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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東證券鐘偉華涉嫌受賄獲刑3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09:14 證券日報
證券日報訊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廣東證券)老總鐘偉華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鐘偉華因受賄12.5萬元人民幣、1000英鎊,構成受賄罪,鑒于其投案自首,并積極退清贓款,法院判鐘偉華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6年5月底,鐘偉華因涉嫌罪名為“玩忽職守”,被廣東省紀委“雙規”。據當時廣東省紀檢部門的有關人士稱,“鐘偉華的問題就是出在對廣東證券的經營上。”在2007年6月27日,鐘偉華案在廣州中院開審。出乎意料,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鐘偉華先后收取賄金13.5萬元人民幣、1000英鎊。經審理后,廣州中院認為,鐘偉華接受朱某的1萬元禮金,應屬于違紀行為,不算受賄;而對于公訴機關其他的指控,法院予以確認。 據悉,1994年下半年,時任廣東證券總經理鐘偉華,在廣東證券下屬廣東證券實業投資公司經請示,與貴州一家房地產公司進行合作,并借款1000萬元用于開發貴州市火車站大樓。當年10月,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向鐘偉華行賄3萬元。廣東證券改制期間,河源市人民銀行副行長陳某以宴請為由送給鐘偉華2萬元。 2001年6月,時任廣東證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的鐘偉華,參加了廣東證券昆明營業部的開業典禮。儀式結束后,昆明營業部總經理朱某以“利市”名義送給鐘1萬元。在此后的3年里,昆明營業部先后兩次向廣東證券申請業務費用。鐘偉華利用職務便利,分多次共劃撥業務費278萬元給昆明營業部。為此,朱某先后兩次行賄鐘偉華,分別為7.5萬元人民幣和1000英鎊。 (楊鑒旻 王容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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