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靜
變化一建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
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先行賠付的,保險公司有權追償。
變化二司機無過錯即“無責任”
法規增加了交通事故責任的5種具體劃分,分別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為無責任。至于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變化三減輕機動車無過錯賠償
草案修改稿中指出,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市此前對于無過錯責任的承擔,是民事損害結果的10%,今后承擔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國家尚未公布相關規定。
變化四“車負全責”要具備三條件
草案修改稿中將“車負全責”條款改為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五騎自行車可帶“小學生”
草案修改稿中將駕駛自行車只準在安裝固定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修改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同時,將草案中關于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的規定,修改為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運營。
變化六交通協管員有了法律地位
草案修改稿明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變化七取消自行車登記規定
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草案中關于自行車登記的規定。同時,刪除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二年重新登記一次”的規定。
變化八公交車單排等候進站被刪除
根據市民提出“公共電、汽車應當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依次單排順序駛離停靠站的規定,容易導致公交車排長隊,從而影響出行”等意見,修改稿刪除了草案中關于“公交車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以及“公交車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在有序的基礎上實現道路的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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