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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吳英案標本意義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6日 17:40  新華網

  一宗普通案件為何成為法治事件——“吳英案”標本意義分析

  新華社杭州2月6日電 (“中國網事”記者章苒、裘立華、余靖靜)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后,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金融壟斷、價值觀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一場罕見討論,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新華社中國網事新媒體創意策劃中心獨家專訪了八位長期關注此案的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專家學者用歷史的眼光,辯證的觀點,從司法導向、死刑改革、以人為本的理念等多個角度,縱論“吳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

  (一)“億萬富姐”被處極刑引發社會爭論

  1981年出生于浙江東陽農村家庭的吳英,2003年8月用2萬元開辦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開辦東陽吳寧喜來登俱樂部,同年4月開辦理發休閑屋,同年10月開辦東陽韓品服飾店;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后注資人民幣5000萬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包括洗衣業、連鎖酒店等在內的七家企業,崛起的速度不可謂不快。

  此時的吳英,已經成為媒體關注對象,地方一家媒體對這位“億萬富姐”神乎其神的報道讓其一夜成名,義烏、東陽等地民間資金爭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團,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這一年,吳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為中國最年輕的女富豪。

  但極少有媒體注意到,本色集團成立之前,吳英已負債1400多萬元,此后短短半年的時間內吳英先后注冊了眾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按照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吳英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營造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非法集資7.7億元,至案發尚有3.8億元無法歸還。“鑒于被告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為保護公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維護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英的行為不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吳英辦千足堂、汽車租賃等店時,注冊資金僅14萬元,已經向俞亞素、徐玉蘭等人以每萬元每天30到50元為回報大量借款,遠遠超過民間借貸利率。吳英所成立的公司均無法在短期內產生效益,個別經營活動贏利極少,大多數是處于虧損的狀況。在明知自己沒有投資和經營能力,盲目投標江北地塊,造成定金1400萬元被沒收,在無實際用途的情況下,購買法拉利、寶馬等豪車40多輛近2000萬元,用集資款買的價值一個多億的珠寶,為所謂的拉關系隨意付給他人130萬元。

  《判決書》認為,雖然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僅有林衛平等十一人,但根據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吳英是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額利息,誤導社會公眾通過林衛平等十一人把錢投給她自己。吳英明知林衛平等人是做融資生意的,他們的資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僅林衛平一人,所涉人員和單位就達66人。

  “從公開的材料看,集資詐騙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表示。“我的一位朋友借給了吳英1.9個億,現在血本無歸,吳英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今后的集資詐騙分子都不會被判死刑,這樣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營企業家對記者說。

  但是輿論給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集資詐騙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個月間,該案已經演變成一起法治事件,一個名叫“吳英案輿論匯總”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關評論;北大、清華、浙江大學等高校學者和一些知名律師致信最高院為其求情;有的網站開設的“吳英該不該死”投票顯示,絕大部分投票者認為吳英罪不致死。

  一起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會輿論如此背離,實屬罕見。

  社會學者馮鋼說,普通老百姓在網上的發言,都是從民間常識的角度來看司法判決。中國老百姓一直以來認同的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現在是沒殺人也要償命,但是欠的債沒法還,兩頭不搭,不符合民間邏輯,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現了嚴重的沖突。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對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和量刑,具體的裁判是否定性準確、量刑公允,作為圍觀者,從證據和程序等方面、并不適合發表意見,因為沒有辦案。沒有辦案就意味著沒有全面審查過它整個事件真實的、全部的情況,也沒審查過這些證據。“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從司法政策導向來看,對于吳英的犯罪行為,到底應該用什么樣的手段去調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應該把握什么樣的原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確保社會公平和秩序?”

  (二)吳英案與金融制度

  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金融學家、社會學家普遍認為,用歷史的眼光看,我們身處一個市場經濟仍有待發育完善的特定歷史時期,一個民間金融功罪交集的時代,一個經濟快速發展推動的對資本的渴求和現行資金供給體制之間的沖突已經尖銳化和公開化的時期。這是吳英案成為法治事件的經濟背景。

  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兩個市場的長期并存是不爭的事實。1986年,浙江的民間金融規模已經十分龐大,時至今日,由于缺少統一的監管機構,對民間金融無法進行科學的統計,但是估計僅浙江一個省的民間流動資金大約在一萬億到兩萬億之間,民資洶涌,行至浙江的許多小縣城,可以看到滿街俱是打著當鋪、一分利寄賣店、投資資詢公司旗號的民間借貸中介。

  浙江省政協常委、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說,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年了,但金融業總體上來說還是個相對壟斷性、高度管制的行業,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開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的渠道沒法滿足,肯定要尋找其他渠道,可以說沒有民間金融就沒有民營企業今天的貢獻。

  “在現有的資金供給制度下,民間融資必然存在。因為銀行的資金供給里面,它的對象就鎖定了,會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銀行的資金。但是拿不到資金不等于不發展、不做生意、不投資。”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

  浙江省2011年底對2835家企業進行問卷調查,在“貴企業從銀行貸款曾經遭遇”選項中,15%被拒絕貸款或者貸款額度被壓縮,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從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比較大。

  在“從銀行獲得貸款需要接受何種條件”選項中,16%表示需要購買保險等理財產品,25%表示有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26%表示所抵押的資產需要接受指定單位的評估并承擔評估費等費用,僅有不到14%的企業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條件。這些額外支付的費用造成企業成本上升。

