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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晚點鐵路部門不賠償理由何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1日 14:34 紅網

  如果說航班晚點已算不上什么新聞,那么火車晚點就連新聞的邊兒也沾不上。然而,最近就有14位乘客卻要因為火車晚點而跟鐵路部門較上了勁。

  2月18日凌晨0點左右,在南京火車西站,有14名乘客因列車晚點而拒絕下車,向鐵路方面討說法。雙方協商近5個小時,鐵路方面向14名乘客每人支付了200元的誤餐費和交通費,并派專車把所有的乘客送回家中。南京鐵路分局相關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列車段工
作人員給的200元并非“補償”或“賠償”,而是為解決問題自發籌錢給乘客的個人行為,“該行為與鐵路部門無關,不代表南京鐵路分局的立場,鐵路部門不可能因火車晚點給乘客賠償。”(見2005年2月19日《東方早報》)

  好一個“鐵路部門不可能因火車晚點給乘客賠償”!這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此次發生在南京火車西站的一事一議解決方式雖然成為了所謂的“先例”,卻難以成為“慣例”。從鐵路部門的態度來看,因火車晚點給乘客賠償只是癡人說夢,他們一慣的“老大”作風使得這一所謂的“先例”規范化制度化成為泡影。還記得在去年7月,深圳航空公司率先在全國實施 “航班延誤賠償辦法”。在此,筆者不禁想問:既然飛機晚點旅客可以獲得賠償,那么火車晚點為什么就不可以實行賠償制度呢?火車晚點賠償或補償,難道真的尚無先例嗎?

  的確,目前《鐵路法》以及鐵道部相關規定中沒有對晚點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如何賠償做出法律規定。但是,旅客既然買票上車,就與鐵路部門形成了運輸合同,要求雙方奉行誠實信用原則。《鐵路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而《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則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鐵路部門提供運輸服務,對自己的服務負有質量擔保責任,鐵路應按照合約規定認真履行正點發車進站。只要火車晚點并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是由鐵路部門本身所造成的,就應該給旅客一個合理的說法,更應該作出賠償。

  其實,實行火車晚點賠償制度并非沒有先例。據新華社2004年1月8日報道,瑞典鐵路公司宣布從2004年1月15日起對乘坐晚點火車的旅客進行經濟賠償。而據《海峽都市報》2004年3月3日報道,為了激活歐洲鐵路運輸市場,歐盟目前也正著手制定過境火車晚點賠償制度。即便是在我國,因為火車晚點導致旅客誤機,鐵路部門也已有補償先例。2002年3月間,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車因故障晚點到達近兩個小時,車上因此而誤機的7名旅客,最終得到公司賠付。(據新華社2002年3月22日)

  也許有人擔憂,鐵路晚點賠償、補償的“口子”一旦撕開,勢必給鐵路部門工作造成被動。確實,實行火車晚點賠償制度會給鐵路部門帶來經濟損失。然而,在倡導“以人為本”的今天,我們的鐵路方面是不是也應該以旅客的權益為重呢?換位思考一下,倘若火車晚點卻沒有一個合理的說法并進行補償,那么在這個生活節奏越來越快的社會,旅客們要給自己留出多少富余時間,才敢登上火車呢?

  其實,實行火車晚點賠償制度這種“以旅客為本”的做法,不僅會讓鐵路部門的信譽直線飆升,而且一定會增加客流量,從而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此外,追究火車晚點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還會提高鐵路系統內部員工的責任心,鞭策他們齊心協力,力爭工作到位。不難看出,實行火車晚點賠償制度,顯示的是鐵路部門的誠心、熱心,將會促使其工作人員更加細心、齊心,自然也會讓旅客們倍感舒心、放心。如此“心心相印”的多贏舉措,為何不早點提上日程呢?

  (稿源:紅網)

  (作者:毛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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