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虛假陳述的四種“糖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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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4日 19:04 《英才》 | |||||||||
口述·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嚴義明/整理·鄒容 江蘇瓊花的經營層對于此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需要經過股東會、董事會的認可并公告。江蘇瓊花董事會當時還說不知曉此事,則完全是推脫之辭。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總經理、董事要親自閱讀公司各類報表,除非財務可以制造虛假報表,否則不可能不知曉此事。而如此數額巨大的對外投資,若沒有通過董事會的認可,其內部財務資金管理制度是非常令人擔憂的。 根據去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導致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簡稱《1.9規定》)中第十七條,對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定義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根據此定義,虛假陳述應當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和不正當披露四種。 因此,江蘇瓊花不僅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受到深交所公開譴責,還可能因此而面臨被投資者索賠的局面。 可以參照的是,今年7月,中國證監會曾對啤酒花作出行政處罰,認為啤酒花公司擔保事項沒有及時披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情形。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部分董事處以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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