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海建
備受關注的郴州農民李清賣山寨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又有新進展。“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991859元。”近日,李清之妻李紅英接到代理律師王福奎從內蒙古打來的電話,告知她重審判決結果出來了。(《三湘都市報》5月21日)
任何規范的市場都不該為造假者說話,無論其身份是農民抑或其他。但“郴州羊毛衫案”之所以自去年以來就牽動人心,甚至發酵成為公共事件,顯然不在于民眾濫用了樸素的同情。法學界有言“法官乃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2151萬余元,這是郴州商販李清在銷售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審裁定的罰金數額;199萬余元,這是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后的判決數額。責罰雖10倍縮水,仍難逃輿論對其公平與正義的質疑。
一個小小的賣山寨羊毛衫的攤販,既不是生產源頭、也不是批發龍頭,只不過在跨省打假的過程中開溜的步子慢了點,就這樣被當成典型殺雞儆猴。諸多細節仍值得商榷:一者,譬如判決認定李清假冒“鄂爾多斯”毛衫21754件、假冒“恒源祥”毛衫4433件,這讓李清的代理律師也深感差異,用李清之妻的話說,“我們那么小的店子根本容納不下那么多件衣服”——那么,當時大批銷售假冒羊毛衫的老板棄店而逃后,相關部門有無“將所有查處的假冒羊毛衫都算在我丈夫(李清)的頭上”?
二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吊詭的是,一審卻以“吊牌價”計算銷售收入——試問,哪個消費者“天然呆”到去廉價批發市場花吊牌價買“高檔羊毛衫”?今日罰金“瘦身”,究竟是迫于輿論壓力,還是糾偏了此前“報復性判決”的失準?
賣假羊毛衫,當然該打屁股,但其他賣假羊毛衫的,會不會罰得一樣狠?除了羊毛衫之外的假貨尤其是圖財又害命的食品、藥品,有沒有開出“罰得其幾輩子都還不完”的罰單?如果獨獨李清一人被法律“合法”地罰得暈頭轉向,即便程序完美無瑕、即便判詞催人淚下,民心恐怕也絕不會為嚴苛的法律貼金。也難怪有網友跟帖說——有這股罰款的狠勁兒,用在康菲污染事件或者不服帖的各色大企業身上,該多好!
猶記得2011年7月10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播出《達芬奇天價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偽造產品原產地、保稅區“一日游”等伎倆,令消費者“眼界大開”;僅2010年,“達芬奇”銷售額就高達4.14億元。孰料,達芬奇家居以淚喊冤,一度“微博叫板工商局”并聲稱要起訴。結果呢?今年2月,“達芬奇家居已按期繳納了133.42萬元的罰款”。133萬余元的罰款,業主是全國連鎖遍地的“達芬奇”;199萬余元的罰單,倒霉蛋竟是蝸居在“富民市場”二樓一隅的農民賣家。秩序之異、遭遇之奇,斷裂與失衡的顯然不只是法律。于是,包括筆者在內的民眾難免要問:如果“達芬奇”賣的是山寨羊毛衫,后果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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