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見習記者梅立崗/北京報道
2005年1月12日,國家煙草專賣局新聞發言人邢萬里態度堅決地表示:“國內現在不準再建新的煙廠,也不準建合資煙廠。”此言一出,讓意圖進軍中國的世界煙業巨子——英美煙草公司品嘗到了失望的滋味。
“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煙草業的現狀,另一方面這也是對即將生效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下稱《公約》)的積極推動。”邢萬里進一步解釋到。
我國是《公約》的正式簽約國,2003年11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代表中國簽署了這一在世界衛生組織主持下達成的第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公共衛生條約。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已有200多項。
《公約》的簽訂是王光亞代表負責的中國政府做出的鄭重承諾。近年來的“控煙之路”也印證著中國的決心。
然而,面對對煙草及其制品的成份、包裝、廣告、促銷、贊助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公約》,中國煙草業幾百年積淀下來的“特色”一下子成了必須被剔除的因素。
廣告與包裝限制下的品牌之路
從“山高人為峰”的紅塔到“萬牛奔騰”的紅河;從“勝利之鷹”的大紅鷹到“實干闖未來”的廣東五葉神;從“成就價值成就你我”的芙蓉王到“天時地利和為貴”的白沙新品“和”牌,雖然有《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但媒體中充斥著大量的煙草企業的形象廣告卻是不爭的事實。
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宣稱,因為廣告上標明的是集團名稱,而每個集團下屬都有很多企業,不僅僅是卷煙廠這一個企業,所以不能因為用了“紅塔”或者“白沙”就說是涉嫌煙草廣告。但2月28日后,情況可能就不同了。
《公約》第13條規定:“各締約方應根據其憲法或憲法原則,在公約對其生效后的5年內,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可見,無論是禁止煙草廣告的幅度還是禁止的力度,“差之毫厘,謬以千里”的《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將無法再遮遮掩掩地為煙草相關廣告“保駕護航”。
“沒有廣告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是不可想像的”,參加首屆中國食品企業峰會的一位企業老總說到,“這幾乎將卷煙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業已存在的、且十分有限的溝通渠道堵死,消費者很難得到高品質、低危害的卷煙產品以及相關信息。”
“新品牌的推廣更會因廣告的限制‘胎死腹中’。畢竟,廣告是區域品牌邁向全國品牌近乎唯一的宣傳渠道。”一位煙草業的新秀經理這樣說。
廣告無非是為了樹立良好的形象,但如果看到煙標上赫然印著腐爛的肺或是漆黑的牙齒,你還敢吸煙嗎?在煙草制品的包裝和標簽條款中,《公約》中明確規定“警語和信息宜占據主要可見部分的50%或以上,而不應少于30%,可采取包括圖片或象形圖的形式。”
國產卷煙煙標,因為其飽含中國傳統文化,帶有濃郁的地方色彩,長期以來逐步形成了自己獨具特色的煙標文化。投入巨資“改頭換面”來使消費者遠離自己的產品,這種“費力不討好”的行為無法讓中國的煙草企業接受。
現在只有“中華”、“紅雙喜”、“紅塔山”、“云煙”、“中南海”等一批有眼光的煙草品牌進行了與國際煙標設計相接軌的大膽嘗試,而更多的企業則在觀望:等到全國煙草廠家都不得不重新設計卷煙商標那一天,跟隨大流去辦就是了。
然而,“大勢所趨”之下,煙草業保守源自對《公約》認識得不夠,帶來的將是被動之下更大的損失。
雙重壓力下的銳減
在減少煙草需求的價格和稅收措施條款中,《公約》規定:“每一締約方宜考慮其有關煙草控制的國家衛生目標,并酌情采取或維持價格政策的措施。”由此看來,為了減少煙草消費,提高卷煙的價格將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為了達到《公約》中“減少煙草需求的非價格措施”和“提供保護免于被動吸煙”條款要求,全國已有14個省、直轄市和88個城市以人大立法或以政府、市長令的形式頒布了在城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并且由省會城市或大中城市逐步輻射到越來越多的地區。
更有甚者,《公約》第19條規定:為煙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時,各締約方應考慮采取立法行動或促進其現有法律,以處理刑事和民事責任,適當時包括賠償。
雖然目前國內并未形成煙草訴訟環境,但中國卷煙已經開始出口到多個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受理并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訴訟事件肯定會隨著控煙運動的興起而逐年遞增。
2003年美國司法部裁決要求國內的大煙草商賠償2890億美元,以懲罰該行業半個世紀以來的欺詐行為,這樣的案例在中國出現的可能性不是沒有。這個似乎遠離中國的條款,給中國煙草業帶來的似乎也不是“好消息”。
面對游戲規則,中國的煙草企業不慌不忙地調整了幾年,但是“山雨欲來”之時,實力才是惟一的指望。
資料:
鏈接:國際公約的法律效力
我國的法律除了包括中國政府制定的法律之外,還包括中國作為一方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以及雙邊和多邊協議。國家一旦加入了一個國際公約,這個國際法就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而自動生效,協約國就必須遵守。例如,中國是《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之一,除中國政府聲明持保留態度的條款外,該公約自生效之日起就成為中國法律的組成部分,適用于部分涉外經濟(特別是貨物買賣)合同。因此,除非當事人作出不同約定,這部分涉外經濟合同就適用該公約。在我國,由于某些原因,國內法律在實施當中都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國際公約作為國與國之間的協議,其約束力更小。業內人士通常戲稱國際法為“軟法”、“弱法”,我國法律界有少部分人往往把這些國際公約、條約排除出中國法律的范疇,把中國政府制定的法律作為當然適用的中國法律,而把有關國際公約等同于國際慣例。
資料:
中國參加的幾個主要多邊國際公約情況
公約名稱簽訂日期/地點/保存機關生效日期中國參加情況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86.9.9/伯爾尼/WIPO總干事1887.12.51992.10.5 對中國生效
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28.6.16/日內瓦/國際勞工局局長1930.6.141984.6.11 對中國生效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1944.7.22/布雷頓森林/美國政府1945.12.271980.4.1 對中國生效
聯合國憲章1945.6.26/舊金山/聯合國秘書長1945.10.241945.6.26 簽署
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1946.2.13/紐約/聯合國秘書長1946.9.171979.9.11/對中國生效
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1946.7.22/紐約/聯合國秘書長1948.4.71946.7.22對中國生效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7.14/斯德哥爾摩/WIPO總干事1970.4.261980.6.4 對中國生效
世界版權公約1971.7.24/巴黎/WIPO總干事1974.7.101992.7.1 決定加入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1971.10.29/日內瓦/聯合國秘書長1973.4.181993.4.30 對中國生效
國際紡織品貿易協議1973.12.20 日內瓦 GATT總干事1974.1.11984.1.1對中國生效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11.15/日內瓦/聯合國秘書長尚未生效2000.12.12 簽署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12.16/紐約/聯合國秘書長1976.1.31997.10.27 簽署
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1988.6.20/日內瓦/國際勞工局局長1991.1.112002.3.7 對中國生效
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2001.6.15/上海/中國政府尚未生效2001.10.27 批準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2002.6.7/圣彼得堡/中國外交部 尚未生效2002.6.7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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