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和平組織阻擊APP集團訴浙江省飯店業協會(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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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14日 17:38 《法人》 | |||||||||
法律論爭 APP起訴浙江省飯店業協會之后,法院方面已經把開庭日期定在2005年1月初。圍繞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有關專家和業內人士也展開熱烈的討論。
首先就是浙江省飯店業協會行為的性質問題。盡管APP是以侵犯名譽權的事由提起訴訟,但浙江當地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此事可能涉及企業間不正當競爭問題。 在中國,APP被業內公認為紙業“老大”,統計數據表明,APP在2002年的銷售額達131億元,幾乎是紙業界第二名——晨鳴紙業——的3倍之多。比如,APP旗下的旗艦: 金旗艦、紅旗艦、綠鋼炮、小鋼炮、黃金搭檔等品牌的復印紙、打印紙、傳真紙、筆記本以及清風、唯潔雅、真真等品牌面巾紙、衛生紙,在市場上幾乎占據了半壁江山。 而浙江飯店業協會要求會員拒用APP紙產品的通知發出后,浙江民眾反響巨大。據當地媒體《現代金報》記者在寧波做的隨機調查表明:有70%的商家和市民表示,如果金光集團真的有在云南大肆砍伐森林的事實,他們將對金光集團的紙產品進行抵制。 對浙江省飯店業協會的行為,有人認為,這是行業協會強制性地指定下屬飯店不使用某種產品,就是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構成濫用權力,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反對者則認為,浙江省飯店業協會不是政府機構,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行為主體構成要件,并且,協會本身也不是經營者,它的行為并非從私利出發,而是基于環境這一公共秩序要求,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個問題是,企業是否應當擁有名譽權。 APP的訴訟,恰恰是以被告“侵犯名譽權”為由提起的。而在12月10日于北京舉行的一個相關“法律研討會”上,幾位律師首先對“名譽侵權”談了看法。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浦志強律師認為,在西方國家,法人一般不具有名譽權,如果賦予法人以名譽權,將帶來可怕的后果。因為,法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涉及公眾。如果法人擁有名譽權,那么公眾對法人的批評或者評論,就很容易被法人利用作為名譽侵權的口實。浦律師舉例說,前幾年某電腦公司狀告一位用戶,理由是這位用戶在網上發表的文章侵犯了該公司的名譽,該案以電腦公司最后勝訴結束。 “如果賦予法人以名譽權,那么民眾就不敢隨便評判法人了。”浦律師從當前公民對上市公司的監督、新聞媒體對機關法人的批評等多個角度進行闡述,認為法人不應該擁有名譽權。 持相反觀點的是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的魏汝久律師。他認為,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法人如國家機關,是公法人,而其他的法人則為私法人。在魏律師看來,前者不應該具有名譽權,后者則應該具有。 即便如此,魏律師也認為浙江省飯店業協會的行為不構成對APP的名譽侵權。因為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若干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于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進行批評,不應當認定是侵犯名譽權。 另有參加研討會的法律人士認為,在中國,法人具有名譽權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已經足以證明中國的法律和司法都賦予了法人的名譽權。“事實上,私法人就是法律上‘擬制的人’,它和自然人的區別僅僅在于有無生物體的特征,除此之外,它和自然人沒有兩樣。” 第三個問題是,作為一個行業協會,浙江省飯店業協會號召抵制某個企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否適當? 據媒體報道,早在APP提起訴訟前,浙江大學法律系主任吳勇敏就曾提出,飯店業協會的《通知》中所要求的內容有欠慎重。他認為飯店行業協會不應該在倡議書中明確要求成員拒用APP紙產品,并以此作為評定綠色飯店的標準之一,這樣做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及飯店行業的內部矛盾。 對此,浦志強律師認為,《通知》僅僅是一個倡議。協會有權利發出倡議,有權利搞活動,而且有權利制定活動章程。如果會員不認可,他可以不參加這個評比。 但另有人士亦提出,就浙江飯店業而言,當多數飯店都加入了這個協會,并且這個協會的一些評比活動實際上已經能影響會員的經營狀況時,輕率地說某個會員“不同意抵制就可以退出”,這是站著說話不腰痛。這位人士的意思是,協會的通知要求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對會員單位的強制命令。基于這種命令,協會的行為值得打個問號。 除卻上述爭論,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在于: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所發出的通知是基于綠色和平組織的一份報告,那么,協會是否可以直接采納一個非政府國際性組織的報告而作出一項對某特定企業不利的舉動呢? 法學專家分析認為,這個疑問包含了很多技術性問題。比如,綠色和平組織的報告是否可以列入當然可以采信的證據范圍?換句話說,綠色和平組織的報告,是不是像政府文件、法院的生效判決一樣可以一味信任?再比如,如果綠色和平組織的報告有不夠準確或者失實的地方,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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