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吳英案發回重審
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 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記者今天從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浙江吳英案有了最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完畢。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吳英個人購買服裝、化妝品、吃喝等花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擁有4輛寶馬車,還花費375萬元為自己購買法拉利(微博)跑車1輛。吳英取得集資款項后,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楊衛陵等人借款3300萬元炒期貨全部虧損后,卻謊稱盈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紅利”1600萬元,后又陸續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最終導致3.8億元集資款無法歸還。吳英在集資過程中使用了詐騙手段。吳英隱瞞其資金均來源于高息集資并負有巨額債務的真相,并通過短時間內注冊成立多家公司和簽訂大量購房合同等進行虛假宣傳,為其塑造“億萬富姐”的虛假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專家:吳英案改判是多因素影響 民間借貸會更規范
吳英案既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問題,也是經濟領域尤其是民間借貸領域大家非常關注的一起事件,針對這次最高法院將吳英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一些專家也發表了看法,一起來聽聽他們的觀點。
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 陳驚天告訴記者,吳英案改判是多元因素影響,吳英案情本身有它的特殊性,另一個方面是整體金融環境、政策變化和導向,這種綜合因素的結果。
記者問:日前最高院出臺慎重處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這次發回重審是否具體體現?
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 陳驚天告訴記者,也是對于最高法院出臺慎重處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表現,出臺代表了咱們司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做得一些調整和最新情況的應對。所以吳英案的改判應該是在司法面臨的實踐的需求狀況下面的一種變化和選擇。
記者問:是否和溫州正在進行的金融體制改革有關?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 陳驚天告訴記者,作為金融試驗區,溫州的設立,應該說明了我們國家對金融政策和金融體制,作出了一種試探性的突破和發展,這種發展就恰恰體現了發展和需求。所以吳英案的改判跟這種大形勢的環境下,作為一個重大的因素。司法是一種經驗的產物,是實踐的產物,所以實踐這種新的發展和變化,新情況的出現,肯定會對司法事件產生變化,產生影響。
夏斌告訴記者,國務院有個27號令,是對融通和非法集資街巷的一個參考,同時應該規范民間融資的一系列政策,應該借助于溫州金融改革實驗區,在民間融資方面得到進一步的完善。這一方面,可以參照國外的一些法規,同時也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放貸的條例進行完善。其實規范了民間融資的相關法規,一方面對于解決民間正常的融資會有好處,會減少出現這樣一些惡性的事件。
新聞背景:吳英案始末
吳英案自2005年案發至今已經過去7年了,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間,吳英集資人民幣7.7億元。2007年2月,吳英被警方逮捕,案發時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并有大量的欠債。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首次回應了吳英集資詐騙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慎處理好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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