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在上海與重慶已經試點一年有余,從市場反應來看效果十分有限。如果當前推出的房地產稅不是一種公正公平的稅收制度,那么其作用必定小于預期。
普遍而言,在一個成熟的市場下,房地產稅同其他財產稅一樣,是一個國家賦稅結構中的三大支柱(還有消費稅、所得稅)之一。無論是對房地產的投機炒作還是過度需求,房地產稅都能起到重要作用。不過,要征收房地產稅需要一定的基礎條件,一是詳實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二是科學的估價方法,三是稅收征管能力。如房地產稅的稅基、稅率及其他稅種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之間稅收分配、征稅的減免與優惠對象確立等,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房地產稅的開征才能有效進行,并達到開征房地產稅所要達到的目標。
所以要開征房地產稅就得先對現有的住房進行全面普查,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住房檔案,然后要設計公平公正的稅收制度,以此來確定對不同的住房采取不同的稅收優惠減免。
此外,不僅現有的二手房市場要成熟,而且要建立起科學規范的住房價格評估體系等。如果沒有這些基礎條件,僅僅為了征稅而征收,那么這樣的房地產稅收制度能夠起到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