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11類34項服務收費。
34項銀行收費被取消,看上去挺多,實則有“避重就輕”之嫌,因為被取消的大多是不太緊要的收費項目,比如開戶和銷戶手續費,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等,有的原本就不收,有的一年收費幾塊錢,人們反映并不強烈。反之,諸如跨行查詢、取現、轉賬收費等人們反映強烈的銀行收費并沒有取消,也沒有降低,甚至沒有對這些收費予以規范。
銀行收費項目泛濫,收費標準偏高,現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脫不了干系。從名稱上即可看出,這個辦法強調了國有銀行的“商業”性質,將之與一般商業銀行等同視之,沒有凸顯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身份、壟斷地位及社會責任。從該辦法的內容上看,商業銀行設立收費項目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也就是說,各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這就是問題的源頭。
如果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那么取消幾十項收費不過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會冒出一茬。銀行業務不斷向深度和廣度拓展,他們巧立收費名目的空間大得很、手段多得是,“事后取消”式的監管只能疲于應付,況且很多時候還“應付”得不及時、不得力。
監管部門如果真的想規范銀行收費,不妨轉變監管思路:對于國有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改“無禁止即可為”為“無審批不可為”——國有商業銀行若要設立收費項目或調高收費標準,必須事先報請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沒有審批和認定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實施,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事前審批”顯然優于“事后取消”,不僅能夠防止銀行收費多如牛毛,而且可以避免銀行收費陷入無休止的廢、立拉鋸戰。
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布消息稱,已經起草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并已下發至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盡管我們尚不知這個“新辦法”的廬山真面目,但筆者認為,將國有商業銀行與一般商業銀行分而視之,對國有商業銀行收費進行嚴格管束,應該是這個“新辦法”著力考慮的事情。同時,銀行收費既關乎銀行的利益也關乎民眾的利益,這個“新辦法”顯然不能單方面征求銀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