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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價虛高探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6日 13:29 中國經營報

  煤價虛高探源

  作者:崔毅、田彥紅

  編者按:電力短缺導致煤炭價格不斷高企,煤炭行業也重新找回“老大”的尊嚴。但是礦難頻發使這一切蒙上了陰影。增產本不該以犧牲安全為代價,但煤炭價格上漲的因素
傳導到終端居然變成,礦工要冒更大危險,付出更多勞動,收入卻沒有明顯增加。因此,國家有關部門雖然推出煤電價格聯動機制,加強了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檢查,但本質問題仍然隱藏在暗處。本報記者此次深入山西湖南各地,對煤炭價格“虛高”及煤礦生產安全問題進行了實地調查,試圖找到問題的真正癥結。

  探尋煤炭中間環節“暴利”

  “豆腐”何以賣出“金”價格?

  本報記者 崔毅山西太原、陽泉、大同報道 春節剛過,晉、陜、蒙的煤炭產區,又重回繁忙。幾個月來連續發生三起特大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陰影,似乎已隨冰雪消融。而無論是礦難,還是節后明顯提前的煤炭生產,均可歸結為一個重要原因——煤炭價格的高企。作為大宗基礎性原材料,煤炭保持合理價位,至關重要。然而,過去如“豆腐”一樣便宜的煤炭,經過畸形的流通環節,如今已賣出了“金”價格。

  產銷運需幾家歡樂幾家愁

  作為山西陽泉煤礦集團的一名礦工,老曹對目前飛漲的煤價并不關心。卻不明白為什么煤價翻了幾倍,自己的工資卻漲幅有限,而他的工作也越來越繁忙。老曹的困惑具有相當的代表性。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統計,當前,雖然煤炭市場價格節節攀升,國有重點煤礦的煤炭出礦價格并未大幅上揚,漲幅僅在10%以內,平均絕對數值略高于1997年的水平。而由于2002年以前的21年間,國有重點煤礦連年整體虧損,甚至年虧損額最高達59.41億元,使得煤炭出礦價的恢復性上漲一時難以給老曹這樣的“挖煤人”帶來多少實惠。

  相比之下,就職于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下屬某煤炭集運站的工作人員卻難掩喜悅心情。去年以來,由于煤炭市場的火爆,專門從事全省非國有重點煤礦煤炭銷售的運銷公司利潤大增,大多數職工均超額完成去年任務指標,收入顯著增長。據統計,2004年,山西全省煤運系統共完成煤炭公路、鐵路出省約1.5億噸,以每噸平均最低2元的服務費計算,山西煤運的全年收入至少高達3億元。同樣因煤價上漲而收入頗豐的,還有在鐵路系統貨運部門工作的人員。

  而來自用煤大戶——發電公司的抱怨卻比礦工還多。作為山西某地電廠副總經理,郭忠紅(化名)在抱怨連連上漲的煤價時,對該地區煤運公司的“趁火打劫”也憤憤不平。該電廠計劃內電煤不能滿足需求,約有1/4的電煤要從當地地方煤礦采購,而市煤運公司硬要從中多收每噸5元的“經銷差價”。“對這一收費,他們根本不能提供收費依據,而我們又不能不買。”郭無奈地告訴記者。

  在煤價高漲的大背景下,煤炭產、銷、運、需四個主要環節上的普通人的喜怒哀樂,折射出值得回味的經濟現象。當前,煤電之爭的焦點在于煤價,而煤礦所反映的“煤價只是恢復性上漲,并非虛高”,與電力部門強調的“電煤到廠價無法承受”,都基本屬實。因此,厘清煤價“虛高”的關鍵,自然鎖定到煤炭流通的中間環節——銷售與運輸。

  煤運公司成最大“中間環節”

  談及中國的煤炭,不能不談山西;談及中國煤炭銷售,山西也具有典型意義。由于歷史原因,山西眾多煤炭企業被劃分為統配煤礦和非統配煤礦,前者的生產和銷售1990年前都屬于已經撤銷的煤炭部管理,所在地方無權管轄。而后者又分為地方國有煤礦和個體私營煤礦,是上世紀80年初國家能源短缺時,在“有水快流”政策的鼓勵下出現的。其生產和銷售,當時并未納入地方政府的有效管轄之內。

  “結果,隨著非統配煤礦數量的激增,彼此間打起了價格戰。當時,有些礦的煤炭出礦價竟低至24元每噸,嚴重影響了統配煤礦的銷售和非統配煤礦自身的發展。”一位就職于山西煤炭運銷公司的不愿具名人士對記者說。

