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司長):
我國出現政府性債務違約的可能性不大。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是用于各地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一次性投入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通過舉債進行建設,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承擔債務還本付息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代際公平,克服當期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制約,有利于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政府舉債建設形成了大量資產,相當部分資產具有長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沒有直接收益的項目,也具有間接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不能簡單地用“寅吃卯糧”來做價值判斷。
我國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債務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到50%,遠低于發生債務危機的歐美國家。考慮到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增長期,政府財力增長也相應較快,政府還擁有較多的可變現資產,相對于目前的負債規模,政府總體上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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