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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滇慶:高利貸和風險匹配 不一定就是十惡不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6日 00:18  中國經濟周刊微博

  “長期以來,過度意識形態化的渲染使我們普遍認為,高利貸是一個和‘剝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貸者自然地就是剝削階級或惡棍,心太黑。于是,我們輕松地得出結論:消滅高利貸的辦法是打倒放貸者,是要關閉民間金融。” ——陳志武《金融的邏輯》

  高利貸的最大風險

  《中國經濟周刊》 實習記者 李勇︱北京報道

  近日,一則“重慶市高院首次支持民間借貸按照利滾利收賬”的報道,引起了強烈反響。監管層及司法層面對民間借貸的態度,再次成為公眾揣測的焦點。

  重慶市高院出臺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俗稱“利滾利”,編者注)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截至發稿,記者未能與重慶市高院取得聯系。某省高院民事庭庭長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與最高法的規定相比,重慶高院的指導意見突破性較少,只是在民間借貸上肯定了復利的計算方式,但前提還是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

  他認為,重慶市高院之所以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可能與當地的民間借貸規模擴大,且糾紛增多有關。目前大多數地方還是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在民間借貸中,計算復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通貨膨脹的壓力依然嚴峻,央行在回收著流動性。銀根緊縮與民間借貸的蹺蹺板效應再次出現。

  本刊記者在采訪中發現,當下的民間借貸不論是規模還是利率都幾近“瘋狂”。不少受訪專家、學者甚至用“全民放貸”來形容當下的形勢。

  “現在民間借貸已經到了非常危險的時候,我預計今年年末,民間資本風險會出現大的爆發。”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在電話中憂慮地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周德文并非杞人憂天。不久前,江蘇泗洪縣即被爆出民間高利貸崩盤,村民活埋上線灌辣椒水討債;福建廈門也接連爆出民間高利貸崩盤大案,并且有擔保公司及銀行高管涉嫌介入。

  同時,在資本市場上,放貸現象也開始蔓延。據Wind資訊統計,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含有“委托貸款”字樣的公告較去年同期增加32.3%。記者發現,有的公司來自委托貸款的收益甚至超過主業,被指“不務正業”。

  在放貸群體上,民間借貸已經由傳統的專門從事放貸的噬利階層進一步擴大化。一些實業企業家因為企業利潤低,人工及原料成本高,將手中的資本投入了借貸行列,追逐高利潤,產業空心化的現象正在傳統的產業重鎮蔓延(詳見本刊2011年第27期《瘋狂的高利貸》)。

  在區域上,周德文告訴記者,以往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民間借貸規模洶涌。但現在,經濟落后的地方也開始瘋狂放貸。“這種沒有經濟支撐的高利貸是很可怕的,是擊鼓傳花的游戲,最后倒霉的可能是大眾。”

  民間借貸亟待規范化。

  “民間借貸光想捂是捂不住的,它的大規模存在有其存在的道理,在銀根緊縮的時候,它的規模肯定會隨著需求而擴大,化解風險的根本方法,是將民間借貸這些地下金融陽光化。”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兼職教授徐滇慶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

  記者了解到,對于民間借貸的發展,銀監會已經從試點民營銀行開始破冰。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當前開展民營銀行的最大障礙,是銀行牌照的發放與退出問題及監管人才的匱乏。

  同時,對于如何化解當前的高利貸困局,有學者建議,在金融體制改革與引導逐利資金投向上下工夫。

  嘉賓

  徐滇慶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兼職教授、孫冶方經濟學獎獲得者

  葉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賀強

  中央財經大學

  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

  周德文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

  某證券研究所所長

  “高利貸不一定就是十惡不赦”

  葉林:根據我國金融法規規定,企業之間禁止私相借貸,公民參與的借款最高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者不予保護。但是,對高利貸的認定標準,我國法律卻從無規定,在其他國家法律中,至今也難找到一個明確的法定標準。

  高利貸的風險不言而喻,如果約定的貸款利率有效,借款方企業可能因此破產。很多公司或企業是在管理者控制之下進行高利貸的,許多借款是管理層不顧股東利益而以極高利率借入款項。

  徐滇慶:高利貸沒什么定義,所有的貸款都和它的成本相關,成本里面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叫風險。我承受的風險越高,當然利率就收得越高。不存在什么叫低利,什么叫高利,利益是在商業談判之中構成的。

  老百姓通常說的高利貸,是指比銀行正常的利息高,甚至高一倍、兩倍。高利貸和風險是匹配的,并不是說高利貸一定就是十惡不赦。

  重慶高院的做法無可非議

  徐滇慶:對于重慶高院,這樣的做法無可非議。它這是保護借貸人之間的協議,既然雙方愿意接受這樣的貸款,就要受合同的約束。這個完全是市場操作,法院只保護合同。

  周德文:浙江省高院也出臺過相關的規定,這種合法化是有前提的。這是個人與個人的借貸,不是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的借貸,個人與個人的借貸本身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是,這會滋生擦邊球的現象,明明是借給企業的,說成借給企業董事長、法人代表個人層面,那不就使其合法化了?這種手法是現在比較普遍采取的規避形式。

  葉林:利滾利只是一種利率的計算方法,而不是直接反映實際的利率水平,因此,不能絕對地說利滾利就是罪惡的。如果民間借貸利率的絕對標準,不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就現行法律的適用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具體到重慶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利滾利,但實際利率不超過前述標準,就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否則,就會造成實際審判活動與司法解釋之間的沖突。

