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利來土地之爭背后:斷檔的政府執政鏈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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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9日 10:08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周穎 郝遠超 三次督辦函的失效意味著什么? 香港嘉利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利來)以為憑著國務院的一次、商務部的兩次督辦函就可以使其在與北京二商集團的“官司”中穩操勝券,以為很快能結束這場“馬
為何令行禁不止 2002年7月2日,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送了一份“特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外經貿法函[2002]67號),抄送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相關部門。決定如下: 依法撤消被申請人于2000年9月27日所作的《關于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更換合作方的批復》(京經貿資字{2001}627號)。 這份“特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背后到底有什么樣的故事? 1994年,北京市食品工貿集團總公司后更名為北京二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商集團”) 、北京恒業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恒業公司”)與嘉利來簽訂合同,成立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共同開發建設北京嘉利來世貿中心項目(朝陽區新源南路1-3號)。 按照合同約定,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金1200萬美元。三方分別擁有合作項目32%、8%、60%的權益。 從1994年至1995年,香港嘉利來先后出資共1225萬美元。1996年9月,經嘉利來聯系,合作公司與韓國大宇公司簽訂了總額為2.35億美元的貸款合同。同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萬美元貸款匯入合作公司。 此后嘉利來累計出資約4億多元人民幣,全部用于支付拆遷、補償、工程費以及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等開發費用。 天有不測風云。正當各方實施這個項目之際,便遭遇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韓國大宇公司出現嚴重財政困難,無法繼續履行承諾的貸款義務。由此,合作公司陷入資金困境,致使工程無法繼續,于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令嘉利來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這一停工帶來的災難似乎是毀滅性的。 2001年9月27日,嘉利來在其與北京市二商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恒業房地產綜合開發經營公司合作成立的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中投入巨資而形成的股權,經合作公司中方北京市二商集團單方面申請,被原北京市外經貿委一紙“京經貿資字627號《關于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更換合作方的批復》”給了另外一家香港公司。 由于這一突然變故,使位于北京東三環北路昆侖飯店北側、占地24100平方米、原來要建的一座建筑面積為23萬平方米的“嘉利來世貿中心”流產,目前只留下了一個約2萬平方米的大坑。 嘉利來當然不服,艱難的訴訟之旅由此拉開帷幕。 “2002年7月,中央已經批示,要求對此事盡快查證并做出了結,但時至今日,沒有任何結果。這其中還包括中央的其他高層對此都相繼做出批示,還有北京市的相關官員都對此事高度重視,并責成有關主管部門盡快解決,仍然于事無補。” 嘉利來董事長穆軍一臉不解地面對記者。 “為什么中央一再強調的執政能力,真正落實到操作層面的時候如此之難?我不知道背后到底有一種什么樣的力量公然與中央強調的執政能力頂撞?” 2003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函{2003}51號)發函給商務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兩部門執行{2002}67號文,并依照法律、法規限期做好行政復議決定。 2003年8月14日,商務部特急責令將履行通知書(商法函{2003}32號)下發給北京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要求他們認真履行外經貿法函{2002}67號行政復議決定,立即下發恢復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公司各合作方股東地位的書面通知,重新頒發批準證書,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將履行該行政復議決定結果書面報告商務部。 一直期待能有回復的嘉利來仍是未果。 “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指示要求這個案件盡快解決,但現在遲遲沒有進展?很多法學家都非常支持我們,認為這是明顯的欺詐,是集體犯罪。因為整個事件的來朧去脈不是一個人可以操縱的,涉及到好幾個有關部門。這件事情所形成利益鏈條,一旦斷裂,將牽扯到的會有一系列人員。在這樣的利益群體下,如果沒有真正強有力的力量斬斷這只黑手,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我們是贏在法理上,卻輸在了情理上。只要這個利益鏈條不能突破,我們面前的訴訟依然是十分艱難的。雖然我們有充足的證據, 但我們卻處處碰壁。” “斷檔”的執政鏈 北京市二商局也頗有怨言。 北京二商局(現稱為二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允生則告訴記者,中國仲裁委裁定香港嘉利來公司違約,并不是我們違規。 姚允生稱,2004年3月8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就北京二商集團訴香港嘉利來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嘉利來)合同違約并請求裁定終止合作關系一案(即V20010382號仲裁案)作出裁決,全面支持了北京二商集團的仲裁請求。 北京二商集團向仲裁委提出V20010382號仲裁案的背景是:香港嘉利來公然推翻其公開承認合同違約的事實,并采用行政復議方式對抗北京市經貿委和北京市工商局批準北京二商集團更換合作者、重組原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行政行為。北京二商集團提出的主要仲裁請求為:裁定終止北京二商集團與香港嘉利來之間的合作關系;裁定香港嘉利來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合作公司于1995年經北京市外經貿委批準,名稱為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作三方簽訂有《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書》,該合同書有原件正本,北京市工商局正是依據這份合同,于1995年3月30日為合作公司頒發的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且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記備案。但仲裁委卻依據合作三方從未曾簽署過的《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書》立案、審理,并且,這份合同書還是經過涂改、變造的復印文本,至今二商集團不能提供原件正本。″嘉利來公司董事王毅新反駁說。 對此,二商集團稱,這份復印文本是1995年中方向北京市外經貿委報批時,將1994年9月19日四家公司簽署的《北京嘉利來置業有限公司合同書》中的一家公司遮蓋掉復印而來,原件沒有了,但這份復印件文本是生效的,雖然沒有原件正本,但對合作三方有約束力。仲裁委的《裁決書》中竟然認可并支持了二商集團的主張。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規則》都有規定,無仲裁協議不得立案。香港嘉利來已經于2004年9月7日(9月9日組成合議庭)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仲裁委《裁決書》,并已立案、開庭,但還沒有做出判決。 此外,香港嘉利來依據《中外合作北京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合同書》于2002年3月25日,向仲裁委提交了另外的仲裁申請,仲裁案號為V20020094號,已開庭多次,目前還未做出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0月13日,二商集團又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仲裁案號為V20040008號,要求仲裁委確認前兩個合同的效力問題。但該庭至今沒有組成。 近4年的時間,案件遠遠不能畫上句號,且也沒有新的進展。雖然領導們在批示中都有明確的時間限定,要求在期限內解決。然而時過兩年,目前仍然是沒有答案。 而根據相關的規定,嘉利來于9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仲裁委《裁決書》的在60天之內必須有結果。但至今,沒有結果。 這是難以解決的問題,還是問題難以解決? “執政鏈出現了‘斷檔’,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想這不是一句話可以表述清楚的。除了當事人,任何人都想像不出其中的難處。‘斷檔’斷的是執政的誠信。” 穆軍黯然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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