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廣告法調整是給煙草廣告加一層馬甲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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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09:15 中國經濟時報 | |||||||||
韋絲 《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北京市工商局廣告監測中心2月23日發布消息,在中央電視臺2套和3套播放的15秒時
不管如何“修改”“調整”,既然“調整”前是煙草廣告,“調整”后就依然還是煙草廣告。法律禁止電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的是“發布”而不是“發布”的“形式”。如果央視不承認發布了煙草廣告,就無需“修改”與“調整”,它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而現在央視的“調整”與“修改”,無疑只是在“調整”“修改”發布的“形式”,讓煙草廣告“變”了一下“相”而已。但不管如何“變相”,上述五條廣告都已明顯違反《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猶記去年,劉翔“鶴舞白沙,我心飛翔”就曾經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至今依然在“正常播放”,想必也一定是經過了“修改”與“調整”?“你穿上馬甲我就不認識你了嗎?”所謂“調整”與“修改”,其實就是給煙草廣告再換一個或再加一層馬甲。公眾不相信央視看不穿前來做煙草廣告的馬甲,更不能容忍央視主動為煙草廣告加一層馬甲,企圖塞住天下人悠悠之口。 央視不僅僅是一家企業,從某種程度上講,央視代表著道德與正義。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央視一直在大量而堅定地為煙草做廣告。是的,在某些時候,央視為煙草做廣告并沒有違反規則而是合理利用了規則,在被“叫停”之后還會通過“調整”使之符合規則繼續“正常播放”。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人所共知,“鶴舞白沙”之類就是確確實實的煙草廣告,發布這樣的廣告,有失媒體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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