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內部轉向外部 國資委加大中央企業審計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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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0日 11:04 《商務周刊》雜志 | |||||||||
國資委和它公布的暫行辦法正在經受巨大的考驗 □記者 羅率 今年下半年以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從一批中央企業換帥,到7、8月份國資委在社會上的公開招聘,再到最近“郎顧之爭”中飽受批評的表態,這
9月10日,國資委以第7號令的形式,向公眾公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企業改組改制、上市融資、資產重組等行為都將納入審計的范疇之內。 事實上,早在1999年5月,“兩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過一份《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但顯然效果并不如何。與該“暫行規定”相比,此次的“暫行辦法”在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上規定得更加具體,除了對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財務核算的合規性等內容進行審計外,還要求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包括了企業重大投資的資金來源、決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資收益的核算情況;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大額采購與租賃等經濟行為的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涉及的證券、期貨、外匯買賣等高風險投資決策的審批手續、決策程序、風險控制、經營收益或損失;改組改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兼并破產、股權轉讓、資產重組等行為的審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離任審計在審計界已實施多年,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著重要依據。不過以往的企業離任審計往往由隸屬的上級部門組織進行,由國資委親自組織負責對下屬的189家大型國有企業進行審計還屬首次。根據條例,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負責人,委托國家審計機關組織實施;未委托國家審計機關的,將采取招標等合理方式,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組織實施。由這些獨立的社會審計機構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參與到國企的審計過程中來,也是這次條令比起以往的一個突破。 “這是由內部審計向外部審計的轉化。”南京審計學院金審學院院長王會金教授評價說,當企業的離任審計由隸屬的上級部門組織審計時,難免涉及到許多經濟利益往來,很難保證審計的獨立性;而由國資委負責審計,邀請相關的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外部審計,“無論是從審計的獨立性,權威性還是從審計的層次上,都比原來提高了一個檔次,并且這種審計也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與7號令同時出臺的還有8號令和9號令,分別是《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的內部審計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在全社會熱烈討論國企改革方向以及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之際,這三個條令的出臺無疑是希望通過審計這一有力度的工具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企業業績,以嚴防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和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對于這些暫行辦法能起到多大作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經濟研究所的副所長張文魁稱:“目前有關國資委的國企資產清查處理問題比較敏感,不便過多的評述! 國家審計署的相關人士在接受采訪時同樣非常謹慎,認為相關的話題過為敏感,而審計署只是履行應有的職責。但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司的一位官員認為:“條令不會對既有的工作造成太大的影響!倍鴮τ谏鐣䦟徲嫏C構來說,這也將加大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國企審計的機會。 在國資委進一步加強國企的資產管理,增強經營績效的同時,如何出臺與考核業績相配套的企業負責人薪酬辦法,也成為接下來必然引出的一個話題。“‘要求’和‘給予’要平衡,才能激發積極性!币晃粐蟮呢撠熑嗽诮邮懿稍L時說,針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制定出一個責任、權利和利益都非常明晰的薪酬體系,是和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及離任審計制度同樣重要的工作。 9月13日,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2004年中國企業高峰會”上演講時說,加快中國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就必須大力實施大公司大企業集團戰略。而在這一進程中,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體制保障是實施這一戰略的首要措施。而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董事會下設的戰略、提名、薪酬和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將是未來國企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郎咸平引發針對國有企業改革中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爭論之時,這一利益糾纏的改革事實上已經只剩下大型中央企業這最后一步了,面對著學術界的爭論不休和社會民眾無聲卻又熱切的關注,國資委和它公布的暫行辦法正在經受巨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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