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主犯減刑,為何撩動人心
本報評論員 李曉鵬
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再次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媒體報道,田文華已獲改判,從當初的無期徒刑改為18年有期。而她的親戚們,還在盼望著:“兩三年后就保外就醫!
這是田文華的“夢想秀”,然而卻是深受三聚氰胺毒害的家庭的噩夢。6年前,添加了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毒害了無數的嬰幼兒,使他們在還不懂什么是人間溫暖的時候,就陷入病痛的折磨之中,甚至被奪去生命。由此帶來整個國產奶粉業的全面滑坡,中國消費者對國產奶粉和食品安全的信心降到冰點。而田文華,就是這次食品安全案件的主犯,并因此而被判無期徒刑,進入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三鹿案”涉案面之廣,影響之大,在中國的食品安全歷史上前所未有。所以,當田文華從無期改判有期的消息被媒體披露之后,公眾嘩然。盡管監獄方聲稱已進行過獄內公示,但社會公眾仍不明覺厲。按照最高法有關要求,此類影響重大的案件主犯減刑,應公開審理。人們質疑的焦點在于,改判的依據何在?為何要從無期減刑到最低標準的18年?難道真的要上演“死刑改無期,無期改有期,有期改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等于無罪釋放”的套路嗎?
誠然,田文華經過6年牢獄,今年已年滿72歲,已經是一個風燭殘年的老人,她的家人很希望她能回家安度人生最后的歲月。然而,人道主義不能替代司法正義。年齡并不能緩解她曾經給人們帶來的痛苦,她的罪行并不能用年齡來抵消。而從無期減刑到有期,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明確規定,既然如此,為什么不能公開審理、公開宣判,非要等到媒體調查了,才得到披露呢?
減刑案公開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監督。人們有理由質疑,河北省女子監獄對于田文華減刑一案諱莫如深,有沒有其他原因。而要求其公開田文華減刑的緣由,以及減刑案的審理程序,不僅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司法系統努力推動的措施。
按法律表述,減刑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特定服刑人員采取變更執行措施,是否減刑,取決于兩點:一是服刑人員表現良好確有悔改情節,二是有立功表現。在執行層面,減刑和保外就醫這個環節,過去曾因缺乏公開程序,成為司法腐敗高發的重災區:原江門市副市長林崇中作假保外就醫,被舉報判刑1年多未坐牢,且住高檔小區開寶馬[微博]豪車。原河源市公安局局長曾天來被判刑10年的同時,因患有高血壓等疾病被允許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當庭釋放”。
正因為如此,有識之士一直在呼吁減刑案件審理應做到公開透明,并得到司法系統的支持。早在2012年2月,最高法就曾發布司法解釋,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示;在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就明確表示,要深化獄務公開,進一步健全完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依法公開制度。公開減刑案件的審理,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
其次,公開的目的不僅是為了監督,更是為了讓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都能得到伸張,實現程序正義。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減刑的權力往往由監獄主導,即使不存在司法腐敗,也是一種單方面的權益伸張,缺乏被害人一方的權益伸張。在田文華一案中,當事人并不僅僅只有田文華一人,而是有將近30萬的受害者家庭。田文華在監獄里的表現是否悔改,也不應僅僅由監獄一方認定,也應當充分顧及近30萬受害者家庭的情緒,正因此才需要對其減刑一事公開透明。
田案的諸多疑問,若不向社會公開,不僅有悖于法治精神中的公正原則、程序正義原則,還在很大程度上傷害了實質正義的原則。堪稱食品安全第一案的三鹿案在當時得到了公正的處理,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應當體現公平正義。否則,對于今天依然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案件,就不是一個值得借鑒的案例,也無法對那些躍躍欲試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有充分的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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