業化應用的主要領域,世界各國都通行這樣的規定:電網企業要全額收購那些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報送備案的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提供上網服務。這次把這些內容寫入法條是扶持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而且,向具有壟斷地位的電網企業下達此規定,將有效解決我國現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難的問題,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更大規模的發展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

  不僅如此,該法案還“細心”地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了有力的市場價格支持。該法規按照小水電、風能發電等不同的技術類型和各地不同的條件,分別規定不同的上網電價。并且其定價原則是:上網電價水平根據各地區平均發電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來確定。這一價格機制將使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者獲得相對穩定和合理的回報,引導企業向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投資,從而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和商業化。

  “水火”不容 較量升溫

  “由于許多法條均是從保障投資者權益出發,可以看出這個法是在鼓勵多元化的投資進入水電開發市場。” 人大環資委助理巡視員王鳳春坦言。

  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梁志鵬卻對此表示憂慮,“此法只是框架法,還不甚詳細。現在社會資本并不是隨便就可以投資水電項目的,相關法律政策還需要繼續到位。”

  據說國家水利局等部門目前極力反對上馬水電項目,原因是容易破壞生態環境,以及大量移民動遷會引發社會問題等,此前的怒江、都江堰項目等爭論都印證了這一點。而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環保總局對水電項目則是頗為支持的。

  梁志鵬就表示:“按照我們的觀點,水電項目并非洪水猛獸。首先,在哪里建水庫、電站都要事先通過周密的可行性論證和全盤規劃,保證布局科學合理。其次,改變生態環境并不意味著肯定破壞生態環境。第三,水電項目上馬后可以拉動地方經濟,對移民生活水平不一定就是降低。最后,水電項目沒有排放污染,而且即便算上移民安置費,其建設成本仍很低廉。”

  “爭論歸爭論,畢竟,立法對于水電與火電的市場較量會起到實際的助推作用。” 王鳳春認為,“不過這是長期效應,恐怕中、短期還不能明顯體現。發展水電實際也是符合國家對大型壟斷行業進行分化管理的意圖。”

  記者從發改委獲得消息稱,目前該法的具體實施方案還在擬定中,是以實施細則形式出現還是以系列政策形式出現尚不確定。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部分法條備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總體上是政策框架法,它主要確立了以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

  1. 有關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

  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2.有關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

  第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

  “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3.有關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

  第十九條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第二十條規定:“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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