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浙江吳英案有了新進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不少此前為吳英案一再呼吁的律師、知識分子因此歡呼,認為這是輿論的一大勝利。最高法最終“刀下留人”,讓很多人松了一口氣。
自2007年2月吳英被東陽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拘以來,此案的審理與判決整整持續了5年之久。這5年中,圍繞吳英的罪與非罪,以及這一標本性案件與金融壟斷體制、民間金融行為等糾結在一起的復雜背景,輿論爭議相當激烈。
吳英罪不至死,這是我們一直以來所持的觀點。這意味著,其一,吳英有罪,而不同意某些人將吳英當成了現行金融體制之下的“落難英雄”;其二,像吳英案這樣的充滿爭議、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刀下留人”當是慎重的司法選擇。在這個意義上,最高法對吳英案的裁定,確實是對二審死刑判決的依法糾正。
稱吳英罪不至死,理由是充分的。眾所周知,財產所有權與市場經濟秩序的價值觀念不能和人的生命權價值觀念相均衡。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優于財產觀念——這一觀念業已漸入人心。同時,從刑罰的人道主義出發,與人道相悖的死刑當慎判,也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觀察吳英一案,無論是從生命權的價值重于財產權的角度考量,還是從人道主義出發,吳英都罪不至死。
更重要的是,吳英一案,確為當前中國金融壟斷體制下的產物。經濟學家張維迎曾就此案表態,認為“保護吳英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其言下之意,乃是這種案件背后有深刻的體制背景。觀察今日中國金融市場的復雜現實,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是大的方向。若以不盡合理的現行金融體制為依歸,對現實個案做出過于嚴厲的判罰,無論如何,不是好的選擇。
事實上,金融體制正在變革過程當中。溫州金融綜改區的成立,就是在努力探索。綜改區的建立將地方金融的改革逐步引向“深水區”,更有為全局性的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探路的意味。或可說,改革風向之變,確也有助于對吳英案性質的重新定義與理解。
再者,如最高法所稱,吳英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有立功表現。綜合考量上述種種理由,吳英死刑被裁定不核準,盡管不排除此案二審后輿論鋪天蓋地的“呼吁”之功勞,但更應該視為對此前不適當量刑的糾正。
不過,免死不等于無罪。控辯雙方圍繞吳英案的爭議,主要集中于其所犯下的,究竟是不是“集資詐騙罪”。有律師甚至稱,這種爭議的核心,其實不是吳英該不該殺,而是其有罪無罪的問題。罪名的認定,須交由法律裁決——當然,種種事實也表明,吳英無罪之說,難以站得住腳。
有一種聲音,因為反對壟斷的金融體制現狀,便將吳英描述為現行金融體制之下的“落難英雄”,這顯然背離事實。壟斷的金融體制必須改革,這并無疑問,但也不等于說,吳英犯罪,倒成了反體制的英雄。如此偷換概念的意見,也會誤導人,進而混淆了是非。吳英的故事,說到底,不是正常的實體經濟對金融市場的合理需求。
總體而言,最高法對吳英案的裁定,既避免了一個生命走向極刑,也是對此前過于嚴厲判決的糾正。這是一個“慎重”的司法選擇。浙江高院最終如何審判此案,其實已無太多懸念。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類似吳英案的民間金融案件數量不少,只不過沒有吳英案這般引人關注。最高法對吳英案的裁定,也為各級司法機構針對此類案件的裁決提供了司法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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