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許可會計做假 追溯企業做假的制度根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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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7日 11:16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 |||||||||
本報記者 張敏 據國資委披露,檢查發現,在2004年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中,有近120家企業審計報告不充分,其中13家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 1月25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在中央企業紀檢監察工
此間,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披露,國資委對181家中央企業2004年財務審計報告進行突擊檢查后發現,有接近120家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 據了解,國企做假賬并不是新鮮事情。這幾年,在財政部和國家審計署每年的檢查和審計清單中,總能發現包括央企在內的一些國企存在做假行為,主要表現為虛列資產和利潤、損益不實、假破產真逃債等。對此,國家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說,“企業做假賬的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虛增利潤的問題較為突出”。 國企做假賬為何頻發?又是什么成全了他們的造假意圖? 企業普通會計敢不敢做假賬? “接近120家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對這些數據,國資委有關人士評價,“由此可見企業的做假程度。” 做假賬,則必然有財會人員的參與。但如果僅把責任推給財務審計人員,則有失公允。一家國企的財會人員這樣說:“如果沒有企業領導的特別許可,一個普通的會計是不敢做假賬的。” 不做假是企業財務審計人員的基本職業道德。但記者在采訪中聽到的反映卻是,對于會計來說,一旦企業的管理層決定了,會計就只有兩種選擇了:要么堅持原則,結果是受到排擠甚至下崗回家,再由繼任者來做他所不愿做的假賬;要么違反職業道德,自己做假,也能得到領導的信任。 面對這樣的選擇,這位會計也很無奈。他說:“在一些企業的財務管理上,不誠信的人沒有代價,誠信的人反而要付出代價。” 中介公司在幫企業做假賬 國資委統計評價局局長孟建民分析,財務審計報告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是做出這些報告的財務中介公司幫企業做假。他說,目前我國181家中央企業外聘了300余家中介進行財務審計,但許多中介公司是本著“收人錢財,給人方便”的態度做財務審計,在審計工作中走過場,甚至幫著企業做假賬。 記者采訪時了解到這樣一個案例:國內一家企業要被外資收購,這家國企負責人請會計師事務所去審計。審計發現,企業的存貨一下子增加了2000萬元。這家企業的老總說:“今天你既然來了,我就告訴你。存貨是假的。但我們與外資方已經談妥了。”言外之意是希望能夠“通融”。 一些國企領導既是“委托人”又是“審計對象”,這種雙重角色不僅使企業內部財務監控與管理形同虛設,也是造成注冊會計師參與造假的最大原因。由于經營者事實上掌握著企業的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他就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并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完全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這樣的環境中,自然也喪失了應有的職業道德,與企業“共謀”做假。而這幾乎成了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的一種“理性選擇”。 企業做假的制度根源 “不過,將原因歸結到會計師事務所,顯然是有‘護短’的嫌疑。中介機構只是國企‘作案’的工具而已,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一位業內人士頗有微詞。 有人士分析,企業做假賬,根本原因在于國企“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以及企業領導出于追求業績甚至政績的需要。這兩種原因糾結在一起,使得經營者有一種強烈的造假動機,這正是假賬賴以生存的“土壤”。 內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財務控制,其典型表現就是已經受到強烈抨擊而難以改變的“一枝筆”制度。而不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制。比如,總會計師制度是現代企業的重要標志,它可以有效進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但在181家中央企業中,竟然有92家沒有設立總會計師崗位。再加上領導對國有資產支配權利的獲得,不是以自身資產責任能力為前提,國家作為所有者將資產支配權委托出去,最終風險仍由國家承擔,這樣一來,自然就助長了企業領導違法造假的行為。 另一方面,還應看到的一個現實是,國企經營者一般只對上級負責。在對企業領導人無法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對他們業績的考核只能過多地依賴收入、利潤等這些財務硬指標。而不承擔資產經營責任的經營者,如果靠自身正當經營很難改變企業狀況,那么在市場和業績的壓力下,他就可能操縱會計制度,粉飾財務報表,以保住自己的位子,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孟建民透露,國資委將在2005年加強對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制度的建設,對于那些尚無總會計師的企業,國資委會直接委派。 此外,孟建民透露,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今后必須由上一級任命,并直接進入企業決策層,企業自己任命的總會計師將一律不算數;同時,國資委還將建立總會計師責任追究制,出現重大風險損失,除了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總會計師將會承擔第二責任。 強調法律對不造假的保障 法律界人士強調,追究法律責任,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據介紹,企業領導授意相關人員做假,盡管要冒一定的政策風險,但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企業領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卻幾乎為零。而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一些造假行為是要承擔判刑坐牢后果的。法律界人士建議,對企業做假的第一責任人的處罰,有關法規應有明確而可操作的條款,不能讓企業做假之后,僅發表一紙“道歉聲明”就可過關了事。否則企業造假的土壤仍然存在。 法律界人士還建議,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來說,也不能僅以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資格或刑事處罰了事,還要建立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以此讓參與企業造假者傾家蕩產。 至于對地方政府鼓勵或默認企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也應該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追究當事者的責任。這樣,才能讓一些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為民造福”招牌的政府官員有所收斂。 除了強調法律責任,李榮融在央企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談到制約監督機制時說,近幾年來,中央企業在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現在的突出問題是在制度執行方面存在著監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問題。他表示,要完善中央企業的監督機制,在設計、制定各項管理制度時要同步考慮建立監督機制,監督的責任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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