  融資難、融資貴,促使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求助于民間借貸。那么民間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依賴度有多大?同樣對這2835家民營企業進行的調查顯示,9%的企業表示“經常從民間高息借款應對資金周轉”,47%的企業稱“偶爾為之”。半數以上的企業涉足過高利貸。

  這樣的結果是,一方面許多企業從正規渠道不能以市場價格借到錢,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場極度活躍但也極度危險。

  專家們認為,計劃經濟時代不會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時代“吳英案”也不會受到如此眾多的關注。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似乎難以有助于這個矛盾的解決。

  “用歷史的眼光看,我們身處一個民間金融急速膨脹,而監管追趕不及的時代。這是吳英案成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說,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但對于民間融資行為,目前相關法律對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都沒有明確規定,更沒有針對民間融資而設立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

  “當民間金融正常運行時,相關部門默許它存在;當出現問題時又嚴厲制裁,這個惡性循環應該到了進行反思的時候了。”李有星說,“企業虧損或者資金鏈緊張是經營中的常事,這個時候我們的金融體系是不是應該為企業提供保障?這是制度建設中需要嚴肅對待的課題。”

  據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間借貸一般維持在15-25%的年利率,銀根縮緊的情況下,則高達60%甚至更多,而這也是資金鏈斷裂、非法集資案件爆發的前兆。

  根據《浙江省非金融機構借貸報告》,2008年-2011年3月,金華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51件,集資詐騙罪案件數為14件;共中2009年情況最為嚴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萬規模案件4件5人。

  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206起,2011年以來,由于國內外經濟形勢再度緊張,訴至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又進入一個新高潮。

  (三)集資者和出資者的是是非非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回顧歷史,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盛行“抬會”,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錢,這些老百姓對金融的東西知之甚少,有一個高額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錢交出去了。如果這錢拿不回來,是會波及到全家,甚至養命的錢都沒有了,直接危害社會穩定。所以當時對非法集資打擊非常嚴厲,也是這個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姜叢華說:“但是改革開放三十年后,在浙江民資富裕的地區,現在參與非法集資的出資人都是誰呢?都是掌握資本、有判斷盈虧能力、控制風險能力的人或者企業。他們往往套取銀行貸款或者其他資金來獲得高利,那這種逐利的風險投資能不能定為是被騙?如果是被騙,是不是說他這種利益需要保護?這里就涉及到我們的司法導向,是保護哪些群體的利益。”

  法學專家認為,在《刑法》中,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時候,一般應該給予被告減輕或者從輕處理。在吳英案中,11名借錢給吳英的被害人實際上職業高利貸放貸者,案發后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司法機關判刑,其中僅林衛平一人,就先后借給吳英4.7億元。

  “吳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與其他詐騙案的對象可能是一些社會底層人士不同,吳英案中的被害人員很多是公務人員或者是長期從事民間融資的準專業人士,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仍在求高回報的投機心理下參與集資,他們的過錯性得到極大強化。”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說,“這個案件確實是非理性的經營者和不理智的投資者促成的,但是在這兩種不理智之間,刑法應當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靜,在選擇極刑的時候應當慎之又慎,考慮到吳英的道德譴責性,又考慮到被害人的過錯性,更考慮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機性。”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認為,當不得不用刑法對集資詐騙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時,必須要貫徹精細司法的原則。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在起草《浙江省民間融資問題研究報告》時曾經研究過許多非法集資案,“在很多案件中,被告非法集資來的錢的用途會比較復雜,有些錢可能用于經營投資,有些錢可能用于個人揮霍,如果用于個人目的的消費,那么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如果用于投資經營,最多只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所有款項必須一筆筆精細化認定,最后再根據罪罰相當的原則公正審判。”

  (四)“吳英案”議論背后是對制度改革的期盼

  牛太升、錢水土、李有星等法學專家、經濟學家認為,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進一步厘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導胡銘說:“比如說是否將借來的錢用于揮霍,是法律規定的罪與非罪的界限,但是我們發現,幾乎在所有的民間借貸案件背后都有這樣那樣、或多或少的揮霍的身影,在溫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貸以后,相關資金用于包裝、擺闊等與經營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關系。”

  李有星等法學家建議,要創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于公眾自我判斷。同時建立小額融資的刑事豁免制度,對小額的民間融資只追究欠債還錢的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破除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的綜合措施。例如出臺民間融資管理辦法、確立民間融資管理機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制度、信息監測統計體系、市場預警機制、規范民間融資組織和廣告等等。

  --需要治療整個社會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勞而獲的心態,讓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報的價值觀成為社會主流。《判決書》中寫道,吳英承諾給放貸人的是高額回報,“而吳英從事的那些行業,明顯不可能有這樣的豐厚回報”,但是不僅放貸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資者也深信不疑。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義烏和東陽當地,集資者為了把錢送到吳英手中,還要開后門、托關系,這也是眾多集資詐騙中司空見慣的情節。浙江省委黨校副教育長吳錦良教授說:“象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態是吳英式悲劇的社會土壤,不能忽視也無法回避。假如整個社會不回到現實中來,假如實體經濟至上還不能成為共識,吳英式的悲劇還會一再上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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