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
賦予統計機構、人員相對獨立的地位,避免行政干預,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力圖從法律上斬斷“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源頭,使統計數據進一步去行政化、趨科學性
□本報評論員 林 琳
據新華社報道,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統計法》,對虛報、瞞報、篡改統計資料等造假現象,加重了處罰力度。
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曾表示,從近年來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來看,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約占全部統計違法行為的60%。可見,統計數據造假已不是個別現象。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官員的政績與統計數據間有一種畸形的“親密”關系,經濟增長了多少、糧食增收了多少、百姓收入增加了多少,這些指標往往影響著一些官員的仕途,從而容易引發不同地區、行業間統計數據的相互攀比和“競爭”。一些官員暗示、授權統計機構和人員虛報、瞞報,對統計數據進行“包裝”和“策劃”,更有甚者,拍拍腦袋便決定了當地重要的增長數據,然后指使統計人員以種種手段在統計報告中“得出”這一數據,即所謂“按需報數”。另一方面,是統計部門的地位不夠獨立,在經費、人事等方面受地方制約,對數據造假行為難以抵制。
統計是人們認識客觀事物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國家獲取各方面信息的重要手段。它不僅為決策提供依據和意見,而且可以監督、檢驗決策的執行效果。統計的生命在于真實、準確。而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不僅僅關乎政府的公信力,更關系著政府決策的科學,不僅僅關乎每一個具體的民生問題,更關系著整個宏觀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進步。
統計數據的造假現象,使得一些地方統計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大打折扣,以至于有重要數據公布,一些人總會懷疑:“這是真的嗎?”有時任統計部門如何解釋,還是將信將疑。因此,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和公信力成為了此次修改的重要議題。
有鑒于此,此次修改刪除了原有“有關領導干部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的規定,明確指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賦予統計機構、人員相對獨立的地位,避免行政干預,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力圖從法律上斬斷“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源頭,使統計數據進一步去行政化、趨科學性。
修訂后的《統計法》增加了“監督檢查”一章,規定了各監督主體和執法權限,使統計機構的違法行為有了處罰依據,體現了責權利相統一的基本原則,也充分考慮了權利與義務間的平衡。
此外,此次修改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加大了力度,使統計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大大提高。比如,對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追繳物質利益,撤銷晉升職務等。
但也應該承認,新的《統計法》中仍有一些內容離專家及公眾的預期有一定距離。比如,對一些惡劣的數據造假行為僅是“責令改正”、“予以通報”,能有多大震懾力?統計部門的行政、人事、經費等仍在相當程度上依賴地方政府的管理與支持,這能使統計機構和人員放開手腳工作嗎?人們期待能有更完善的制度安排解決類似的問題。
以法律的力量提高統計數據的質量,這是《統計法》修改的意義所在。依法行政,依法統計,以法律為武器,追求統計結果的真實、準確和科學,無疑是我們的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