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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直銷市場大勢所趨 中國直銷業進入法制時代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25日 10:00 《經貿世界》

  —對《國家工商局新頒整治直銷市場18條的警示》中有關非法傳銷的部分條款的重點解讀

  文/劉忠

  2004年年底,中國政府放開直銷市場已是不爭的事實。為了在開放前營造一個好的市
場環境,國家工商總局加大了對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打擊力度,自公布2004上半年十大典型傳銷和變相傳銷案件后,又于2004年8月5日在紅盾信息網上頒布了《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宣傳提綱》,共計18條,再一次向外界表示:對于傳銷和變相傳銷,政府將進行毫不留情的嚴打!

  近期,伴隨著直銷法規出臺日期的日益臨近,一些非法傳銷組織紛紛利用這一契機,對消費者宣稱自己所從事的是合法的直銷,試圖在直銷法規出臺前,誤導、欺騙消費者。針對這些情形,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動也愈加頻繁和嚴厲。國家工商總局的官員多次向外界宣傳這一提綱,希望廣大的消費者能擦亮雙眼,不受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欺騙。同時也是在告誡仍在頂風作案的傳銷組織,不要妄想能逃避打擊!

  筆者在此分析這18條的內容,供直銷企業、直銷商和關注直銷業發展的各界人士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傳銷和變相傳銷?

  一般來說,傳銷是指在固定零售場所之外,傳銷員以面對面的方式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營銷方式。傳銷包括多層次傳銷。變相傳銷是與傳銷幾乎同時產生的一種違法行為,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雙贏制”、“特許加盟”、“網絡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后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的形式,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

  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下稱“10號文件”)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5號)就此做了相關規定(參見相關法規,在此不做贅述)。

  10號文件的頒布,給傳銷定性為非法,也就是自那時起,一提及傳銷,自然是與非法相聯系。在10號文件中,言簡意賅的說明了傳銷的危害以及禁止傳銷的原因。

  55號文件中確定了認定非法傳銷的六種行為,是消費者據以判斷其所接觸到的是否屬于非法傳銷的重要依據,只要有這六種行為中的一種或幾種,都可以將其認定為非法傳銷,應及時從中抽身出來,向主管機關反映。

  二、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危害是什么?

  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僅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對商業誠信體系和社會倫理道德體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壞。

  1.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多個法律客體 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往往伴隨著偷稅漏稅、制假售假、走私販私、非法集資、非法買賣外匯等大量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國家禁止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稅收、消費者保護、市場秩序管理、金融、外匯管理等多個法律規定;

  2.給參與者及其家庭造成傷害 傳銷和變相傳銷給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也給其家庭造成巨大傷害;

  3.引發刑事犯罪,給社會穩定帶來危害 傳銷給絕大多數參加者造成血本無歸的損失,一些人員流落異地,生活悲慘,甚至跳樓輕生,還有一部分人員參與偷盜、搶劫、械斗、強奸、賣淫、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侵害;

  4.對社會道德、誠信體系造成巨大破壞 受非法傳銷組織的洗腦以及精神控制,傳銷人員往往會不擇手段地發展其親屬、朋友、同學、同鄉、戰友等,導致人們之間信任度嚴重下降,引發親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查禁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有關規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夠查到?

  1.《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

  文件規定,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對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并進行處罰。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于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5號)

  文件明確,傳銷和變相傳銷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會組織,引發社會問題,給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危害,要進一步嚴厲打擊。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銀行等有關部門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并對工商、公安、銀行等部門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的職責予以了分工: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對以傳銷、變相傳銷形式進行非法經營、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查處;對利用變相傳銷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人民銀行進行認定和取締;

  3.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以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進行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00】54號)

  文件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對利用傳銷和變相傳銷形式實施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對上述行為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等立案偵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任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法釋【2001】11號)

  文件批復: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說明了非法傳銷行為已經被列入刑法規范的范圍內,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傳銷活動,可以對其課以刑罰;

  5.《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第3條規定了11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屬于投機倒把行為。其中第11項屬于概括性條款,包括了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條例》同時規定,適用第3條11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

  上述規定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紅盾網、新浪搜狐雅虎等網站查詢。

  四、當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特點有哪些?

