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發布《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
常健(巴克萊首席中國經濟學家)
今天上午,中國人民銀行(央行)發布了《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文件涵蓋七個方面30條具體意見,包括總體原則、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和監測與管理。
下面是《意見》亮點和我們的解讀:
資金自由劃轉:為了經常項下業務和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賬戶、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產生的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這證實以后的交易將以現有的資金管制規定為準。
貨幣自由兌換:條件成熟時,賬戶內本外幣資金可自由兌換。這意味著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正式建立到實施自由兌換還需要一段時間。
跨境直接投資:試驗區企業跨境直接投資,可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兌換業務。這減少了審批,簡化了直接投資手續。
符合條件的個人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外投資。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在區內金融機構開立非居民個人境內投資專戶,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利率市場化: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范圍,在區內實現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的先行先試。條件成熟時,放開區內一般賬戶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開放資本市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人民幣國際化: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直接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簡化自貿區內的外匯管理。
我們認為《意見》反映了央行長期持有的在任何可能的時間和地點推動金融改革,通過開放促進國內金融業改革的策略。它還突出了央行繼續推動金融自由化特別是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和利率市場化的承諾。
盡管如此,我們仍認為總體市場化進程將是有序的、漸進的,會由央行通過特殊賬戶管理密切監測(參閱《聚集中國:金融改革——優先事項與不可避免的事項》)。我們已經預料到將在上海自貿區試驗更加自由的跨境資本流動和金融改革。但是考慮到很大的跨境利率套利空間,我們預計自貿區內利率市場化不會加速。
我們注意到,央行的《意見》是在三中全會之后公布的;三中全會的60條《決定》中強調了自貿區的意義。事實上,在9月29日上海自貿區掛牌成立以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以及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等所有其他有關政府機構都公布了各自的指導意見(參閱《聚集中國:不止是自由貿易區》)。
《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要點:
1. 總體原則
1)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推動試驗區在更高平臺參與國際競爭。
2) 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著力推進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和外匯管理等領域改革試點。
3)堅持風險可控、穩步推進,“成熟一項、推動一項”,適時有序組織試點。
2. 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
4) 試驗區內的居民可通過設立本外幣自由貿易賬戶實現分賬核算管理,開展投融資創新業務;非居民可在試驗區內銀行開立本外幣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按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享受相關金融服務。
5) 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外賬戶、境內區外的非居民賬戶、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之間的資金可自由劃轉。同一非金融機構主體的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因經常項下業務、償還貸款、實業投資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辦理資金劃轉。居民自由貿易賬戶與境內區外的銀行結算賬戶之間產生的資金流動視同跨境業務管理。
6) 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及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可辦理跨境融資、擔保等業務。條件成熟時,賬戶內本外幣資金可自由兌換。建立區內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人民幣匯兌的監測機制。
7) 上海地區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通過設立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方式,為符合條件的區內主體開立自由貿易賬戶,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3. 探索投融資匯兌便利
8) 促進企業跨境直接投資便利化。試驗區跨境直接投資,可按上海市有關規定與前置核準脫鉤,直接向銀行辦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兌換業務。
9) 便利個人跨境投資。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區內個體工商戶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其在境外經營主體提供跨境貸款。
10)穩步開放資本市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國家有關法規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11)企業可按規定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完善外債的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12)提供多樣化風險對沖手段。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按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經批準,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可在一定額度內進入境內銀行間市場開展拆借或回購交易。
4.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13)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直接辦理經常項下、直接投資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14)上海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區內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且許可業務范圍包括互聯網支付的支付機構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人民幣結算服務。
15) 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借用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衍生產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
16)區內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開展集團內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關聯企業提供經常項下集中收付業務。
5. 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
17)根據相關基礎條件的成熟程度,推進試驗區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
18) 完善區內居民自由貿易賬戶和非居民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資金利率的市場化定價監測機制。
19)將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范圍,在區內實現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的先行先試。
20)條件成熟時,放開區內一般賬戶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
6. 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21)支持試驗區發展總部經濟和新型貿易。擴大跨國公司總部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范圍,進一步簡化外幣資金池管理,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外匯管理試點,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2)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將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加強事后監管。在保證交易真實性和數據采集完整的條件下,允許區內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資金意愿結匯。
23)支持試驗區開展境內外租賃服務。取消金融類租賃公司境外租賃等境外債權業務的逐筆審批,實行登記管理。經批準,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境內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簡化飛機、船舶等大型融資租賃項目預付貨款手續。
24)取消區內機構向境外支付擔保費的核準,區內機構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費購付匯手續。
25)完善結售匯管理,支持銀行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臺交易。
7. 監測與管理
26)密切關注跨境異常資金流動。
27)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過建立試驗區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對區內非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28)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業務計入其法人行的資本充足率核算。
29)區內實施金融宏觀審慎管理。人民銀行可根據形勢判斷,加強對試驗區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動的監管。
30)人民銀行將根據風險可控、穩步推進的原則,制定相應細則后組織實施,并做好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審慎管理要求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