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舒立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應直面難題,不能對“限購令”這一依附于早應消亡的戶籍制度的歧視性手段心存僥幸
面對房價屢調不降的困局,中國政府決定采取非常規(guī)手段,“限購令”便成為北京等地調控房市的“殺手锏”。
春節(jié)前夕,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新國八條”,除了提高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重申“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zhí)行住房限購措施”。春節(jié)過后,大中城市住房“限購令”蜂擁而至。2月16日,北京出臺新版“限購令”“京15條”,要求“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xù)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此前后,超過12個二線城市和部分三線城市出臺了新的“限購令”,只是嚴厲程度有別。
“新國八條”再次表達了中央政府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決心,值得肯定;但它為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出臺不恰當的“限購令”措施亮了“綠燈”。過往的限購措施表明,它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更為嚴重的是它對市場經濟原則和政府公信力的破壞,其影響是難以預料、難以控制的。
“京15條”出臺后,在京外地人備感不公,欲購房者設法規(guī)避,開發(fā)商連夜商討對策,多數經濟學家憂心忡忡。不過,這一政策也贏得了部分媒體和民眾的肯定。當前,房市交易量銳減,價格上漲勢頭也有所減弱,似乎表明“限購令”果真有立竿見影之奇效。
但是,這僅是暫時的、表面的現(xiàn)象。既有“限購令”失效并不在于所謂執(zhí)行力度不夠,而在于它有違基本經濟規(guī)律。價格由供求決定本是常識。我們看到,各地政府著力“引導住房需求”,但抑制買方不可能消除需求。在供給方面,政府強調要增加保障房建設,但“遠水不解近渴”,其建設效果也有待觀察;商品房的供應則受到壓力,與“限購令”相同步,又有房屋預售證審批收緊,并限制開發(fā)商資金來源,這必將加劇供需矛盾。新政策一出,在與政府博弈中早已經驗豐富的房地產開發(fā)商本能的反應是捂盤觀望。限購的結果只能是暫時交易清淡。如果未來供需缺口更大,一旦“限購令”松動,房價將報復性上漲。如果這種情形一再重演,政府公信力必將遭受損傷。
也有學者認為,“限購令”作為“暫時性安排”是可以采用的。我們對此難表認同。以中國之市場廣大,發(fā)展不均衡,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發(fā)展關系重大也充滿挑戰(zhàn)。為防止游資炒房過甚,適當納入繳稅記錄等因素作為購房資格,在技術上也非絕不可討論。但政府以“限購令”形式草率行事殊為不可。眾所周知,嚴格界定和保護產權,通過自愿的契約性協(xié)議自由轉讓產權,通過制度安排使得交易誠信執(zhí)行,是市場經濟三大基本制度。房屋交易是供需雙方的合同權利。政府直接規(guī)定房屋交易主體的資格、交易的數量,缺乏法理依據。而“限購令”倉促、密集出臺,再次表明政府權力既無他律,亦無自律,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要求背道而馳。
此輪“限購令”將戶籍置于核心地位,令人警覺且擔憂。作為計劃經濟在社會控制上的主要遺產,戶籍制度支持了“城鄉(xiāng)二元結構”,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早已廣為詬病。中央自2008年以來,即已經對戶籍改革做出部署。順應城市化潮流,積極穩(wěn)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本是大勢所趨。孰料這樣一種本當消亡的制度,竟在部分地方政府獲得“價值發(fā)現(xiàn)”,成為實施“限購令”的工具,如此行事的負效應和社會政策成本,或遠高于限購本身。
面對迅猛上漲的房價,政府應該有所為,也可以有所為。政府可以改革土地和財稅制度,繼續(xù)深化房產稅試點,終結“土地財政”;并加大保障房供給,還歷史欠賬;在貨幣政策上由事實上的極度寬松向穩(wěn)健回歸。如今,卻舍本逐末,窮于微觀應對。用微觀的方法來解決宏觀的問題,一不小心,就極易退回計劃經濟老路,采用貫徹權力意志的“短、平、快”政策。
人們有理由追問“限購令”的終極目標是什么。中國正式提出建設市場經濟已經垂垂20年。“新國八條”和“京15條”均表示,其政策意圖是“逐步解決城鎮(zhèn)居民住房問題,繼續(xù)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顯見,既然市場發(fā)展目標仍在,則解決居民住房和壓制投機性購房的政策選擇應當慎之又慎,不忘根本。放棄市場理念不可行,而飲鴆止渴的后果可能是很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