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王紅茹/北京報道
12月底即將開庭的一個案件引起了諸多人士的關注。案件內容不復雜,但此案的雙方當事人卻不簡單:原告之一鄭成思是中國知識產權界的知名專家;被告北京書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書生公司)是國內最早掌握數字紙張產業核心技術的IT企業,公司創始人王東臨擁有眾多頭銜,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總體組專家是其中之一。雙方作為學術界和產業界的領
軍人物,以司法訴訟這種最為激烈的方式直接論戰,可謂是火星撞地球,把數字時代的著作權問題推向了峰頭浪尖。這起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鄭成思等七學者狀告書生公司侵犯著作權的案子,早在10月21日就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一審無果而終。
懸念案情
在數字時代,一部優秀的作品通過網絡傳播后,其效果往往出人意料的好。但是,前提是這部作品要有自己的版權。鄭成思之所以起訴書生數字技術公司,就是因為在今年3月初,他發現www.21dmedia.com(“書生之家數字圖書館”為書生公司所有)網站,使用了他的多部作品。而書生公司使用這些作品前,并未和他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他的許可。于是,鄭成思向北京市第二公證處提出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依據被申請人的申請,北京市第二公證處在2004年3月30日至31日期間,對證據進行了相應的保全公證,并作出了(2004)京二證字第09065號《公證書》。據此,鄭成思等人將書生公司告上法庭。據了解,起訴書生數字公司的還有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的李順德、唐廣良、張玉瑞、徐家力、周林、李明德等六人。200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但是當10月21日,雙方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進行證據交換后,面對原告方提供的公證書,書生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質疑。
“《公證書》所打印的全部41頁網頁中,凡是涉及到圖書內容的,窗口標題欄都被人為裁剪掉了。公證只能如實記錄客觀情況,并不能自己私自篡改證據,這是嚴重違反公證基本準則的行為。為什么原告要篡改證據呢?可以從《公證書》第37頁找到端倪。這是惟一一頁被完整打印出來的頁面,其窗口標題欄卻顯示出其內容來自山東一個網站,與公證事項毫無關系。”書生公司副總裁陳芳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書生公司主要幫助圖書情報機構建設數字圖書館,自身并不在網上開設直接對公眾服務的數字圖書館。書生數字公司所屬的www.21dmedia.com網站從不對公眾開放讀書功能,更不可能找到原告所訴圖書,原告所訴事項絕非事實。從技術上來講,我們依靠的是獨有的達到國際領先水平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最大程度地保護了權利人的利益。”陳芳隨即向記者出示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公證書。公證書中第37頁,窗口標題欄確實標明內容來自山東某個城市的網站,而其它頁碼的窗口標題欄都消失無影。
“該公證書中公證的內容存在人為拼接的痕跡,并未反映網站上的內容,是不真實的,該公證應是無效的”。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儲備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表示,“從公證書上看,鄭成思等人提交的證據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其所取證的網站也并非書生數字公司所有,根本不能證明所訴事項!