  于是,本著統一全省非統配煤礦銷售,保護非統配煤礦應得利益的初衷,作為山西非統配煤礦“總買賣方”的山西省煤炭運銷公司,于1983年應運而生。經20多年的發展,其已發展為分支機構遍布全省,人員超過5萬,資產過億元的大型煤炭銷售企業。

  “客觀地講,煤運公司在建立初期,確實起到了服務非統配煤礦、提升非統配煤礦煤價的積極作用。但今天,‘市場煤’價格已放開12年,運銷公司實際已退化為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中最大的中間環節。”山西省社會科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對記者說。

  2004年,山西省非統配煤礦生產原煤2.7億噸,超過統配煤礦產量5000萬噸,同比增長4.17%。而煤運系統完成的煤炭出省量更是達到1.5億噸。可見,山西煤運對全省煤炭價格的左右程度已非同小可。

  從坑口價至到廠價的“神奇”飛躍

  事實上,上述煤運公司的匿名人士也不否認“中間環節”的說法。在山西近5000多座非統配煤礦中,大多數沒有鐵路專用線,坑口生產的煤炭只能通過公路運到就近的發煤站。而遍布全省的200多個發煤站,便是煤運公司直接收購非統配煤礦煤炭的最基層單位,這里的煤價基本等同于坑口價格。

  據透露,目前,晉北地區“山西優混”煤的坑口價在每噸210元至220元之間,這也是煤運公司收購非統配煤的成本價。而煤運公司與各大電廠就這一煤種簽署的秦皇島離岸合同價多在每噸440元至470元之間,漲幅達100%。如再加上水運費及到達電廠所在地區港口的裝卸費等,“山西優混”煤的實際到廠價均在550元至600元之間,同比兩年前,高出近一倍,難怪電廠叫苦不迭。

  那么,在煤炭坑口價與離岸價之間,到底是哪些環節提高了本來并不昂貴的煤價呢?該人士給記者算了筆細賬:煤運公司下屬的各發煤站以不高于220元每噸的價格收購煤炭后,加價90元左右形成車板價,其中,30元為代省政府收取的“能源基金”,另外30元為站臺費,還有30元左右為報批車皮所需的“請車費”或“點裝費”(后有詳述)。而全長653公里的大秦鐵路的煤炭運費為每噸86元,到港后的港雜費約每噸18元。于是,“山西優混”煤的秦皇島離岸價幾經周折,被抬升至每噸400元以上(見附表) 。

  上述煤價變化,基本反映了煤運公司通過鐵路出省的煤炭的價格形成過程。而事實上,去年山西公路出省煤炭9000多萬噸,幾乎全部為煤運公司所銷售。

  在公路方面,為統一管理煤炭出省銷售,山西煤運公司在全省通往周邊各省的公路要塞均建立了煤焦檢查站,對出省運煤車輛過磅稱重,并收取各種管理費及“能源基金”。然而,長期以來,本來代為政府收費并服務非統配煤礦的煤運公司,卻因設卡收費的形象,而給煤炭運輸企業以不良印象,加之設卡收費在實施中的“變形”,簡直成了滋生腐敗的“溫床”。

  上述山西某地電廠副總經理郭忠紅就向記者反映,當地的煤焦檢查站工作人員經常不按實際重量收費,并中飽私囊。結果,周邊非統配煤礦寧可出省銷煤,也不愿就近銷售給他的電廠。不僅如此,煤運公司的工作人員就長期駐守電廠門口,對銷往電廠的煤炭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

  此外,公路運輸煤炭的另一大威脅,便是沿途交通、路政等部門的各類罰款,及因交通堵塞、遺撒所帶來時間與物資的浪費,這些都無形中增加了煤炭運輸的成本,而最終,這些本不該發生的成本,將由終端用戶——電廠全部負擔。電廠工作人員抱怨,煤運公司的各項收費盡管師出有名,但數額偏高,而像請車費、鐵路運費等,煤運公司又根本左右不了。

  “請車費”黑錢洗白

  除銷售之外,形成煤炭流通中間環節“暴利”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運輸。以山西為例。2004年,全省鐵路運輸煤炭出省完成2.7億噸,高出公路出省運量1.8億噸。因此,對于煤炭來說,鐵路是名副其實的“老大”。

  就是這個“鐵老大”,自1996年以來,鐵路貨運價格先后六次上調,由平均每噸公里5.35分上調至8.2分,提價2.85分每噸公里,提價幅度高達53.27%。如以山西省外運煤炭平均距離700公里計算,噸煤運費上漲19.95元。如再乘以去年山西全省鐵路外運煤炭2.7億噸,則去年山西煤炭的采購方多支付鐵路運費近54億元。

