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澤剛
盡管“拖”到現在,達芬奇家具還沒有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說法,但造假已是不爭的事實。在實踐當中,類似公共事件具有很大的負面影響,損害社會利益或他人利益,應當依法追究背后的責任。達芬奇事件亦不例外,事實上,也完全具備了成為典型案例的“潛質”。
首先,達芬奇造假明顯違反了我國 《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承擔民事責任。近日據媒體報道,廣東、上海消費者欲組團向達芬奇家居公司提出索賠,預計索賠金額將達數千萬元。有律師稱,達芬奇家居公司負責人曾公開承諾,“若原產地有假,則假一賠十”,因此消費者也有權要求達芬奇按照貨款的10倍賠償。而此前四川、北京等地已有律師或者消費者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不過,由于種種原因,受害消費者未必都會加入到訴訟中來,單靠民事法律制裁而使違法企業嘗到深刻教訓的案例并不多見。
其次,達芬奇造假事件已為刑法所不能容忍。我國《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犯本條之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現在,達芬奇被抽檢產品已被權威機構判定為“不合格”,只要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達芬奇家居就涉嫌犯本罪,應予以立案偵查。同時,我國《刑法》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廣告主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就應該予以立案。而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調查已證明,達芬奇家居在宣傳時使用了諸如“最大”、“頂級品牌”、“最高”等絕對用語,其原產地的宣傳也被證實是假的。盡管目前還無法確定達芬奇家居利用虛假宣傳獲得了多大銷售額,但根據媒體介紹推斷,其虛假宣傳行為已遠不止“情節嚴重”的立案標準。為此,達芬奇家具的行為已不是單純的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工商部門應依法將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處理。
當然,退一步講,在司法機關介入后,經過調查核實,如果達芬奇的行為確實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那對于達芬奇而言也非壞事,因為它反而證實了達芬奇事件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那么也許達芬奇最終能夠獲得民眾的諒解。果真如此,這應該也是達芬奇愿意接受的。
但愿如今的達芬奇事件不再是一起被人評論的公共事件而已,因為唯有事件背后的案件更能讓人警醒,亦不辜負發掘事件真相者的期待。
(作者系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