  上市公司放貸,不務正業

  賀強:上市公司做起了“小銀行”是不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資金應該投向公司的募投項目;同時,由于放貸的利率高,其風險也很大,對業績的支撐不可持續。

  匿名券商研究所所長:要對放貸的上市公司具體加以分析,看中間有多少是央企,多少是民企,他們的放貸有沒有違反規定,資金的來源是哪里。投資者如果覺得上市公司這種獲取收益的方式有風險,可以選擇用腳投票。

  葉林:上市公司如果低息借入資金,卻高息放出貸款,這相當于低價買入商品后再高價賣出,無疑屬于一種營利行為;因為該種行為是以貨幣為經營對象,不是非金融機構的常規業務形態,確為不務正業;在極端的意義上,甚至就是原來所說的“超越經營范圍”。另一方面,無論是銀行貸款或者超募資金,都應事先確定其資金用途,“轉貸款”的做法,同時違反了預定的資金用途。

  無法可依是最大的風險

  葉林:高利貸現象是與資金或資本的逐利性連在一起的,也與我國口號上反對高利貸、事實上卻沒有遏制高利貸現象聯系在一起,應當從多方面著手緩和高利貸帶來的問題,尤其是從宏觀而非微觀入手加以解決,否則,即使在個案中否決了高利貸,卻無法在社會層面上減少高利貸現象。

  一是提供好的投資品種,滿足資金逐利性的需求。比如香港交易所剛推出的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產品,再如上世紀90年代的含保值貼補的國債。民間資金是逐利的,民間資金規模巨大,一定要為其找到光明正大的資金出路,否則,必然會以隱形方式提供給企業。

  二是多數涉足高利貸的企業都是中小型企業,這說明大型公司資金并不吃緊,中小企業才是銀根緊縮的受害者,國家應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上下工夫,尤其是提供其融資平臺,不能只顧大企業和國有企業。最近有消息說,國家正在籌備跨部門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機構,要充實它的職權,尤其是在資金方面予以扶植。

  三是應該積極報道高利貸做法不被法院接受的典型案例,讓閑散資金的擁有者知曉高利貸的法律風險,減少公眾參與高利貸活動的概率。尤其是,以往在多種非法資金案件中,報道和宣傳的重點在于國家如何反對非法集資,卻沒有把高利貸的事情當回事,公眾并不十分清楚國家在高利貸問題上的態度,也不太注意高利貸的風險,這使得高利貸現象越來越嚴重。

  徐滇慶:根本的解決方法是把地下金融拿到桌面上來,陽光化。不去引導,光想捂是捂不住的。應該給好的地下金融公司銀行牌照。銀行牌照并不是很神秘的東西,主要是要有退出機制,發現不好,立即將牌照收回。退出機制是金融改革的一個重點。而現在情況是,一旦給了一個金融牌照,似乎就萬年不變了。現在的難題是,很難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真的要做民營銀行還是借機來圈錢。

  周德文:現在的金融監管機構很尷尬,因為它無法可依,民間借貸目前還沒有立法,政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是不對的,是不作為,明明有危險。

  一出了事情,政府要追究責任了,說你是非法集資,你是高利貸,就開始打壓了,實際上就是推卸責任。這種情況不應該再延續下去,我國的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已經喊了十年,但非常遺憾到現在路子還沒有走出來。放貸的條例、委托貸款的條例到現在還沒有出臺。

  要解決這一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走民間借貸的合法化,不要去堵,要去疏。起到帶動經濟發展潤滑劑的作用。在相關法律沒有出臺的情況下,政府也應該有所作為,至少應設立一些民間借貸的檢測機構,監測點,要及時關注它的動態。

  高利貸60年

  1950年—1980年

  國家全面壟斷金融借貸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高利貸”等民間金融一直被認為是不勞而獲的經濟剝削。

  從1950年代初期開始,中國禁止了所有的民間借貸,由國家全面壟斷金融借貸,任何民間金融機構都變為非法。

  1980年—2008年

  地下錢莊式高利貸涌現

  1984年9月,溫州某醫院職工方培林,停薪留職開辦了新中國第一家私人錢莊“方興錢莊”,隨后被迫轉入“地下”。

  此后,地下錢莊、標會、抬會、合會等信貸交易組織應運而生。但這些民間“地下”金融機構,都面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被罰被判的事件時有發生。其中以“吳英案”尤為引人注目。2009年,吳英被控集資詐騙人民幣達3.9億元,一審被判死刑。

  2008年至今

  準許民間成立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迄今為止民營經濟唯一能夠參與和控制的準金融機構。2008年銀監會、央行下發《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截至2010年上半年,全國已設立小額貸款公司1934家。但這類機構不具備吸取存款的權力,此外,在稅收上無法享受與銀行同等的待遇。

  2009年6月,銀監會發布《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但必須滿足商業銀行作為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的基本條件。也就是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依附于商業銀行發起,沒有獨立經營的權利。

  合法化的境外民間金融機構

  香港:任何人都可以注冊放債

  中國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過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利率、金額、借款時間和償還方式由借放款雙方自行約定,但利率不得超過規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

  美國:約90%的銀行是小銀行

  美國有8000家銀行,其中有7000多家都是小銀行,這些小銀行針對不同的需求進行分工。

  孟加拉:“地下錢莊”創辦者獲諾貝爾獎

  “窮人銀行”是孟加拉人穆罕默德·尤努斯1976年創立的格拉明鄉村銀行的別稱,因為這家銀行專門為貧困的孟加拉農民(尤其是女性)提供信貸業務而得名。在那里,窮人不需提供任何抵押擔保就可以貸到款。尤努斯因此于2006年獲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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