  如果說鐵路運費雖然偏高,但畢竟是明碼標價,有章可循的話,那么,根本無章可依,卻無人不曉的“請車費”或是“點裝費”,就更讓人琢磨不透了。

  統計數字顯示,去年山西鐵路出省煤炭數量增幅16%,而同期公路出省煤炭9000萬噸,同比增加2199萬噸,增長幅度達32.2%。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鐵路運力嚴重不足。

  稀缺運力導致的嚴重腐敗,在煤炭等大宗貨物的流通環節,眾所周知,但卻少有人言明。事實上,統配煤礦的運力在每年的煤炭訂貨會上由產運需三方協商,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確定。而非統配煤礦則須通過煤運公司銷售煤炭,由煤運公司與鐵路協商安排運力。于是,各非統配煤礦的所有者為能將自己已經生產出的煤炭通過集運站經鐵路運出,則須經煤運公司向所在鐵路局主管貨運的部門交納數額不等的費用,以期盡早、盡快、盡多地安排運力。這便是“請車費”或稱“點裝費”的由來。

  “要知道,對于集運站站長,或是礦主來說,只有將堆積如山的煤炭運出,才能實現其價值。因此,只要能走煤,再高的成本也值得。”一位不愿具名人士可謂自曝“丑聞”,“據說,中原某鐵路局的請車費高達噸煤60元,而我們這里大概在每噸20元至30元之間。”

  至于記者關于“這筆不菲費用如何走賬”的提問,這位人士苦笑道:“誰都不傻,這筆巨款如果來路不明,豈敢笑納?”據介紹,由于客觀上有“請車費”的存在,且這筆費用又不可能在正常的煤炭流通中間環節公開收取,因此,一個特殊的群體便如“寄生蟲”一樣,開始在鐵路局、煤運公司、電廠中間滋生。

  “一般情況下,這些中間環節的‘中間環節’,都是由鐵路局或煤運公司的三產,以及一些電廠的委托結算單位充當,就像‘洗錢’一樣,本是腐敗的‘尋租收入’,卻經一倒騰,成了某些公司的經營所得。”

  出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有關煤炭中間環節的這些“中間環節”,記者的采訪很難再有所斬獲。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本來繁雜的煤炭流通領域,中間環節無情抬升煤價的同時,這些暗中的“黑手”一刻也沒有停止對長期虧損的煤炭行業的肆意攫取。

  至此,煤炭中間環節“暴利”,初見端倪。而相比暴利占有者的貪欲,更令人痛心的是,今天中國的煤炭行業仍然長期徘徊于咫尺的“暴利”之外,未擺脫虧損與死亡的威脅。《中國煤炭報》記者黃裴林對本文亦有貢獻

  監管機制 人員素質 企業安全責任

  透視礦難三大癥結

  本報記者 田彥紅湖南長沙報道 自去年底以來煤礦連續發生三起重大礦難,將煤礦安全生產問題推到前臺。據記者調查發現,礦難頻發不僅有煤炭緊缺方面的原因,更與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混亂和煤礦生產技術落后直接相關。

  理順監管權

  日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局”)正式升格為總局,下設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時去年年底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已將地方煤礦監管權下放。這一系列改革有望厘清混亂的煤炭安全監管職責。

  對于國家安監局的升格和下設專門的煤礦安全監察局,湖南省煤炭局一負責人張正認為,這一調整意味著煤礦安全監管權力格局正在發生變化,“這或許是想讓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更專心地做好監察工作。”

  2004年11月,鄭州煤電(資訊 行情 論壇)(集團)大平礦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提出“在實際運行中煤礦安全監察、監管的部分職責尚需進一步明確”,將煤礦的“監察”與“監管”職能明確分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重點、專項、定期監察,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負責日常監管。至于具體由什么部門充當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則由地方政府決定。

  據記者調查,地方監管權一直是湖南省煤炭局和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爭奪的焦點,而利益之爭是主因。例如湖南省某市煤炭局規定,該市煤礦監察局給哪個礦罰了錢,該煤礦就須向煤炭局上交等額罰金。張正稱,兩個部門的工作規則是“誰逮著誰罰款”,基本沒有什么規矩。他還指責煤礦監察局只會發整改通知書和要罰款,而煤炭局做的都是“實事”。而煤礦監察部門有關人士表示,人力不足是其監管不力的主因。以湖南省為例,該省煤礦共2000多個,一線監察員卻只有80人。

  煤礦安全監管體系混亂不僅在湖南一地,在全國也很普遍。據了解,1999年煤炭部撤銷后,一些省市自治區保留有煤炭廳,有的則是煤炭局,還有的則為煤炭行業管理處;至于煤礦安全監察局,不少地區如廣東湖北福建直到去年年底才成立。除此之外,還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綜合安全工作。煤礦安全監管機構因此在全國各地形成了多條塊職責不清的混亂局面。這次國家安監局的設立,梳理了與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關系;而煤礦地方監管權的下放,也是試圖對地方煤礦監管權力進行明確,但最終建立清晰合理的煤礦安全監管機制仍需時日。

