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工作當中,要處理好人大與政府的關系,要向人大主導立法和修法過度,立法本來應該是人大的權利”
【《財經》年會專報】“在立法工作當中,要處理好人大與政府的關系,要向人大主導立法和修法過度,立法本來應該是人大的權利,”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吳曉靈11月29日在《財經年會2013:預測與戰(zhàn)略》上做上述表示。
吳曉靈表示,上個世紀80年代的時候,由于改革過程當中有眾多的情況發(fā)生變化,通過修法解決這些問題有點來不及,因而,人大授權國務院做了很多的行政法規(guī),以政策和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推進改革,在當時是需要的。
但她指出,現(xiàn)在我們國家已經基本上建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更多的法律來自人大,而且應該由人大來主導法律。
她認為,可以通過人大組織社會的力量和行政部門當中了解情況的人共同組成起草班子,但是必須是人大主導,這樣才可以克服現(xiàn)在在立法過程當中部門利益之爭和部門利益法制化的傾向。
吳曉靈還表示應從三個方面充分發(fā)揮人大的作用,首先,應該發(fā)揮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在民主立法和監(jiān)督執(zhí)法方面的作用,引導社會走向法治軌道。第二、要發(fā)揮人大在預算審查和監(jiān)督方面的作用,讓行政權利在陽光下運行,讓政府變成看得見的責任政府。第三、發(fā)揮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jiān)督作用,切實對人大任免的干部實行問責制,人大代表不能夠只投票選舉人,而應該對他被選舉出來的人有問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