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跨國索賠的結局猜想(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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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9:19 《中國經濟周刊》雜志 | |||||||||
不能選擇的索賠方式
至此,中石油決定向尤科斯索賠已成定局,惟一沒有確定的是選擇仲裁還是選擇訴訟,正因為如此,案件的最后走向更加引起了各方猜測。 據俄羅斯國際文傳電訊社駐京記者透露:“周日(10月31日)剛與尤科斯莫斯科總部聯系過,他們沒有確認(被起訴)。”但是,該記者又十分肯定地說,從消息靈通人士那里得到的說法是“中石油已向某個國際法院起訴”,但是賠償金額和受理法院“都不清楚”。而且,他確認是“某個國際法院”,而非國際仲裁法院。 中石油國際合作部有關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起訴和仲裁都沒有(開始)。你可以上我們的網站去查。”而中石油官方網站刊登的只有9月30日發表的“中國石油致函要求尤科斯公司嚴格遵守雙方原油貿易合同”的簡短文字,并沒有提出所謂“起訴”等事宜。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宣增益教授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指出,“現在討論要選擇哪一種方式,或仲裁或訴訟,這都不是中石油能夠控制的。” 宣增益分析,從目前的情況看來,中石油要和尤科斯坐下來協商這件事的可能性已經可以排除。那么,在這樣一個前提下,至于采取哪種方式解決這次合同違約,只能由雙方簽訂的合同來決定。如果合同里約定了雙方發生糾紛后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中石油想繞過仲裁也是不可能的。如此一來,仲裁即為終審,不必再經過訴訟;如果合同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中石油只有走訴訟這條路。不僅這樣,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使用法律的話,雙方在訴訟中適用的法律一般以合同的履行地和與合同具有最密切的法律即可。由此可以判斷,如果中石油最終必須走上訴訟道路的話,案件審理所適用的法律當屬俄羅斯法律。 “所以說,中石油索賠的方式將不是可以選擇的。當然,如果合同中恰恰約定了仲裁條款,仲裁將更加簡單、快捷。”宣增益說。 北京市明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紀曉星律師,曾多次代理國內外客戶在涉外訴訟、仲裁及調節重大經濟糾紛等方面的案件,他與宣增益教授的觀點幾乎一致。紀曉星認為,這個索賠案件中,到底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已經不是選擇與不選擇的問題。 “在簽訂跨國貿易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越細越好,不能忽略任何一個細微環節,才能保證權益受到損害后有賠償的依據和便捷的方式。而在仲裁和訴訟兩者選擇中,律師在幫助自己客戶簽訂合同時,一般會建議雙方約定發生糾紛后,通過仲裁來解決。”紀曉星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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