  “人禍”仍是礦難主因

  在煤礦安全監管機制尚未理順的大背景下,煤礦生產安全就令人觸目驚心。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資深專家劉渡稱,近來發生的3起特別重大事故均為瓦斯爆炸,而瓦斯爆炸必須滿足兩大條件:“一是瓦斯濃度為5%~16%,二是要有火源。”按常規,瓦斯濃度只要超過1%就必須停止生產,事實上大多數煤礦并不遵守這一規定,而且礦工吸煙現象也很普遍,而在高瓦斯濃度的井下吸煙無異于自殺。張正則斷言“礦難80%到90%均為人禍。”據他稱,去年湖南省發生的11起特大事故均屬人為責任事故。

  “人禍”主因是從業者素質普遍低下。2002年湖南省的一項調查顯示,湖南某市79個鄉鎮礦,能看懂圖紙的礦長只有12人;其中1/3是文盲半文盲。例如有一個煤礦礦主為圖便宜,買回一個功率不足的組扇,由于組扇排風不暢,最終導致該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一線采煤掘進工人中的大多數則是因經濟困難干上此行, “很多人抱著寧肯炸死,也不能餓死的心理下井,”劉渡稱,“礦工每天的工資40元,這40元錢令他們一看到煤炭眼睛就發紅。”有的礦采取8小時連續作業,中間不送中班餐,疲憊、無知、生存壓力導致礦工很容易進行盲目生產。“這是礦難發生的最大隱患。”

  而專業技術人員極度匱乏也是事故頻發的原因。據了解,湖南的產煤大市郴州,井下作業工程技術人員僅181人,實際最低需求為1415人,缺口為1234人。技術人員的極度匱乏與煤礦惡劣的工作環境、過低工資待遇直接相關。據統計,目前煤礦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不足800元,最低僅300元。“惡劣的工作環境,還要承擔巨大的責任,這么可憐的待遇,誰去干?”劉渡反問。據了解,正因為沒有技術人員,即使煤礦引進先進的安全生產設施,也會因無人操作而成為擺設,例如瓦斯檢測系統通過在井下安裝探頭,再由電腦控制可以對瓦斯濃度進行報警,但是湖南目前在高瓦斯礦井安裝的這些設備大多數形同虛設。

  企業責任主體虛位

  “所有的煤礦事故都‘孕育’在生產過程中;發現、處理隱患也只能在生產過程中進行,而企業才是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張正稱,“不論誰來負責監管,關鍵是要把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企業。”而問題是,正因為企業安全責任主體虛位,才導致政府多層次、大力度監管收效甚微。

  據記者調查,導致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缺位的原因很多,承包制是其中之一。承包帶來短期性掠奪式生產,承包期一般只一兩年,承包人往往只關心承包期間的效益,根本不考慮煤礦長期和安全問題。除承包外,所有者與經營者脫節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很多煤礦老板和礦長是兩個人,導致企業安全責任主體不清,安全生產問題本應是礦長負責,很多開礦的老板為避免責任,就雇人當“礦長”。而老板關心的只是煤礦的產量和銷量,同時給“礦長”制定相應考核指標,“礦長”的收入與這兩項指標的完成直接掛鉤,“礦長”又會為此給礦工制定產量的指標。而“礦長”即使發現安全隱患,老板如果不樂意投入也無濟于事。據了解,國有大礦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另外,企業安全責任主體缺失也跟企業主體沒有能力承擔安全責任有關。礦主本身素質低,其所持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大多是通過請人代考等方式獲得,同時也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可以彌補這一漏洞。

  劉渡在考察德國的煤礦企業時發現了不少值得中國煤礦企業借鑒的經驗。“德國的煤礦企業分三個層次。決策層一般只有一正兩副;管理層人數則非常雄厚,有處于核心地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該工程師會定期提供煤礦安全評估報告,此外還配有工程師和助理工程師;操作層的工人技術全、待遇好、工資高,每人捆個大皮帶,除了礦燈、自救器,還有飲料、檢測設備等。”而相比較我國煤礦企業,決策層往往多達十幾個人,而且他們現在很少下井;管理層因為專業技術人員斷層導致整體缺失;而操作層則是由一群經濟困難、文化層次低的人組成。

  劉渡認為,如果企業把煤礦的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兩項工作落實到位,可以避免絕大多數礦難。張正稱:“政府應該淡化管理,讓部門從權力之爭中解脫出來,將安全管理責任交給企業。政府則應當從大力培養技術人才、采取多種手段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角度下功夫,從根本上化解礦難癥結。”

   (應被訪者要求,以上被訪人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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