由于此案在法律意義上影響較大,中國科學院院士、著名科學家倪光南院士也在密切關注著。倪光南在仔細看過有關材料后表示:“七學者所提供的證據存在明顯的偽造痕跡,希望政府和社會給科技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支持和鼓勵創新活動,使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壯大”。
“書生公司是一家優秀的、很有創新能力的民營高科技公司。近年來,一直致力于推進中國的數字紙張技術和應用,達到了很高的水準,我相信不會有意損害著作權人利益;雙方不妨坐下來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這樣更有利于我國數字圖書事業的發展!蹦吖饽舷颉吨袊洕芸繁磉_了希望雙方和解之意。
而官司并沒有朝著倪光南希望的那樣走向和解之途,而是陷入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境地。
數字版權法規亟待完善
其實這個官司誰贏誰輸的結果,相比其“樣板”作用來說,要顯得小得多。因為這起官司反映了在數字時代,版權、著作權的法律依據應該更加完善,新技術條件下的著作權保護成了一個待解的難題。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已經不能適應數字時代的要求,七位學者所持的傳統觀點,會阻礙數字圖書館的發展。” 儲備這樣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據介紹,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著作權交易模式仍然沿襲著傳統方式下一對一的交易模式。
“一個較大規模的出版社每年的圖書發行量也只是上千種,而數字圖書館涉及的圖書往往是數十萬種,企業平均每人要與上萬種圖書的著作權人洽談版權使用許可。在海量信息的情況下,傳統的一對一版權洽談方式已不適用!痹贗T產業有“數字技術之王”美譽的王東臨對《中國經濟周刊》直言。
“既然你選擇了經營這個產業,就不能說為了經營,為了盈利,一定要改變法律制度來犧牲那么多人的利益。政府也好,社會的某些成員也罷,誰都沒有義務保證網絡運營商的利益!贬槍ν鯑|臨的觀點,七位原告之一唐廣良反駁道。顯然,唐廣良推崇的,還是傳統的每一個使用者與每一個權利人洽談的傳統版權授權模式。
傳統的圖書發行主要由作者、出版社、發行商幾個角色構成,經過長期演變,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架構,通常采用一對一的洽談方式。但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數字內容傳播產業發展如火如荼,而數字傳播對信息的應用方式與傳統紙介圖書區別巨大,再采用傳統的一對一模式來處理互聯網海量信息,是否可行?
“舉個例子,如果1000個傳播者需要100萬個著作權人的授權,哪怕每次洽談所花費的成本只有區區100元,那社會仍然需要為此支付1000×100萬×100元=1000億元的交易成本。”王東臨給《中國經濟周刊》算了這樣一筆賬,傳統一對一的版權交易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數字化發展帶來的要求,社會需要一種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版權授權通道。
“現在關于出版物的數字化處理、傳播方面,涉及大量作品、作者,海量信息的授權很難處理,工作量很大,如果精力全放在這兒,數字化制作和知識傳播會受到影響,這是一個事實。但因此就不尊重作者著作權了,這也不對!敝袊鏅啾Wo中心常務副主任齊湘潼向《中國經濟周刊》表述了圖書數字化與著作權人的矛盾。
“授權要約”打破成本限制
那么,能否找到一個簡單易行的模式,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打開數字版權的閘門?
9月10日,一本名為《最后一根稻草》的新書在北京首發,該書吸引業內人士注意的不是其內容,而是該書使用的一種全新版權授權方式—在書中直接登載授權要約。根據“授權要約”的內容,任何個人或單位只需在保證署名權、作品完整性,并將傳播此書帶來收入的5%作為授權費用,交由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收轉作者本人,即可合法地對此作品進行數字化的復制、傳播和發行。
什么是“授權要約”模式?簡單地說,是在符合關于版權的所有理念、公約、法律的前提下,以要約的方式簡單有效地解決版權供給問題。
“從數字圖書館的角度來看,‘授權要約’的使用,實際上是給他們提供了一個便捷、低成本的版權獲得渠道。版權使用者只需符合授權要約確定的條款就可以直接使用著作。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授權要約往往把版權維護委托給一家專業的版權機構,它使著作權人可以更容易維護自己的權益。”該書作者北京佳創易人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鐘洪奇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當傳統版權交易模式面臨海量交易的挑戰,“授權要約”試圖開創全新版權交易模式。這種新型的“授權要約”模式,是解決數字版權問題的最好方式嗎?“我認為授權要約是版權管理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應該有很強的生命力”,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推廣應用組處長董寶青向《中國經濟周刊》表達了他的看法,“大家過去沒有關注授權要約,應該把這種方式進行綜合以后再進行完善,逐步形成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應該加快推動版權信息的標準化,加快推動授權要約模式的標準化。”
應該說,“授權要約”是符合數字時代需求的版權授權新模式。該模式能使權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權利,使用者獲得更多授權,公眾獲得更多知識,從而形成“多贏”的局面。如果這種模式能夠得到宣傳普及,版權授權瓶頸將不復存在,“版權饑荒”也有望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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