  1.“拉人頭”成為當前國內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主要形式 其采用誘騙、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詐取錢財,實質上已構成刑事犯罪。其活動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線人員繳納的高額“入門費”維系運作,以發展人員多少作為提取報酬的標準。有的傳銷組織雖然有商品,但僅是騙人的幌子。上線用“商品”換取下線的高額“入門費”,然后層層瓜分;下線購買商品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獲得加入組織的資格,近而可以發展別人,提取報酬;

  2.手段更加惡劣,組織更加嚴密 絕大多數“拉人頭”傳銷是把人員騙往異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動,通過個人銀行卡劃轉錢款,組織者異地遙控,實施嚴格的“家長式”管理,進行封閉式培訓洗腦,灌輸傳銷理念,教唆誘騙人、發展下線方法。有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統一保管”身份證和重要財產物品,不許看電視、看報紙、接觸外界,外出或打電話都有人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還教唆傳銷人員如何應付執法人員的檢查,甚至鼓動不明真相的傳銷人員暴力抗法;

  3.人員結構更加復雜 下崗職工、農民居多。近年,復轉軍人、在校學生被騙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日增,一些地方出現以在校學生為主要群體參與傳銷的情況,個別地方還出現專門誘騙少數民族群眾的傳銷窩點。參與傳銷的年輕人居多,也有十五、六歲的未成年人,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轉型企業未能自我約束 違規從事傳銷活動、違規培訓、跨地區雇傭推銷員、雇傭在校學生從事營銷活動等情況時有發生;

  5.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日益突出 非法組織(包括境外組織)利用互聯網發布信息,介紹傳銷方法,收取高額入門費,組織傳銷網絡,實行復式計酬,通過銀行卡劃賬,有的錢款直接匯往境外。

  五、當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慣用的手段或表現形式有哪些?

  為誘騙群眾上當受騙,非法組織往往根據誘騙對象的情況以招工、做生意等為誘餌,以許諾高額回報、迅速致富為誘惑,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直復營銷”、“特許加盟”、“網絡營銷”、“消費聯盟”、“滾動促銷”、“框架營銷”、“動力營銷”等等幌子。傳銷組織采取暴力和精神雙重控制,使參加者很難脫離傳銷組織。不少人被“洗腦”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理念深信不移。

  根據掌握的情況,大多數傳銷組織把人騙到外地參加傳銷,傳銷組織打著外地企業的旗號進行傳銷,帶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傳銷組織在城鄉結合部、中小城市活動比較多。

  六、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如何防范和舉報?

  工商、公安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

  為避免廣大群眾上當受騙,工商總局將在主管的中國工商報、中國消費者報、工商行政管理雜志等報刊的“打傳警示令”等專欄中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向社會及時通報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工作的動態,深入分析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變化和新特點,公布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名單。

  同時,群眾也要提高警惕,加強自身的防范。一旦發現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義,要求交錢加入或發展人員加入,發展后可以提成,許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額回報等情況時,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斷其是否傳銷組織時,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有正規的辦公場所;以55號文件中提及的六種行為作為判斷標準,看其行為是否屬于傳銷和變相傳銷,其營銷制度、獎勵制度是否合法。如果自己判斷不清時,要向當地工商、公安等部門咨詢。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工商、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時一定要說清傳銷活動的具體地點,如街道、樓號、門牌或附近的明顯標志等,以及傳銷授課的地點、時間等線索,以便工商、公安等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各地工商部門設有舉報受理熱線12315。

  七、金字塔式銷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銷售”,在國外又稱“鎖鏈式銷售”、“滾雪球銷售”、“文字鏈”、“金錢游戲”、“投資彩票”等等,在我國則被稱為“拉人頭”、“老鼠會”。是指參加者在加入時,必須付一筆高額入門費以獲得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或取得晉升到更高層的機會);加入者可以從其介紹加入人員所繳付的費用中提取報酬,還可以從其下線發展的人員交納的費用中再提報酬;有明確的上下線關系,組成如金字塔狀的多層次人際網絡。參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據其發展人員的數量或其發展的人員再發展的人員的數量,是一種欺詐性的銷售和市場計劃,為世界各國政府所嚴厲打擊和取締。

  八、工商、公安、人民銀行商務部、教育部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職責分工

  根據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有關文件規定,各部門職責為:對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查處。

  對涉嫌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組織者,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持有效批準文件通知開戶銀行在六個月內暫停辦理結算業務,各銀行應予支持和配合。對涉嫌單位和組織者正常的費用開支和特殊資金需要,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結算。

  對利用變相傳銷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由人民銀行進行認定,并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對轉型企業的規范管理,前置審批由商務部門負責;注冊登記及日常監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學生的教育、宣傳工作,以增強學生的防范意識,避免被騙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做好被騙學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門既各負其責,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門聯絡機制,確定聯絡人員,定期召開會議,通報信息,共同組織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

  國家工商總局下發18條的目的就在于開放直銷市場前做到高壓勢態,為規范中國直銷市場打好基礎,中國政府對直銷市場的放開所遵循的原則肯定是循序漸進的,不可能一下全部放開,而且《反金字塔欺詐條例》的頒布表明政府將采用一放一壓的監管模式。一手抓管理,引導企業健康、良性發展;另一手則對非法傳銷活動展開毫不手軟的打擊。事實證明,一放一壓符合中國國情。必將有效的實現政府對直銷市場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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